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廣東省司法廳近日宣布,《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和《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將於下月1日生效實施。此舉意味著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合作先行先試又跨出新的一步。
聯營合作已無政策障礙
2006年廣東省規定,只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其駐內地代表處機構所在地的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由於對「所在地」的範圍能放寬至多大一直沒有定論,具體聯營很難全面展開。此次廣東司法廳正式下發實施辦法,將此前政策進一步細化,讓港澳律師事務所進駐廣東已無政策障礙。據悉,目前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廣東設立機構的有60多家。
據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處長陳建介紹, 以上兩個辦法的出台,是為貫徹落實CEPA8關於「密切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和CEPA10關於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兩項開放措施推出的。
前海南沙橫琴成首發站
上述試行辦法規定,允許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分別派出律師和出資,以合夥聯營形式共同設立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為中外客戶提供境內外法律服務。而相關實施辦法則具體規定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和派駐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條件及備案審查程序。
跨境法律服務更便捷
據悉,兩個辦法從開始組織起草到發布經歷近8年時間。在司法部的具體指導下,廣東省綜合香港、澳門律師公會的意,前后七易其稿終於今年正式實施。
陳建表示,兩個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加強業務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戶提供便捷和高質量的跨境法律服務,共同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交往合作;有利於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相互學習和借鑒,共同提升律師服務專業水準和國際競爭能力,推動三地律師業共同繁榮;有利於共同推進「一國兩制」方針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