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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实:正确把握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2014-05-30
来源:中国文艺网

  在2014年全国文联维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三)

  近日,中国文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意见》对文艺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作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希望各团体会员、各权益保护部门和各级文联干部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扎实有效地贯彻《意见》精神;一方面要紧密联系本协会、本地区、本部门、本艺术门类的维权实际和文艺工作者的维权诉求,创造性地、深入具体地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总体思路。《意见》中提出了“保基本、促发展、育人才”的文艺维权工作总体思路。所谓“保基本”是因为文艺工作者遇到的侵权问题林林总总,文联自身的精力能力又十分有限,所以必须要把文艺工作者最迫切解决的基本问题作为工作重心,也就是重点保护文艺工作者的名誉权、著作权、社会保障权这三种呼声最高、问题最集中、反映最强烈,影响文艺事业发展最关键的基本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当前在文艺界,名誉侵权受害者主要是公众人物,特别是文艺名家名人,这不仅仅关乎其个人的人格权,还关乎文艺人才的社会荣誉和全社会对他们的公正评价。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著作权对文艺创作者来说是最主要的权利。由于不同艺术专业、不同层次艺术从业人员遇到的侵权现象具有不同特点,所以著作权又细分为:改编权、复制权、表演权等各类权利。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加以鉴别、加以处置。

  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险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一般在青年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文艺自由职业者中维权诉求比较集中,涉及到劳动保护、人身保险、劳动报酬、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直接关乎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据有些自由文艺工作者反映,他们面临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比如,他们的片酬稿酬等文艺创作所得,就不具备办理信用卡、社保卡、境外旅游签证和房贷车贷的资格,即使年收入上百万,也不能作为工资和固定收入给予办理。这种窘境一方面给他们工作生活和创作带来不便,另一方面让他们感到缺乏社会地位和尊严。

  所谓“促发展”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维权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联事业繁荣发展。要面向文艺发展的主体力量,找准影响文艺繁荣的突出问题,通过维权工作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破除桎梏,扫清障碍,推动文艺健康发展。比如,主题鲜明的大型文艺活动,三性俱佳的优秀文艺作品,文艺名家、文艺骨干和青年文艺人才,各协会的会员,等等,都应该是我们维权的重点对象。在比如,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文艺侵权行为、严重破坏文艺界形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侵权事件,这些阻碍文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也应该作为重点予以关注。

  所谓“育人才”是要面向会员、面向文艺人才,通过维权服务,拓展服务领域,营造有利于文艺工作者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文艺事业的德艺双馨文艺人才队伍。文联组织要不断延伸维权工作手臂,创新维权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团结人、服务人、引导人的能力,落实好团结引导文艺界知识分子的重要职责,使我们的文联队伍逐步壮大、文艺事业更加兴旺。

  关于基本原则。《意见》提出了“坚持贴近需求,依法维权”、“坚持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坚持先行试点,把握规律”三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文艺维权工作的基本特点,又突出了文艺维权工作的重点环节,也反映了现阶段维权工作的客观要求。

  关于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推进维权组织体系建设,筑牢文艺维权的工作基础。文艺维权专业性强,落实维权职能,首先要有专职机构和专业队伍。维权组织是我们开展维权工作的主要力量,在文艺维权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协调枢纽的重要作用。各团体会员要把维权组织建设摆上重要议程,争取领导支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职能机构、成立专业队伍。各全国文艺家协会要尽快设立权益保护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有关职能部门加挂权益保护部的牌子,落实责任人开展维权工作。中国文联权保部对外要加强与有关法律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对内要依托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和基层文联开展协作,强化指导与服务,努力形成上下贯通、内外联动的维权工作格局,形成全国文联系统维权工作一盘棋。还要联络一支法律顾问、版权专家队伍,建立一支律师志愿者队伍。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要求,加强与音乐、摄影、电影等艺术门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沟通合作,同时协助申办相关艺术门类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可以成立演艺工作者联合会等相关社团组织,通过这些社团组织为会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这一点,上海文联创造性地走在了前面,2005年就成立了演艺工作者联合会,在适应上海文化体制改革,维护广大演艺工作者合法权益,集聚优秀演艺人才上真正发挥了“文艺家之家”的维权作用。

  二是创新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构建依法维权的服务链和协作网。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既要面向广大文艺工作者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又要与法律部门、版权部门、维权组织搞好协作,必须找准定位,找准工作切入点,创建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维权工作有效开展。重点要建立四个机制:一要健全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广泛听取和了解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形成立法修法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文艺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文艺界维权诉求,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或修法的意见建议。二要完善纠纷咨询调解机制。可以依托文艺家协会组建由文艺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调解专家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纠纷咨询及调解工作,力争在先期预防、诉前调解、诉后援助等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三要完善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可以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合作开展维权执法行动,争取解决一些有影响的维权案件。比如,参与书画打假等专项行动。四要完善权益诉求表达处理机制。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开通维权服务热线、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文艺工作者提供个案维权咨询和帮助。

  三是持续开展维权宣传培训,提升维权工作的话语权和传播力。在现代社会,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善用媒体、善于传播,可以使工作事半功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主流媒体和艺术类媒体扩大文艺维权普法宣传,让更多的文艺工作者乃至全社会了解文艺维权、支持文艺维权。对于文艺创作者自身来说,既要树立维权意识,也要树立自律意识,形成维权正当、侵权可耻的价值导向。我们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日”、“全国普法宣传日”、“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和维权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文联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普法学习培训,中国文联和各团体会员要把法律知识和维权实务纳入各级中心组的学习计划,纳入各类研修培训课程,使广大文联干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更好地履行文艺维权的工作职责。

  四是拓展维权服务手段,建立网上维权服务平台。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读图时代,要保护海量的文艺作品不被侵害,首先要明晰版权归属,建立文艺作品版权资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源头维权和防范侵权的措施。充分利用网上维权服务平台,推动正版作品的推介使用,以文艺作品著作权登记为突破口,研究探索开展著作权鉴定服务的方式方法,推动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

  五是加强维权理论和对策研究,建设文艺维权工作思想库。文艺维权在新的实践中还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我们要强化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推动维权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因此,建设文艺维权“思想库”,加强维权理论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为文艺维权提供理论指引和思想支撑,是一项必须重视的战略性举措。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文艺维权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把握文艺维权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形成相对科学完善的文艺维权服务体系。

  各团体会员要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研究,探索适应本艺术门类、本地区的维权体制机制、服务载体和工作方法。比如,中国剧协、中国舞协和中国曲协可重点研究表演者权益保护问题;中国影协和中国视协可深入研究加强对文学剧本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中国音协可重点研究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国美协和中国书协可重点研究建立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书画作品鉴定机构问题;中国民协可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立法问题;中国摄协可重点研究更好地依靠摄著协发挥维权作用问题;中国杂协可重点研究杂技演员的基本劳动保障问题等。各地区也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课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工作。自由职业者“文艺漂”比较集中的地区,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责任编辑: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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