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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今日开庭

2014-06-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发生在2013年7月的“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今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该案涉及“强奸”等有关个人隐私内容,法院不公开审理。

  201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发生一起诱骗少女奸杀案。桦南医院实习生胡伊萱喝了下了掺有迷药的酸奶,昏迷后遭到奸杀。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28日被警方抓获。

  经审讯得知,24日15时20分许,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依萱的信任,让胡依萱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蓓蓓骗胡依萱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蓓蓓的丈夫白云江趁胡依萱昏迷欲实施强奸,后发现胡伊萱正在月经期,放弃强奸想法,实施了猥亵。事后,白云江和谭蓓蓓怕被人发现便心生杀念,将胡伊萱杀害并用皮箱将胡伊萱的尸体带出后掩埋。

  孕妇产下的男婴谁抚养

  谭蓓蓓在侦查期间生下了小孩,而他们夫妻一个面临着死刑判决,一个面临着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的有期徒刑,他们根本不可能抚养小孩。但是,因为这对夫妻的行为让双方家庭蒙羞,双方父母都表示不愿意抚养小孩。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承担,因此,他们应当相互协商来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当然,相关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承担抚养的义务。

  此外,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也接到了很多从全国各地打来的领养电话,根据《收养法》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如果有合适并符合法律条件的收养人,有关部门可以在征得谭蓓蓓夫妻的同意后将小孩送养。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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