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記者 馮瀚文攝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黃鶯報道:由香港商報和中華文化藝術名家協會聯合主辦的「全球變局中的香港角色:挑戰與機遇 兩會精神暨香港國安法學習分享會」於今日(8日)下午3時在香港觀塘香港商報大廈隆重舉行。
分享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從專業角度分析,她認為香港國安法合憲合法合情合理,並為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完善基本法及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具體實施揭開曆史新的一頁。
擁有堅實憲制依據
陳曼琪表示,「香港國安法」是從國際鬥爭大局及“一國兩制”前途的大局出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導語已點明「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及緊迫性。“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完全自治的地方,更不能被當作反國家勢力平台。為了保障國家及香港的根本利益,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及直接行使某些權力,解決一些香港解決不了的問題,對香港有利無害。
陳曼琪認為,「香港國安法」擁有堅實的憲制依據,充分體現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並有權立法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國家安全絕對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事情。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定法律亦不是一次性的授權,是持續性的授權。”陳曼琪說道。
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色
陳曼琪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章有關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及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尤其是該實施細則所容許的合理辯解,以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色,高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其他法律條文,清晰具體,既能有效達至立法目的,亦可依法尊重和保護人權、各種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對於香港國安法不設追溯期,陳曼琪認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九條訂明,該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她認為此條不是日落條款,並不豁免於此法之前違反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本地法律,亦不豁免具該法犯罪元素的持續性行為及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依據「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現行有關法律,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陳曼琪稱,基本法第九十二條所指的法官司法和專業才能,是指特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不能有潛在或實際利益沖突,亦須接受國家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嚴格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