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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盐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6年

2014-06-04
来源:中新社

  中新社合肥6月4日电(倪欣然)记者4日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李玉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玉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卢某人民币30万元,为卢某经营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食盐包装箱)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先前确实有投资玉安公司的行为,且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对其犯罪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玉良,男,1961年生,被捕前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被逮捕。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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