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女子地铁站口猝死”事件中,猝死女子父母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月18日,此案在深圳市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起因:女子不明原因地铁站口猝死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行走到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时,摔倒在台阶上。监控录像显示,梁娅在倒下后有发出求救的动作。三分钟后,路过市民发现并告知地铁工作人员。随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民警也在25分钟后赶到。11点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梁娅已经死亡。
原告诉称,案发当日10点33分,地铁站工作人员在路人引领下赶到现场后,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只是上下走动,并于10点40分、10点46分30秒分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原告表示,从地铁站工作人员到场后到120急救人员到场的46分钟里,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梁女士进行接近、探查和采取救助措施。此外,11点18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也并未对梁女士采取任何现场急救措施。三人徒手将梁女士抬至地面,并于11点22分宣告梁女士不治身亡。
原告:两被告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
原告认为,事发时,梁女士处于深圳地铁集团服务区域内。事发后,地铁集团懈怠救助,未对其依法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场后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即断然宣布梁女士死亡,因此亦依法应当对梁女士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两位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死亡赔偿金814837.6元、丧葬费39867元,以及精神抚慰金二十万元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已尽合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被告深圳地铁集团辩称,梁女士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被告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安保义务主要是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的运行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有限。
深圳地铁集团表示,公司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事件发生后,工作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此外,地铁作为运营管理单位,不具备对车站范围内突发未知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倒地状况的乘客进行直接救治的能力,更没有全面救治的义务,因此工作人员的谨慎,不能被视为不作为。
深圳市急救中心方面则认为,急救中心只负责急救医疗工作中的指挥、120调度和后勤保障。案发当天的具体救助行为,实际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实施,所以急救中心并不是适格被告。
深圳市急救中心表示,案发当天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迅速就近派出救护车前往事发地点对病人实施抢救,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南山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病人的抢救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应由南山医院自己陈述。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急救中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就案情进行了详细询问,并提出该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对于原告女儿梁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原、被告双方随即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