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雍
特區政府公布的「一地兩檢」方案,以「三步曲」完成法理要求,包括:一、由內地與特區政府達成「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合作安排;三、香港特區進行本地立法。有人提出在法理上難以挑戰有關方案,不過仍然不贊同「一地兩檢」。究其實,筆者認為,一如坊間所言,整件事關乎「信任」二字而已。有人既不信任特區政府,又不信任中央政府,因此,即使是多麼完善的方案,仍然會以陰謀論視之,這將令香港社會陷入無休止的內耗之中。
一地兩檢合乎法理
「一地兩檢」涉及內地人員在港執法問題,較為敏感,必須從基本法中尋找依據。而基本法的大原則是,內地和香港實行各自不同的制度,一般來說,內地人員是不容許在港執法的,「一地兩檢」無疑是一個特例。而要這個特例合法,就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因為基本法第二十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說:「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了「一地兩檢」方案,法律上就難以挑戰。
其實,整個過程也是合情合理的。基本法按照港人的意願,實行「一國兩制」,保障港人在港不受內地法規約束,可是,容許「一地兩檢」,卻可增加經濟效益和生活的便利,為了這個緣故,港人願意放弃在部分地區實行香港法律,而代以內地法律,這種意願也應予尊重,而不應一概拿着基本法予以否定。正是在港人同意之下,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提出要求,在邊檢地區局部實行內地法律,也是無可厚非。這是港人提出,而不是中央政府強迫的,并沒有違反基本法的精神。
或許有人說,有關「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特區政府并沒有作公眾諮詢就推出,沒有民意基礎。實則不然。高鐵從撥款到興建均依足規例,經過立法會通過,如今且建成在即,而伴隨高鐵通車,必然要落實「一地兩檢」,特區政府亦承諾,高鐵開通后,必定有完善合法的「一地兩檢」方案,不會使高鐵淪為大白象。當初議會通過高鐵撥款,其實也就等於允許特區政府就「一地兩檢」提出方案,只要是合乎法理,就沒有反對的理由。
特區政府本着港人意願
現在的問題是,有人認為,只要特區政府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就可以在香港局部實行內地法律,會否以后會有許多這樣的地方。這種質疑其實是出於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不信任。他們忘記了,這次提出「一地兩檢」,特區政府是本着港人的利益和意願,而不是任意妄為,或受中央政府強迫。特區政府其實是香港市民的政府,代表香港市民的利益與中央政府協商,并不是中央政府的扯線公仔。可是,有人就是對特區政府有所懷疑,同時也不信任中央政府,總認為中央政府有干預香港的意圖。如果是這樣,縱使法律是多麼完善,也總有反對的聲音,這樣的干擾是無休無止的,也破壞香港的和諧,阻礙未來的發展。有識見的從政者應拿出勇氣,阻止這種局面的出現。
現在,信任特區政府,信任中央政府,是解決「一地兩檢」問題的良方,實在不容人們再質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