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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与方舟子互相起诉双双落败

2014-05-14
来源:新快报

  原标题:郭国松与方舟子法院打嘴仗双双落败

  法院认为两人负面评价尚未达诽谤、侮辱程度,驳回双方的全部诉求,并教育二人多点宽容少点刻薄

  新快报讯记者黄琼 通讯员黄思铭报道 你说我抄袭我说你公报私仇。《法治周末》前执行总编郭国松与方舟子的口水仗从微博打到法院,近日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二人的负面评价并未达到诽谤、侮辱的程度,驳回了双方的全部诉求。同时,还教育二人,作为公众人物要多一点宽容,少一点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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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此前郭国松起诉方舟子诽谤,要求其删博并登报道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而方舟子随即反诉郭国松,称其对自己诽谤、侮辱,也提出删博并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3月31日、4月1日以及2013年2月7日,方舟子先后在其新浪微博发表5条微博,内容主要指郭国松因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假新闻被方舟子批评、揭露,遂利用《法治周末》发表“揭露方舟子抄袭”的文章,该行为属于公报私仇、公器私用。此外,方舟子的微博还发表了“郭国松在《南方周末》任职时曾向一家企业索要‘旅差费’,后被《南方周末》开除”等内容。新语丝网站的网页中有载明:中国不良记者单[防火防盗防不良记者],《法治周末》郭国松“造谣、诬陷”。

  另查,2011年3月31日,郭国松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发表了记者采写的报道《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

  法院还查明,反诉被告郭国松在其微博上发表过3条涉及方舟子的内容,内容主要是:一、提出其决定正式起诉方舟子的造谣诽谤行为;二、指出其起诉行为是因为“不能任由方舟子无法无天,一个人独享治外法权”;三、指方舟子对其离开《法治周末》一事造谣,“是不造谣不能活命”。

  另,方舟子提交39篇涉及方舟子的报道文章(证据形式为网页截屏的光盘),证明其拥有相当的知名度、良好的社会声誉。

  法院:无证据证明“不良记者”系方舟子所为

  法院认为,从双方发表案涉微博的背景情况来分析:方舟子的几篇案涉微博是针对郭国松2009年2月的报道和《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作出其意见表达,而非毫无任何缘由、毫无任何依据地凭空捏造。其次,方舟子的部分微博内容虽措辞略显尖锐,但仍属评论自由的范畴,其言论在主观上并无实质性恶意。

  关于新语丝网页中将郭国松认定为中国不良记者,并指控其造谣、诬陷,该行为系新语丝网站所为,郭国松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系方舟子的个人行为,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告诫:公众人物应有更高承受和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当涉及到公众人物、公共事务,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名誉权的保护理应适当让步。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公众人物身份、争议的背景情况、语境的整体理解等方面,方舟子的负面评价达不到侮辱、诽谤程度,不认定为侵权。同理,郭国松的负面评价亦是如此。故对双方诉求均不予支持,全部驳回。

  判决书中,法官还对郭、方二人进行了教育,提醒双方日后在发表言论时,应更加注意言语措辞的理性,避免相互之间和在关注者中产生误会。同时,在面对他人的质疑时,应多一些宽容和豁达,少一些刻薄和嘲讽,努力为网络、为社会传播更多正能量。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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