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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贩运红豆杉获刑7年

2014-06-06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昆明6月6日电 记者 徐向良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获悉,该庭近日审结一起贩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案件,被告人段某因在缓刑期内知法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据介绍,云南大理州剑川县人段某2008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云南怒江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然而,就在缓刑期间,段某又先后两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15日,段某、刘某伙同邹某(已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云南红豆杉欲运至福建,2011年3月15日途径昆明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木材重18吨,蓄积量15.572立方米。2011年11月3日,段某到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2013年5月12日,段某再次违反国家规定,从剑川县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欲至福建,途径楚大高速九顶山隧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木材为红豆杉树根66个,重9.5吨。2013年5月13日,段某到祥云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3月15日,段某、刘某伙同邹某(已另案处理)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2013年5月12日,段某又再次非法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二被告主观上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运输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制度,符合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对段某的缓刑,原叛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中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查获的红豆杉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段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对其判决量刑过重,在整个过程中,其只是一个开车的,并没有参与买卖;其具有立功自首情节,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应予以轻判。被告人刘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其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段某的两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查明的事实表明,上诉人不只是从事运输,还提供接头、联系卖家,上诉人所称没有参与买卖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一审对其判决五年是基于其自首和两次犯罪的综合量刑考虑而确定的。在2008年判决之后,段某在缓刑期内继续犯罪、不思悔改,应该从重惩罚,一审法院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昆明中院环保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依法维持,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并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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