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劉洗湧報道: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正式通過,午夜11時刊憲生效。這是“一國兩制”領域的一部關鍵性立法,為香港平台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與居民自由權利提供了來自國家法律和國家執法層面的最強有力的保護。近日,就香港國安法實施的相關細則,記者專訪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先生。
田飛龍認為,這部立法高度尊重“一國兩制”下香港管治的自治行為習慣以及香港普通民眾對普通法機制的信任與依賴,授權香港本地執法機構與司法官員對大部分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香港國安法充分考慮到香港警隊執法的許可權與能力需求,在第43條規定了警隊執法的有關許可權和程式,適當加強了警隊執法權,但同時考慮到香港本地法律已有諸多關於警隊執法的規範條文,二者之間需要進行細則化的規範性銜接。這一銜接工作非常關鍵,既要保障國安執法的現實需求,又要符合香港本地人權與法治標準。香港國安法在做出一般性權力和程式規定的同時,授權香港國安委制定具體的警務執行細則。7月6日,香港國安委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制定通過了第43條執行細則,賦予了警隊國安執法部門清晰和有力的執法權力和程式指引。這是香港本地配合國安執法、完善執法機制的重要制度成果。
香港國安法生效實施以來即遭遇香港本土勢力的“以身試法”及外部干預勢力非法制裁的挑釁,警方新組建的國安執法部門在一線執法時迫切需要具體精准的規範指引,以確保法律準確實施及保護相關人權。香港國安委在首次會議上即依法制定通過了第43條制定細則,既是及時落實國安法授權條款的細化責任,也是回應警方執法的現實需求,是國安委對法律執行高效負責的理性表現。執行細則根據第43條有關員警調查權條款進行逐項分解與細化,將國安法條文與香港本地法律進行規範性對接,可以清晰指引警方規範執法,確保國安案件在調查取證與立案偵查方面的精准展開。合法而扎實的證據鏈是國安案件依法辦理的最關鍵的起點和基礎,也是發揮國安法制度威懾力及達到預期規制效果的強有力保障。
田飛龍表示,國安執法相比普通治安執法必然要求執法者依法獲得更多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執法權力和便利,但同時也必須確保執行程式中嫌疑人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執行細則在進一步細化及授予執法者具體執法許可權的同時,注意凸顯正當程式、司法制衡以及比例性原則,做到了執法需求與權利保護的平衡。
國安執法與其他執法環境相比,緊急執法的情形概率及制度化需求更為凸顯,因此在緊急情況下的自主搜查(無手令搜查)是完全必要與合理的,也是各國國安執法的制度通例。如果不能賦予執法者及時自主執法的權力,有關證據、線索和嫌疑人就可能流失或脫逃,從而導致國安執法陷入困境。但這種緊急執法權必須受到一定的程式和標準限制:首先是必須出於緊急情形,需要執法者有證據和理由證明這一緊急性,不能濫用緊急調查權力,其次是有關緊急執法必須得到助理處長級及以上執法官員的授權才可進行,有關授權及執行行為受到香港國安委的監督問責。
有些香港反對派及外部勢力拿警權的國際執行標準說事,扭曲國安法的執行制度,妄稱國安法的執行機制違背法治與人權標準。這些說法既屬於典型的雙重標準,又缺乏真正的“國際標準”的具體支撐,只是有關方面干預和破壞香港國安法立法及執法進程的輿論戰的一部分而已。
國安執法的國際標準有兩個層面:其一是聯合國人權公約有關執法程式中人權保護的標準,香港本地法律吸納了這些標準,香港國安法及43條執行細則與之進行了對接;其二是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國安執法標準,我們注意到若以英美國家的國安執法標準衡量,香港國安法的執法標準仍然相對寬鬆,對人權保護的制度規定更加嚴格。
從人權標準與法治標準來看,43條執行細則是經得起比較和考驗的,是符合國際通行標準甚至有所超越性的。我們要對香港國安法及其執行機制保持法治信心,只要嚴格遵守基本法與本地法律已有人權與法治標準,這部國安法就可以通過具體的個案化執行而證明自身的保護性功能和良法品質,從而為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所逐步理解和認同。要達到這樣的執法細化與規範化程度,香港國安委首次會議制定的執法細則顯然不可或缺。
田飛龍說,香港國安法已落地生效,是對香港特區國家安全與居民自由權利的保護性立法。香港國安委制定的第43條警務執行細則,有助於警隊新部門準確理解和執行這部新的全國性法律,形成經得起香港司法考驗的證據鏈,確保國安執法與管轄在香港本地結出法治碩果。要取信於香港社會和國際社會,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的每一個案件就都需要辦成“法治鐵案”,而起點與源頭上的規範執法就是執行合法性的基礎部分,對這一階段警隊執法的細則指引,是香港國安法治的源頭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