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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道办员工退赃110万判十年半

2014-07-21
来源:南方都市报

  深圳一个街道办的普通工作人员,竟收受贿赂160万。他的基本操作模式,就是帮别人多要征地拆迁补偿款,以此获利。宝安法院近日审理终结此案,一审判处此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赃款转入指定的他人账户

  现年44岁的朱某恒,男,汉族,专科文化,为原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现为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7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检察院刑事拘留,10天后被逮捕。

  检方指控朱某恒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6日,宝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恒为原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现为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2009年至2013年4月负责民治办事处城建科征地拆迁工作。朱在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民治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牛栏前公司”,另案处理)贿赂款人民币110万元和行贿人员吴某甲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

  2009年下半年,原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进行道路改造,牛栏前公司的一栋物业民企大厦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为了尽可能多争取拆迁补偿款,牛栏前公司总经理钟某(另案处理)找朱某恒帮忙。朱利用职务之便,按照钟某提出的要求申报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了补偿标准。

  于是,钟某分别在2010年2月8日、11月23日先后两次送给朱某恒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将贿赂款转入朱某恒指定的朱某斌的个人银行账户。朱某恒均予以收下。

  而双方这样的灰色交易并非唯一。

  法院查明,2007年原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路改造需要占用牛栏前公司的集体土地。事后牛栏前公司所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比先前达成的补偿协议多出人民币180万元。2011年年中,为争取该笔补偿款能顺利划拨到牛栏前公司,钟某找朱某恒帮忙。朱一口答应。

  在牛栏前公司收到该180万补偿款后,钟某于2011年12月19日、2012年3月7日,先后两次送给朱某恒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将贿赂款转入朱某恒指定的朱某斌、林某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朱某恒均予以收下。

  案发前退赃110万

  2011年年中,原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塘北路改造,位于该街道隔圳新村52号的一栋房产被划为征地拆迁范围。该房产业主吴某甲找到时任民治街道城建科征地拆迁组组长朱某恒,要求帮忙尽快向上级单位申报拆除该栋房产,并许诺到时奉上感谢费。朱某恒表示同意。

  当年8月1日和11月7日,吴某甲授意其弟弟吴某乙先后两次送给朱某恒人民币共计50万元,并将贿赂款转入朱某恒指定的朱某斌的个人账户。朱某恒均予以收下。

  2013年6月底,龙华新区纪工委在办理牛栏前公司有关案件时,发现朱某恒曾收受该公司110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遂进行调查。2013年7月1日,龙华新区纪工委将朱某恒移交给宝安区检察院办理刑拘手续。

  宝安法院介绍,对于上述情况,朱某恒在庭审期间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该院认为,朱某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朱某恒在接受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前,2013年4月,朱某恒将所收受的贿赂款110万元通过朱某滨的个人账户退还给牛栏前公司总经理钟某。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尚未退赃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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