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引领新时代制度型开放
香港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更加突出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 王志民
完全赞同栗战书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王晨副委员长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栗战书委员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系统全面总结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过去一年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开展人大对外交往、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等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概括提炼了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五个必须”的基本经验,提出了今年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自觉、蹄疾步稳抓改革的拚搏精神、依法履职为人民的价值追求,是一个站位高、内容实、文风新的好报告。
王晨副委员长阐述了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意义,说明了外商投资法草案起草过程和总体要求,并介绍了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让我们增进了对新时代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决心和信心的了解,为大家审议好这部重要法律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我结合栗战书委员长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王晨副委员长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重点就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以及香港的作用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彰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崇高宪制地位和广泛宪制权力
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开拓进取,实现了良好开局,工作亮点纷呈。比如,完成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确立国家监察制度,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再如,大兴学习之风,组织召开有31个省级人大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学习交流会,举办10期常委会专题学习讲座,举办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班,累计3200人参加,为做好新时代各级人大工作筑牢思想基础。又如,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制定监察法、电子商务法等8件法律,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4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件,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还如,首次对“两高”工作进行专题询问,直面问题、动真碰硬,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以上这些创新举措开创了人大工作的新局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崇高宪制地位和广泛宪制权力。去年两会我在发言时谈到,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没有设立本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一国”之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拥有的宪制地位和权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得到尊崇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必然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从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迄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制权力,先后就与香港有关的事务作出22个决定,就基本法有关条款和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6个解释,为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顺利回归,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於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和《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四次对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决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8部全国性法律。目前,国歌法本地立法工作正有序开展。又比如,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5次就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及时回应香港社会关注的问题,起到了释疑解惑、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巩固和提升了香港的法治精神,有力维护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再比如,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於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解决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範围内实施“一地两检”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据问题,为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去年正式通车奠定了法律基础。去年12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一地两检”安排符合基本法,并在判决中指出,“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身就是宪法的凭证”,再次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的宪制地位和宪制权力不容挑战和质疑。多年来,各位代表在参与国家治理和香港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双重积极作用”。大家今后一定能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12日在会见香港澳门各界庆祝国家改革开放40周年访问团时作出的“维护国家政治体制”重要指示要求,在维护国家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制地位和权力、维护特区宪制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定不移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和进步,为我国改革开放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进提供了强大法治力量,香港同胞在这个伟大进程中既是受益者也是贡献者
2018年,我们国家隆重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回顾这场繁荣香港、改变国家和影响世界的“新的伟大革命”,法治建设始终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向而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引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同时也推动“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经过不懈努力推动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进程中,改革开放是法治建设的动力源泉,法治建设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化保障,“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协同效应正是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我国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确保对外开放有法可依。邓小平同志1978年12月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明确提出制定外国人投资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诞生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外商投资法律。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有15条,但在法律上打开了引进外资的大门,释放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大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同构成了人们常说的“外资三法”,为外资进入中国、投资中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準的不断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与时俱进地不断修订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比如,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於2000年和2001年对“外资三法”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优先採购、实现外汇收支平衡、出口实绩等规定。又比如,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2013年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关於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等相关规定,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2016年,在複製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写入“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保障港商在内地投资的重要依据。虽然港资在性质上不属於外国投资,但在过去4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国家对港资是参照外商投资进行保护和管理。在有关法律制度保障下,大批香港同胞赴内地投资兴业,在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分享到祖国内地发展奇迹的红利,促进了自身财富的积累,成就了持续繁荣稳定的香江传奇。过去40年,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资来源地,截至2018年9月底,内地累计批准港资专案44.8万个,实际利用港资近1.1万亿美元,港资佔内地累计吸收境外投资总额的53.7%。香港回归以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国家一系列对外开放制度的特殊安排下,尤其是随着《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香港始终享有内地对外开放的“最优级待遇”。目前,内地对香港开放服务部门已达153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160个服务部门的95.6%,其中62个部门完全按照“同等待遇”。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会见港澳各界庆祝国家改革开放40周年访问团时指出,“在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中,港澳所处的地位是独特的,港澳同胞所作出的贡献是重大的,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并强调“40年来,港澳同胞在改革开放中发挥的作用是开创性的、持续性的,也是深层次的、多领域的”。其中,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香港同胞就作出了突出贡献。比如,1978年国家开始探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央有关部门邀请了香港爱国人士廖瑶珠大律师作为顾问,帮助内地起草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和合同。廖大律师提出,只有章程和合同还不够,还应当有法源,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廖大律师的这一建议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就此拉开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序幕,也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和改革开放协调推进的重要历史进程。又比如,作为第一批参与内地土地制度改革的香港专业人士之一,1987年,梁振英先生参与了深圳第一次也是内地第一次土地拍卖的筹备工作。同年,梁先生等专业人士向专程来港“取经”的上海市政府代表介绍香港土地使用经验,并受邀参与内地第一次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工作,参与编写中英文版国际公开招标标书。上海市土地批租制度的建立,内地土地与住房制度的改革,梁先生等香港专业人士功不可没。再比如,梁定邦先生、史美伦女士参与为内地证券市场的规範发展立规矩、定条例的进程,为初步建立起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框架作出重要贡献。还有,何美欢教授曾担任香港联交所关於中国国有企业上市问题的顾问,应邀负责设计内地国企在港上市的规範机制,参与到国家改革开放的法律构建工作中。2002年,她毅然辞去待遇优厚的港大教职,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在清华开设《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先后培养了8届学生,被誉为中国普通法判例教学第一人,为国家法治建设以及法学教育贡献了毕生心血。再有,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自1995年内地实施仲裁法以来,就积极主动推动内地与香港在仲裁方面合作,利用自己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助力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展成为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化仲裁机构,还常年在清华大学开设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高端研修专案,为内地培养了一批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等等。像这样的丰富生动事例还有很多很多,我们一代又一代香港同胞秉承爱国奉献精神,以自身所长服务国家所需,不计得失、无私奉献,祖国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三、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特征是更加突出制度型开放,呼唤国家制定更加完备的外商投资法律,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改革开放事业也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郑重宣告,“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去年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这些充分表明,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不仅初心不改、方向不变,而且领域更全、力度更大、平台更高、环境更优,正迈向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走过了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历史性进程。外国商品、设备和资本等要素流入有效促进了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是中国“富起来”的重要推动力。但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正从数量规模增长向品质效益增长转变,仅仅依靠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同时,法律、法规、规则等制度上的短板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品和要素的进一步开放。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只有进一步推进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消除经济运行中的制度型障碍,建立一套与国际高标準贸易投资规则相接轨的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第五个现代化”,才能真正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强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推进一系列具有更高开放水準的重大举措,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郑重宣布,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又比如,2018年6月,我们出台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限制性措施缩减了近四分之一,在文化、资源、种业、电信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12月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减少177条,压缩幅度达54%。再比如,到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同122个国家、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70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档,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和更高水準的开放格局,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规则的调整。还比如,38个中央部委和单位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这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鈎的决定性一步,也是向国际标準靠近、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一步。所有这些,从本质上说都是从商品和要素的对外开放走向制度和规则的对外开放,都是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的生动实践,其中很多都借鉴和得益於香港,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巨大的“制度红利、开放红利”。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重要里程碑,不仅有利於国家的持续健康发展、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也将惠及全世界。当前,随着我国劳动力、土地、能源等成本持续上升,以及国际经贸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经贸规则博弈加剧,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传统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世界各国的投资竞争,实际已经变为投资环境和规则之争。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通过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更高水準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利的规则环境。同时,在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受到衝击的大背景下,我们国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做好自己”,通过立法宣示保护外资、鼓励外资的鲜明态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制技术转让等外资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出回应,对外释放了维护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强烈信号和坚定信心与决心。
外商投资法在总结“外资三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制度型开放”,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突出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在华合法权益特别是知识产权等重要制度创新,并以国家基础性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强化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对更好吸引、保护、管理外商投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以外商投资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国投资环境的开放度、公开性和透明性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我国对外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空间将更为广阔。
四、香港在国家新一轮高水準对外开放进程中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俱备的黄金新时代,一定能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多新优势、实现更好新发展、再创香港新辉煌
在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準对外开放进程中,香港“天时地利人和”俱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仍然具有特殊地位和独特优势,仍然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地位和作用只会加强,不会减弱”。从“天时”来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据统计,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正在审议的法律案数量是历届常委会履职最多的,既涉及到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也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法、证券法、电子商务法、资源税法、土地管理法、专利法等多个领域。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从制度层面稳定了社会预期,规範了利益关係,并有效引导了市场和社会主体行为,为香港更好参与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从“地利”来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支持香港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为香港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通过基础设施“硬联通”和机制规则“软联通”,将成为区域协同发展的强劲引擎,为香港企业和市民发展提供更大舞台,为香港突破自身发展瓶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更大机遇。从“人和”来看,自从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七一”视察香港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崇高威望特别是对香港同胞的重视关怀、指示批示持续引领香港社会形势稳中向好,广大香港市民对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带领新一届特区政府管治团队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勇於担当,聚焦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断增强香港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为香港更好参与新一轮高水準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在国家全方位开放特别是制度型开放进程中,顺应“天时地利人和”,香港无疑可以继续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在习总书记强调的“四个更加积极主动”中迎来发展的黄金新时代。
香港可以继续发挥好长期以来的先行先试作用,推动内地与国际先进的制度规则对接。香港享受的是内地对外开放的最优惠待遇,新的外商投资法中有很多规定,都曾在CEPA框架下先行先试,比如,2017年签署的《CEPA投资协议》,是内地首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外签署的投资协议,已正式写入外商投资法。又如,内地很多金融开放举措都先在香港试点,再进行推广。其中,“沪港通”“深港通”就是制度型开放的经典案例,随着经验不断积累,目前已开始考虑“沪伦通”。未来,香港可继续在内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準市场规则体系方面发挥重要示範和引领作用。
香港可以充分发挥“两制”之利,以制度创新为推动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既要坚持国家根本制度特征,不能盲目模仿全盘照搬西方模式,又要通过创新为推动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大湾区融合发展为此提供了绝佳的试验平台,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好大湾区,关键在创新”的要求,以促进政策融通和规则衔接为重点,加快推进大湾区内部制度型开放。同样,香港有“一国两制”优势,又具备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和各类法规标準,可以重点围绕沿线地区商业规则对接深度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发展成为“一带一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香港在国家新一轮高水準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是重要的参与者、贡献者,也必将是优先受益者。在“一国两制”条件下,香港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优先顺序始终是最高的,香港同胞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必将优先得到更多更大的红利。比如,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中央始终聚焦广大港澳同胞的关切,不断优化和出台有关政策,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香港同胞在参与国家发展建设中获得“最优级”支持和红利。3月1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结束后公布的“八项新举措”,就对大家一直很关心的香港同胞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税收安排等问题予以回应。中央将採取“湾区税务补贴”政策,由地方政府补贴两地税收差额,实际上就是要让香港同胞在大湾区内享受“港人港税”的特殊待遇。中央还对港澳青年在大湾区创业专门出台了鼓励政策,包括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创意孵化补贴、对优秀的创意专案给予资助,这些都是专为港澳同胞尤其是青年发展而“量身定制”的特殊优惠政策。前天大家在审查计劃报告和预算报告时我们也谈到,按照《基本法》,香港财政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但中央财政仍然给予香港大力支持。去年中央相关部门出台科研经费“过河”、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专案以及今年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都对香港国际创科中心建设等带来重大利好。
对於大家普遍关心的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此次制定的外商投资法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已在3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港澳台属於单独关税区,来自港澳台的投资既不同於外资,也不完全等同於内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相关制度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营商和发展环境。”这意味着,香港投资将继续参照新的外商投资法进行管理,同时还将叠加CEPA等单独适用香港规章的多重利好,香港同胞将享受到更多“制度红利、开放红利”。
总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鼓励香港投资的政策不仅没有变,而且随着国家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营商和发展环境日趋开放便利,必将为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共用国家发展成果提供更多新机遇新空间,不少香港投资者关心的私有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都将得到更加完善、更大力度的保障,香港相关产业对接内地发展的领域和範围也将更深更广,香港传统三大中心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国际创科中心的发展态势也将越来越好。
香港从小渔村发展为国际都会,凭藉“相信自己、相信香港、相信国家”这一深植於广大香港同胞爱国爱港光荣传统的精神根基和“变革开放、拚搏奋鬥”这一贯穿於香港发展腾飞历程的文化特质,成就了让世界惊叹的“香江传奇”。我们相信,只要广大香港同胞继续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充分发挥“一国两制”这个最大优势,充分用好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这个最大舞台,紧紧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大机遇,就一定能在新时代国家发展中发挥新作用、实现新发展、作出新贡献,就一定能与祖国内地人民共同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崭新篇章,共同创造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的更大奇迹。
(本文是3月9日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王志民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香港代表團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外商投資法草案時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