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香港团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图为王志民主任在会上发言。(图片来源: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尊崇宪法权威 把握修宪意义
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宪制秩序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香港代表团讨论时的发言
(2018年3月7日)
王志民
我完全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和王晨副委员长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次修宪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幸参与这次重大立法活动,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定当认真履职尽责,圆满完成这次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我谈四点思考体会,和各位代表交流分享。
一、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为党和国家事业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历史飞跃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突出明确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的规定,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这些都充分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目的就是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国家宪法规定。
现行宪法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既体现在对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规律的深刻总结,也体现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从现行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看,一是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二是我们党形成了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坚强中央领导集体。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在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扶危定倾,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在党内外、海内外享有崇高威望。三是党和人民在经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所走过的曲折道路进行了全面反思,尤其是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可以说,这一时代背景下诞生的现行宪法,是在党的正确方针、路线、政策指引下制定的,是在党的卓越领袖带领下制定的,是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把准时代脉搏、响应人民呼声的基础上制定的。
从现行宪法实施的历史作用看,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6年来,以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巨大推动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推动国家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们都是这段光辉历程的亲历者、参与者和见证者。从1982年到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总量由不足1万亿元上升至80万亿元,进出口总额由772亿元上升至27.8万亿元,铁路营运里程由5.22万公里上升到12.7万公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67.77岁上升至76.34岁以上,农民人均年收入由270元上升至1.3万元,贫困发生率由17.5%下降到3.1%,恩格尔系数由60.7%下降到29.3%,高校毕业人数由每年45.7万人上升到795万人……这些对比数字很生动翔实地反映了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所取得的翻天覆地变化。
总之,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因此我们从历史实践的检验中得出一句话,现行宪法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二、宪法修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实现中华民族从“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飞跃的使命担当。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自2004年宪法修改至今,已经过去了14年,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今天,党和国家事业又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集中体现在“四个新”:一是“新时代”。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进入了世界前列,国际地位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二是“新思想”。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思想,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充分证明,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为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三是“新要求”。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点。主要矛盾变化这一重大政治判断,适应社会发展新的特点和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新的需求和向往,为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准确的逻辑前提,对我们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四是“新目标”。十九大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并明确了“两步走”战略的时间表、路线图,指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要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朝着伟大目标奋勇前进。
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新目标,所有这些都凸显出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始终与时代同步、与人民同心,把在伟大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也更加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使命担当。
三、宪法修改进一步夯实了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制基础。
邓小平同志1992年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邓小平同志战略思想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在十九大上进一步擘画了到21世纪中叶之前中国发展的战略安排,为今后30多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规划了时间表、路线图。这次宪法修改处于“两个百年目标”相交汇、前后“两个三十年”相衔接的重要历史节点,必将为新时代新征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宪制动力。此次宪法修改共21条,其主要内容我理解可以概括为五个关键词:
一是“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党在思想上的领导。我们党之所以能领导人民,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始终把握历史机遇期,保持无比强大的前进动力,关键在我们党有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的“特色亮点”。通过修改宪法及时把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在现行宪法的31条宪法修正案中,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必将对全党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凝聚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党的全面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历经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而建立的政权。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就是历史。所以,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同时也确立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也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因此,十九大报告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基本方略,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政治原则,也是对五年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最深刻的总结和启迪。此次宪法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把党的全面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使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及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确保我们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去实现我们的伟大目标。
三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国家主席的设立和职权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几经变化,最近二十多年形成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可以说这二十多年来,是“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从顶层设计确保和引领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这是历史实践的必然。这个体制对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协调运转和国家体制机制有效运行、组织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健全、有效、可取的。
当前,面对新时代新征程中的风险挑战,我们更需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强烈历史使命感的领袖伟人,更需要有稳定而坚强的领导核心来引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所以,在这个重要历史时间节点对宪法作出这一修改,使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与党章对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的规定相一致,顺应了人民的呼声和时代的要求,可谓恰逢其时,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将排除一切艰难险阻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信心决心,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必然,是人民之福、民族之福、国家之福,必将得到包括我们36位港区代表在内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认同和拥护,必将得到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高度认同和拥护。
有些境外媒体把这一修改建议说成是将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修改为“终身制”,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可以说是偷换概念。任期制就是任期制,怎么能与终身制划等号?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早已成功解决并将继续成功解决党和国家领导层选贤任能、依法有序更替的问题。从1982年修改的十二大党章到现在的十九大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退、离休”。按照这次修改,国家主席任期仍然是五年一届,同时每届也都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出。对宪法的这一修改决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所以,对宪法的这一修改不要过度炒作,不要偏离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法治意义。
四是“监察体制”。此次宪法修改共21条,其中11条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并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体现了我们对过去五年取得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经验的深刻总结。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会(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的政权体系和权力运行模式,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其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运行缺乏有力、有效、全面的制约监督,领导干部容易受到腐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人民红利在有些地方被严重扣减。这些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腐化变质的事件屡见不鲜、触目惊心。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在党的肌体健康面临局部“病灶”从量变到质变的危险边缘重振了党的生机活力。这一过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更好执政的有效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自我革命勇气与政治自觉。在宪法中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构建和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正是强化党的自我监督的有力举措。宪法的这一修改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中央从宪制高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坚定决心,将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也对解决反腐败这个自古以来的世界性难题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和新模式。
我们都清楚记得,香港当年的“廉政风暴”和随后通过制定专门法律确立的廉政制度体制,促进造就了一个“新香港”。我们坚信,历史也必将证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随后制定《监察法》,必将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必将有力巩固目前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态,塑造良好的政商关系,有效释放市场活力,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强大正能量。可以预期,我们国家必将形成更加风清气正的政权体系、更加民主开放的制度文明、更加蓬勃发展的经济和更加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同时,这也必将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香港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在内地经商、就业、求学的香港同胞更将成为直接受益者。
五是“爱国统一战线”。这次宪法修正案有一个新提法——“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就是要把全体中华儿女凝聚在民族复兴的旗帜下,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我们大家都知道,确实有人把统一战线“贬义化、污名化”,总盯着统一战线中的“战”字,把这个“战”字放得很大很大,这显然是对词义的扭曲和误读。有朋友说,“统一战线”翻译自英文“United front”,字面意思就是“联合阵线”,说明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国外一些政党直接以“联合阵线”命名的逻辑也在于此。我们大家对“统一战线”这个词印象最为深刻的应该是抗日战争的时候。面对亡国灭种的危险,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中华儿女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也不分海内外,都团结奋起抗战,形成了英勇抗击和最终战胜日本侵略者的强大力量,对于我们国家“站起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后来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也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就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近40年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在“富起来”的历史进程中同样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新时代我们构建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统一战线,当然是为了国家“强起来”,这一“最大同心圆”的爱国统一战线也必将在这一新的伟大征程中发挥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所以说统一战线是个好东西,不能揣着“偏见”和“心魔”看待它、误读它,我们要理直气壮地为其正名。“爱国统一战线”的定语是“爱国”。“爱国”不分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是人类超越意识形态的共同核心价值观。在香港有朋友告诉我,他在美国生活多年,美国孩子上学时老师教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是美国人”,学的第一首歌是美国国歌,画的第一幅画是美国国旗,这反映出爱国教育也是不分社会制度、不分意识形态的。香港一直有着很强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在中国“站起来”的年代,就有无数香港爱国人士冒着巨大风险为内地输送了大量资金、药品、设备等。在中国“富起来”的年代,也有无数香港同胞为改革开放作出了特殊而重要的贡献。我相信,香港同胞作为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见证者、参与者、受益者,在中华民族走向“强起来”的新征程上也一定会与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因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概念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爱国统一战线”中新增这一内容,必将连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致力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修改内容一道,为心系祖国的海内外中华儿女画出最大同心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凝聚起磅礴而持久的强大力量。香港同胞作为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见证者、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也一定会在中华民族走向“强起来”的新征程上与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
四、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尊崇宪法权威,坚定维护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七一”视察香港时指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可以说,自回归之日起,香港同胞就生活在宪法确立的国家宪制秩序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同样需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国家治理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尊崇宪法权威,维护宪法秩序。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宪法是“一国两制”实践和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根”和“源”。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1982年制订现行宪法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已经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鉴此,现行宪法专门作出了一项特别规定,即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国家在香港回归祖国时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所以也有人形象地说,宪法第31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准生证”。其次,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表明宪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宪法与基本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基本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再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宪法和基本法授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中央授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制定香港基本法来实现。为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制定香港基本法?这是宪法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13款就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总之,“一国两制”得以实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得以设立、香港基本法得以制定、香港之所以能够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根本依据正是宪法,维护宪法就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就是维护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根基。
我们讲香港社会应当“尊崇宪法、维护宪法”,这不是一句空话。宪法规定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崇宪法、维护宪法,首先就是要尊重和维护这些根本制度。大家知道,我们内地一直有一句经典名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可以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我们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一国两制”、就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没有香港的繁荣稳定。香港社会有些人长期以来否定国家主体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质上就是在动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就是在反对“一国两制”、破坏香港长治久安,就是在损害730多万香港同胞的福祉和更美好明天。“水有源、木有根”。尽管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必须尊重国家主体依照宪法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尊重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破坏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精神的,势必导致香港社会出现一些“乱象”,势必伤害香港与祖国内地的同胞感情。香港社会对这一点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这次宪法修改必将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带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国各地进一步形成“遵守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宪制秩序,香港的“政治雾霾”一定会消散和清除,香港一定会拥有更多的“政治蓝天”和更美好的明天,香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一定会行稳致远。(本文是香港中联办主任王志民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香港代表團討論時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