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83

提委提名可降三風險

2014-04-14
来源:香港商報

  剛才聽了各位議員的發言,下面我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談一點看法,與大家交流。

  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公眾諮詢已經進行了四個多月,香港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充分表達出來,爭議的焦點是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問題,而這個問題恰恰是基本法在憲制層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的。我相信大家會同意,我們今天討論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是落實基本法的規定,而不是重新制訂基本法。因此,要解決爭議、落實普選,只有回到基本法規定的軌道,以基本法規定作為討論問題、凝聚共識的基礎。

  關於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去年11月21日我到香港時提到,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有一個重要特點,這就是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樣規定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均衡參與,使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都有發言權,克服其他提名方式可能產生的弊端,從而提出能得到各方面認可、比較接受的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規定,是基本法獨創的,完全符合香港實際情况,符合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

  恪守提委會制度

  大家都知道,任何社會推行普選,都有自己需要處理的特殊問題,要使普選取得成功,就必須防範可能產生的風險。就香港來說,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同樣有自己需要處理的特殊問題,采用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辦法,至少可以比較好地降低以下三方面的風險:

  一是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在統一的國家之內,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全面管治權,同時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同時又要有最大的政治包容,允許各種政治力量合法存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就必須求大同、存大异,兩種社會制度不搞對抗,香港與中央之間不搞對抗,香港社會內部不搞對抗。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驗表明,普選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導致政治對抗。基本法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個提名委員會是超黨派的,有利於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

  二是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按照中英聯合聲明,行政長官在香港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后,還要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這種任命是實質性的。這就提出一個特殊問題,就是需要處理好香港本地選舉與中央政府任命的關系,最大限度使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能夠獲得中央政府的任命。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一國兩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這個提名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可以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進行比較全面的考慮,從而降低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中央政府任命而導致憲制危機的風險。

  三是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香港實行選舉政治面臨的一個矛盾:地方小,又沒有自然資源,要保持香港的經濟地位,必須靠自由港、低稅制來吸引外來投資,必須保障工商金融界的政治經濟利益,不能搞民粹主義,不能推行高福利政策。從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選舉實踐看,行政首長由普選產生,候選人為了贏得選票,很可能提出加大社會福利開支,甚至走向民粹主義。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照均衡參與原則組成,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時有比較均等的發言權,有利於平衡各種訴求,降低普選導致民粹主義的風險。

  制度公平符合基本法

  總之,只要客觀地看待基本法關於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規定,就可以看出這樣規定充分考慮到行政長官普選的性質,充分考慮到行政長官普選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充分考慮到香港社會的各種訴求,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選擇,是高度理性的。

  去年11月我去香港時已經講過,在這種提名制度下,所有合資格人士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被選舉權得到平等的保障;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對任何參選人都是公平的。今天在這里,我還要進一步說,有些人主張「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等等,意圖取代提名委員會或者架空提名委員會,在法律性質上就是要改變和削弱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唯一行使提名權的委員會的法定地位,這些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我認為,只有深入地領會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規定的優越性和現實可行性,嚴格按照這種規定辦事,在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框架內和軌道上就有關具體辦法達成共識,才有利於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并確保普選取得良好的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


[责任编辑:鄭嬋娟 ]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