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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国安法各国睇 美国相关法案五花八门多如牛毛

2020-05-25
来源:香港商報網綜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有关香港国安法的决定纳入议程,启动立法程序。

  中央出手救港,「香港国安法」终于呼之欲出!

  昨日,约数千人在湾仔及铜锣湾一带集结,期间有暴徒堵路、纵火、破坏商店,「黑暴」分子可谓垂死挣扎。

  而「香港国安法」近日亦引起国际舆论热议,事实上,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惯例。美、英等西方国家均设有多条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而美国的国家安全法案更是多如牛毛、五花八门。

  美国:

  叛国罪最高刑罚可至死刑

  美国早在立国初期的1798年,就通过了《煽动叛乱法》、《敌对外侨法》等4个法案。2001年的「9·11事件」后,美国迅速颁布《爱国者法案》、《国土安全法案》。美国的国家安全法案不仅涵盖叛国、间谍活动、恐怖主义等行为,更扩展到经济、军事、教育等层面。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情报、国家安全信息领域,美国有至少46种法令明确部门权责,确定机构职能。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出身于情报机构。  路透社

  美国《刑法》第2381条订明,凡是效忠美国的人,若他们对美国宣战,或是依附于美国的敌人,并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给予美国的敌人帮助,即犯叛国罪,将被处以死刑,或将被监禁不少于5年及处以不少于1万美元的罚款,并且不能在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

  美国的《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亦包括叛国罪,是美国最早的相关规定,叛国行为包括向美国发动战争行为以及投敌或资助敌人。在《美国法典》中,这一罪行可判处死刑,或5年以上至终身监禁之徒刑,不得假释。

  《美国法典》第18章第2385条的颠覆政府罪列明,任何人用武力推翻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第18章第2383条则规定煽动他人进行任何针对美国权力当局的叛乱或骚乱, 最高可判囚10年。

  哈佛开设「国家安全法」课程

  此外,美国另有《敌对外侨法》、《间谍法》、《外国情报侦察法》、《情报改革和恐怖主义防止法》等,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反恐、成立国安机构等权力。

  尽管美国政治极化严重,民众在很多国内政策上分歧扩大,但一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则很少有人表示反对。

  美国近年的叛国罪著名案件有中情局(CIA)前雇员斯诺登(上图)泄漏美国政府偷听一案,斯诺登其后寻求多国庇护,最终在俄罗斯落脚,美国政府指控他犯下叛国罪、间谍罪、泄漏机密罪等,斯诺登至今未落网。

入狱前的曼宁。  资料图片

  美军前情报分析员曼宁(Bradley Manning)向爆料网站维基解密泄露华府机密文件亦轰动一时,美国军事法庭于2013年裁定他20项罪名成立,包括7项间谍罪。

  美国不仅有「全套」的国家安全法案,而且非常重视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执行。此外,哈佛大学法学院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设了「国家安全法」课程。

  欧洲: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法,也是欧洲各国政府近些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英国1911年就发布过相关的反间谍法案,在「9·11」事件后,英国在10年内连出4部与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英国叛逆重罪法 1848》第3条规定,任何人将英王推翻、宣战及鼓动外国势力侵略英国或属土,一经定罪将被终身流徙。该国亦分别于1911年及1989年颁布《反间谍》及《政府保密法》,其中「隐匿叛国」罪行的审判过程与谋杀罪相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至于德国,《刑法》第94条至第99条规定,泄露、公开、刺探、收集、传递国家机密、从事谍报活动等行为均以叛国罪处罚,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据报,德国的学校亦会定期邀请军方派人到校介绍国家安全情况,与学生讨论。

  俄罗斯:曾一年颁布4部国安法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地缘政治事件以及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如北约东扩、车臣战争、西方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等,这些重大事件刺激俄不断修改国家安全战略及相关法律。

  仅1992年一年,俄联邦就颁布了4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具体为当年3月5日的《俄联邦国家安全法》、3月13日的《俄联邦侦缉行动法》、7月8日的《俄联邦国家安全机关法》和《俄联邦对外情报机关法》。

  2015年12月底,俄罗斯领导人普京签署俄联邦最新版《2020年前俄国家安全战略》,其中明确规定,作为国家优先事项,特别重视加强国家防御,确保国家的宪法制度、主权、国家和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和睦,改善生活质量,增强经济竞争力和其他国家安全原则。

  日本:处罚从死刑到徒刑不等

  日本在国安领域的立法措施也颇为突出。日本战败后,其战前确立的国家安保体制在盟军干预下被废除,但战后的日本又重新建立了一套针对国家安全、谍报、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律干预及惩戒体系。

  首先,日本仍确保了其《刑法》第二编第三章81条至89条内规定的「外患罪」。1947年,日本删除了包括军械资敌、间谍通敌内容的83至86条,但仍维持81条、82条「外患诱致」、「外患援助」两罪,其行为分别为联络外国势力,对日本行使武力、危害安全以及联络外国势力,参加敌对国军事组织。「外患诱致」为日本现行刑法最严重之罪名,罪犯将判处死刑;「外患援助」判处两年以上至无期「禁锢」(即将犯人拘押于单间牢房)徒刑,最高死刑。

  其次,日本保留了其《刑法》第二编第二章77条至80条内规定的「内乱罪」。该罪名用于处置颠覆国家秩序、破坏国家统治机构,持有「危险思想」,试图发动政变等行为的团体与个人。再次,日本继续维持了其《刑法》第二编第八章106条内规定的「骚扰罪」,该罪名在1996年又改为「骚乱罪」,该罪名确定了犯罪主体是有组织的集合人员,其犯罪行为系集合人员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危害区域安全。

  近年来,安倍政府还于2013年和2017年分别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以及《组织犯罪处罚法修正案》,前者即日本自1972年以来一直未能确立的《间谍防治法》,以至于长期以来被批评为「间谍避风港」,该法案确定了间谍行为从10年徒刑到罚金的详细处罚原则;后者又称「共谋罪法案」,针对恐怖组织、黑帮组织等犯罪集团,涉及筹划劫机、走私毒品等277项重大犯罪,其处罚从死刑到徒刑不等。

  新加坡:「先发制人」消除安全威胁 事实上,除去美日等传统大国之外,新加坡这一城邦国家的《内部安全令》也同样展示了现代社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的处置方式。

  根据《新加坡宪法》第12编第149条,该法案即为「防止颠覆的法律」,新加坡外交部也多次强调,该法案主要用于应对内部安全威胁,包括威胁公共秩序、威胁社会和宗教和谐以及颠覆和恐怖活动。

  新加坡政府指出,《内部安全令》通过「先发制人」的方式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它意味着政府可以不经审判,直接逮捕可能对新加坡内部安全构成威胁的可疑分子。拘押过程每次最长两年,可被延长。被拘留者每12个月可接受一次审查。

[责任编辑: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