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高票通过。路透社
【香港商報网訊】綜合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昨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聽取了張德江委員長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同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發布公告,憲法修正案予以公布施行。
人大一號公告:憲法修正案公布施行
當天,習近平、李克強、栗戰書、汪洋、王滬寧、趙樂際、韓正等出席會議。
會議應出席代表2980人,出席2964人,缺席16人,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王晨主持會議。
與會代表經過表決,首先通過了由35名代表組成的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王少峰、楊豔為總監票人。
代表投票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的規定,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通過。經過約40分鐘的發票、寫票、投票、計票,15時51分,工作人員宣讀計票結果:贊成2958票,反對2票,弃權3票。
王晨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會場頓時響起熱烈的掌聲。
同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發布第一號公告,憲法修正案予以公布施行。
昨早,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舉行。主席團常務主席栗戰書主持會議。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表決稿,大會關於設立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表決辦法草案,十三屆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國家主席任職有關規定得到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誕生於1954年。現行憲法於1982年公布施行,全國人大於1988、1993、1999、2004年對其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修正。是次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同時,寫入憲法的還有科學發展觀。憲法還增寫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憲法調整充實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完善了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并充實完善了中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寫入憲法的還有「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內容。
憲法對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系的有關內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地方立法的相關規定等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還增加了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監察體制改革被認為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戰略部署。
【港代回应】修憲更好保障「一國兩制」
昨日下午,憲法修正案獲得高票通過。一眾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表示,修憲以極高票數通過顯示人心所向,也將令本港「一國兩制」得到更好保障。
香港代表團副團長兼發言人黃玉山相信,36位港區人大代表都投了贊成票。他說,修憲將最新治國理念、方向寫入憲法,對國家和香港長遠發展有好處。
譚志源代表提到,是次修憲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中共十九大確立的14項基本方略之一就包括堅持「一國兩制」,「一國兩制」在憲法層面增強了法律保障。
陳亨利代表十分欣喜修憲獲通過。他說,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適應了新時代發展,對國家、香港整體發展有利,亦有助回應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追求。
洪為民代表認為,是次修憲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進國家根本大法,反映了人民要求。國家主席、副主席任期不再設限,可在國家發展機遇期有更好連續性和施政可預測性,利於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
蔡毅代表說,有份參與憲法修正案投票,感到非常興奮和榮幸。他指,修憲是大勢所趨,是與時俱進,亦是順應民意,有利於國家的長期穩定發展。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着红衣者)说,非常荣幸参与投票及支持修宪,并履行监票员神圣职责及任务。新华社
陳曼琪代表說自己投票支持修憲。她說,「國家已正式進入新時代,身為中國人及律師,非常榮幸參與監票、投票支持修憲」。
張俊勇代表認為,修憲令國家政權穩定和制度優勢凸顯,將讓香港「一國兩制」得到更好保障。他對參與修憲投票感榮幸,指可在30年后自豪地向孫子說「當年投票支持修憲」。
林龍安代表表示,高票通過說明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各界都大力支持修憲。
鄺美雲代表亦就修憲投下贊成票。她說,新時代要與時并進,修憲時機非常適合。
王敏剛代表全力支持修憲,認為這是歷史性、超越性和前瞻性的修改。
馬豪輝代表指,修憲以極高票數獲通過,證明這是人心所歸。
鄭耀棠代表完全支持修憲,認為這關乎中國未來的發展和穩定。對香港來說,修憲亦非常重要,因為有穩定而強大的國家對香港發展很重要。
雷添良代表表示,表決通過修憲草案具歷史意義。他說,強大的祖國和富延續性的戰略目標,亦將為香港帶來更大支持和創造更多發展機會,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王庭聰代表指,今次修憲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也是一個契機,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全國各地,都應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憲法實施工作,并希望今后可多做宣傳教育工作,令香港社會認識、尊重、落實憲法。
陳勇代表堅定支持修正案,指出這將為國家強起來提供堅實憲制基礎和強大發展動力。他稱,憲法及基本法共同構成「一國兩制」基礎,修憲更能從憲制方面保證「一國兩制」不動搖、不變形,進一步增強港人信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8年3月11日于北京
(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全文)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