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下午,广东省侨办在深圳市召开了侨商会负责人、侨资企业代表、回国创业人员代表和为侨服务律师代表参加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咨询座谈会。
记者17日从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华侨的中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他们可在广东报考公务员、担任人大代表,归侨可有条件使用原有的农村宅基地。
广东是中国第一侨乡,近年来侵犯华侨权益行为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侨房、侨企、侨捐等方面问题突出。广东从2011年起启动了中国首部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
上述条例送审稿明确华侨持有的中国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凭护照可在广东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社保等事务。
在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该条例送审稿显示,在广东的县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旅居国外华侨在中国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华侨在回国期间可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村委或居委选举。
该送审稿规定华侨有权依法参加广东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公务员录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录取。此外,省、市和华侨人数较多的县级人大、政协应有适当名额的华侨代表、委员。
在生育权益方面,条例送审稿提出,广东居民与华侨结婚或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广东生育的按该省人口计生规定执行;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广东再生育子女。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华侨在广东农村的房屋被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恢复原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当地村民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