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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介绍提委会组成和提名程序的两个“必须坚持”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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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8月2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22日在深圳说,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反映机构提名的性质。

 
  李飞说,关於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这几个问题有比较明确的答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是不是唯一的提名机制?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不是一个机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一个机构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需要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怎么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答案应当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就这么简单而明确。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个“民主程序”只能按照这个道理来设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2日在深圳召开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李飞发表了题为《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落实普选》的讲话。在讲话中,李飞表示,从香港特区政府开展的公众谘询和座谈会与会者发言的情况看,焦点在於: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
 
  李飞介绍说,过去几个月里,对基本法为什么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时对这个问题是有深入考虑的,概括起来,采用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办法,目的是在三个方面降低普选的风险: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三个作用,就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反映机构提名的性质。
 
  李飞还指出,对於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大家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共同点是对“广泛代表性”这个概念进行演绎。同一部法律的相同用语,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作同一理解,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规则,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不能作其他演绎。去年自己到香港时专门对此作过分析和阐述,将来提名委员会只能建立在积累了丰富实践的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的基础之上,要做到“八九不离十”。(完)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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