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譴責包圍員警總部行為 對違法示威者必定嚴肅跟進-香港商报

警方譴責包圍員警總部行為 對違法示威者必定嚴肅跟進

2019-06-22
来源:香港商报网

  警察在警總防線內戒備。攝影:香港商報記者馮瀚文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偉立報道:香港警方今天淩晨4時許發出新聞稿,嚴厲譴責示威者包圍員警總部,對示威者不合法、不合情理的行為必定嚴肅跟進。警方新聞稿全文如下:

  「警方對於昨日(21日)早上約10時50分開始,有示威者堵塞灣仔夏慤道、軍器廠街、告士打道一帶,再進一步包圍員警總部,予以嚴厲譴責。

  示威者的行為嚴重影響警方的工作,包括警方向市民提供的緊急服務。灣仔警署報案室的服務於下午1時40分左右暫停,而灣仔分區亦有60個999求助個案未能即時處理,需要警方調派其他資源跟進。電子報案中心的跟進服務亦由於職員無法進入員警總部辦公而需於昨晚11時起暫停。

  昨晚有9女4男員工身體不適,但由於員警總部附近道路被阻塞,他們被延遲送往醫院診治。

  示威者包圍員警總部期間,用鐵馬及雜物堵塞員警總部出入口大閘、向員警總部擲雞蛋、在外牆塗鴉、用膠紙遮蓋設於員警總部外牆的閉路電視,示威者亦向警務人員淋油及使用鐳射射向警務人員的眼睛。

  警方已經以最大的容忍度讓示威者在員警總部外集結,但示威者表達訴求的方式已經發展到既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程度。對於這些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嚴肅跟進。」

  示威者拆除公共設施上的鐵欄柵。攝影:香港商報記者馮瀚文

  示威者搬起鐵欄柵堵塞警總出入口。攝影:香港商報記者馮瀚文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式治罪條例》,在任何公眾地方,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若屬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而無合法辯解,或會列為「刑事毀壞」案件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 

  示威者在警總外堵塞道路,導致救護車無法通過。攝影:香港商報記者馮瀚文

  而向警員淋油和用鐳射照射警員可構成襲警,一經定罪,法庭通常會判處即時入獄、不可緩刑。檢控官可引用《警隊條例》第63條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檢控涉案人士,兩條條例所麵對的刑責各有不同。

  示威者在警總與警察對峙。攝影:香港商報記者馮瀚文

  示威者向警察擲雞蛋。攝影:香港商報記者馮瀚文

  《警隊條例》第 63 條指出,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煽惑他人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 6 個月;《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昨晚,示威者阻塞警察總部外的軒尼詩道東行道路。攝影:香港商報記者劉深


  有示威者以鐳射燈照射執行任務中的警察。攝影:香港商報記者劉深

[责任编辑:肖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