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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为何"死磕"药监官员?

2014-08-19
来源:东方网 作者:毕晓哲

  8月18日,全国人大代表马文芳实名举报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等多名官员,称河南一家制药公司117批合格疫苗因批签发遭拖延损失近4亿元。马文芳称,举报是为国家科技创新去除人为壁垒。(8月18日中国广播网)

  早在2008年5月到8月,辽宁依生就曾向中检院送检了6批25亚批共25万多份狂犬疫苗,时隔六年至今石沉大海,中检院没有给合格或者不合格通知。这批狂犬疫苗有效期是三年,无奈之下只能销毁处理,造成企业损失3300多万元。而此次食药监局“拖延审批”的药品数量更多、价值更高,如果不能正常签发通过损失将高达4亿元。这样的重大利益问题,当然是企业无法容忍的,在药监部门一而再、再二三的“推诿”之下,身为人大代表的企业董事长向药监局官员“叫板”,并直接举报实不出人意料。然而,这一事件更多的让人看到的是食药监部门的问题,以及审批事项习惯性“拖延”暴露出来的机制问题。

  根据我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在55日内完成批签发工作,但身为法定签发(审批)部门的食药监局对企业2008年上报的疫苗事项可以拖延6年之久,对这一次上报的117批疫苗可以长期延期签发,是对法律规定漠视的表现,也是缺乏事后追究问责机制的体现。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究竟是“合格”或“不合格”要有明确的交待,药监部门即不明确告知企业“合格”也不告知企业“不合格”,就是极典型的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身为政府监管部门,在民生事项和企业利益攸关的事项上,想怎样就怎样,把法律规定当球踢,暴露出来的是对法律和制度执行上的随意,尤其是对“不作为”等行政行为追究问责上的乏力。

  如果事后维权通路是畅通的,譬如,针对个别部门官员的不作为,公民和企业可以直接找到相关监督部门对“不作为”的部门和官员进行投诉和调查查处,也不至于走“举报”之路。如果针对违法的或不作为的行政权力,有一个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机制”,企业可以在“签发”不过的情况下,有公开公平的诉求通道,也有更便捷的维权方式,结果将大不一样。日前,湖南纪委官员举报药监局前局长被公众热议,纪委官员最终走上举报之路,正是正常解决问题的途径不畅通所致。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家企业明明疫苗“合格”,药监部门也拿不出人家“不合格”的证据,但偏偏就是不给签发,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为什么明知这一拖延会造成企业数千万、上亿元损失而不顾?其背后可能有利益寻租的动机,但更有对公权力监督严重失范的原因。同样的疫苗审批,举报人称一些地方“有问题”的疫苗也能过,为什么“有问题”的反而过了?这不是部门公权力“想怎样就怎样”的证明么?期待有关方面深入调查核实,不仅要在此事项“为何不作为”上给一个交待,对此前某地的“问题疫苗”却可以签发也应有一个交待。

  食药监部门对于报批事项迟迟“不作为”,还暴露出行政许可机制体制上的弊端。一些原本可以下放给地方的审批事项,仍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导致权力资源过度集中,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也为腐败创造机会;同时,应该下放给市场和中间组织的事项,长期以来未能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到位,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企业屡屡被一些行政部门在审批事项上“吃拿卡要”却敢怒不敢言的重要原因。这都需要在今后进行反思和解决。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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