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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平房區法院對首起拒執罪案件公開宣判
2021-12-31 19:47:41 來源:香港商報網 責任編輯:郭昕玥
    12月31日下午,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因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而構成拒執罪的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25,000元;被告人馬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罰金15,000元。
 
    2018年6月8日,戴某與閔某因借款糾紛訴至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閔某給付戴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400元。判決生效後,閔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戴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平房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閔某名下比亞迪汽車1輛,查封期限2年,並向車輛實際佔有人馬某送達查封裁定,告知馬某車輛查封並暫扣其處,查封期間不得轉移或損毀。馬某收到查封裁定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審理平房區法院裁定駁回馬某關於中止執行車輛及解除對該車輛的查封的請求。後馬某仍以人民幣40,000元的價格將前述車輛賣予閔某,讓其將車開走,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2021年5月10日平房區法院執行局將閔某、馬某轉移隱匿查封車輛的相關材料移送哈爾濱市公安分局平房分局,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核查認定閔某、馬某情節符合立案條件,於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6日,閔某在哈爾濱市阿城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8月3日,馬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閔某家屬代閔某主動將執行款40,000元給付戴某,戴某申請執行結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閔某在平房區法院執行局已明確告知其涉案車輛仍然處於查封狀態,如轉移財產可能構成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仍然將被查封車輛收購併轉移到省外,其公然對抗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義務,並挑戰法律底線轉移被查封財產,閔某、馬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均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某配合閔某轉移執行標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被告人馬某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閔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閔某主動履行了民事判決的給付義務,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25,000元;被告人馬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罰金15,000元。
 
    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是破解執行難的一道利劍,此次首例「拒執罪」案件的公開宣判,充分彰顯平房區人民法院對「拒執罪」打擊力度的決心和信心。近年來,平房區法院不斷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聯動,運用法律武器,以最嚴厲的打擊力度,遏制各種抗拒和規避執行的行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生效判決的權威,促進了誠信社會、平安平房的建設。(記者 張曉磊 通訊員 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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