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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網訊】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社會爭議,有示威者於6.12下午衝擊警方防線,導致多人被捕。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認為,在《公安條例》下,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絕對構成暴動罪。
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發出聲明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聲明指,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任何人如參與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規定,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非法集結罪,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根據DCCC 901/2016旺角暴動案規定,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表示:「當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若不馬上離開,就已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必須共同承受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
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認為,6.12下午當日,示威者對警方用鐵馬、傘尖、磚頭和鐵通對衝撞,明顯超過3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已明顯構成了暴動罪。
協會強烈遣責6.12下午暴動的示威人士,公然挑戰警權和香港法治的底線,這類嚴重暴力行為必須受到嚴懲,促請警方盡快拘捕兇手,使香港成為安全和高度法治的國際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