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的法理與基礎-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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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的法理與基礎

2017-12-29
来源:香港商報

 

  團結香港基金理事 劉炳章

  關係到香港未來發展的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完成了「三步走」的第二步,它的憲制問題終於得到解決。雖然人大常委會已為「一地兩檢」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但反對派諸如「一地兩檢關注組」仍在吵吵嚷嚷,誓要繼續攻訐有關方案。筆者疑惑,有關方案在法理、概念以至實際操作上,皆可行而且符合憲法,反對派矢要盲反方案,難道就不怕與民為敵?事實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其來有自、絕非無的放矢,就讓筆者從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法理入手,闡明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何有節有理。

  有憲法才有基本法

  要理解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地兩檢」決定為何是合憲合法,市民首先要明白「香港特別行政區」到底是從何而來。全國人大副秘書長李飛11月來港在基本法研討會主講時就曾解釋過,到底香港特區是「從何而來」。

  沒錯,香港特區的設立,源於全國人大於1990年4月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所作的決定;人大常委在同年6月藉通過基本法去為香港特區提供成立的法理依據。換而言之,沒有國家憲法就不會有基本法,香港特區亦不會存在。

  其實,基本法第2條早已列明,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5條則清楚寫明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和生活方式,且50年不變;至於香港的範圍問題,國務院於1997年5月公布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範圍,這一切可謂清清楚楚,童叟無欺。上述幾點內容要表達的,正是「授權」二字。

  土地租給內地沒問題

  那麼根據國家憲法成立特區、制訂基本法,這就等於香港特區的土地資源等是屬於特區而非國家的嗎?答案為絕對不是!再次套用李飛早前關於「身處何地」的說法,基本法序言的第一段寫明「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而在第1條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7條則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

  那麼,香港的實際範圍是什麼呢?今日香港的範圍,是由香港與廣東省於1997年1月簽署的《粵港邊界管理範圍線諒解備忘錄》所界定,同年5月由國務院令第221號公布。截至2017年,香港境內陸地面積為1106.34平方公里,連同水域的總面積則為2755.03平方公里,加上基本法第130條所授權香港特區管理的飛行情報區,這就是今日香港的實際面貌。

  上述幾段條文的意思清晰,土地屬國家所有,國務院令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有幾多面積就是幾多面積,香港政府則負責管理或出租相關資源;這亦是今次把西九站部分地方租予內地作「一地兩檢」,必須考慮到基本法第7條內容的理由。

  無論是從國家憲法、人大常委會權力以至基本法的脈絡看,均可見香港特區的土地資源,根本上就屬於國家所有,雖然香港可負責管理、出租,但土地終歸是國家的;香港政府可以把土地租借予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把土地租借予內地部門,就更加不是問題。隨舉一例,就是香港特區範圍內的領事館,所實施的也是其他國家的法律;故此,「一地兩檢」既不損害香港管治權,亦不破壞香港人權和自由,對本港法治更是絲毫無損。

  西九龍站內劃定的「內地口岸區」,佔地僅14萬平方米樓面面積,加上其他劃定地方如行駛中的車廂和候車月台等,只要人大常委會按國家憲法去通過決議,將這些地點劃定為「內地」範圍,那就自然是實施內地法,香港法律自然不適用。倘若個別人士仍有憂慮,大可不在港乘搭高鐵而改用其他口岸進入內地;而進入了「內地口岸區」的市民,則如同在其他口岸到了內地管制區域一樣,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如同在其他國家入境時遵守其他國家的法律一樣。

  「一地兩檢」有先例可循

  從美國與加拿大、英國與法國以至香港與深圳的通關例子也可見,「一地兩檢」的通關安排並非什麼新鮮事物,以深圳灣口岸作「一地兩檢」為例,為何當初深圳把接近50公頃的口岸用地租借予香港特區,反對派又不發聲指香港「割人地」?又或者,落馬洲河套地區多達87公頃在深圳河治理工程前不是香港特區的,之後變成香港特區土地他們又不反對?這是否增加香港特區土地就可以,而即使遇上特殊情況,香港政客也要「寸步不讓」,而且「不讓」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無論如何,筆者認為這種「霸道」思想就是說不通!

  由始至終,所謂西九站內地口岸區佔西九總站的面積也約為四分之一,其餘大部分都是由香港特區所管理,筆者不明白,反對派無視國家憲法以至基本法第1條、第7條等條文,是他們真心擁護基本法,還是只欲借此引起恐慌,攻訐香港甚至中央政府?相信市民心中定有清晰答案。

  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言九鼎

  誠如李飛所言,對於「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有否抵觸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最終決定權,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可謂「一言九鼎」,有如當年通過基本法一樣,決定是不容置疑的。現時「一地兩檢」方案已完成「二步走」,在法理兼備的情況下,就只剩下立法會審議的「第三步」。筆者認為,反對派若要反映意見,大可在立法會審議時就細節提出疑問,但如果想推倒方案,那不但與國家憲法、基本法為敵,更是與民意、與市民為敵。

  或許,反對派到今日還以為有關決定違反基本法第18條,有關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之內,均不在港特區實施;但如果想清楚有關條文,就會明白條文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是不會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而是在高鐵西九站部分地方實施內地法律,根本算不上是在「整個香港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

  兩地融合乃大勢所趨

  最後,再次引用李飛的言論,香港未來「往何處去」呢?眾所周知,內地和香港交流日趨頻繁,無論反對派如何抹黑,實際上也停不了這巨輪。據說,即將公布詳情的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將會向香港居民提供更多就業、就學甚至置業等方面的便利措施。正如李飛所言,高鐵開通後肯定是一條黃金線,若香港未能通過本地立法,就是「腦子進水了」。

  在此,筆者懇請反對派不要再無風起浪,表面上聲稱幫香港、幫市民,實則在反對便利為民的「一地兩檢」方案,在害香港、害市民。倘若反對派真的站在民意一邊,就應該想清想楚,是否要繼續拖香港「後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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