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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裁决钓鱼岛海域案件意义非凡

2014-09-24
来源:法治周末

  原标题:首次裁决钓鱼岛海域案件意义非凡

  9月18日,据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披露,该院裁决了一起针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依法对发生在钓鱼岛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民事确认决定。

  该裁决是首次涉及钓鱼岛海域的案件,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上产生了重大的反响。有观点提出,这个案件证明中国始终是对钓鱼岛进行管辖的。

  从事件本身来看,钓鱼岛的敏感地位使得这个案件的意义非凡。国内基层法院对于钓鱼岛海域发生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可以说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从专业的角度,这个案件裁决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及其正当性,需要进行细致的解读。简略而言,该案的主要事实与诉讼理由为: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捕捞公司”)所有的闽霞渔01003号渔船在东经123度16分、北纬26度46分,即钓鱼岛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没,致一名船员死亡,6名船员下落不明。经三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捕捞公司与4名船员家属于8月1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每名船员各款项共85万元,并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这是一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例。从人民调解协议本身的法律性质看,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相对于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本案的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应由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本案中三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霞浦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依据。

  霞浦法院的裁决书的突破之处在于,没有依据属人原则确定司法管辖权,而是提出:“案件发生海域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中国对此区域依法拥有专属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三条等中国相关法律条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案件审理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海域可确定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经济性开发活动有权行使主权权利。

  司法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一方面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司法管辖作为国家“有效统治”的重要权能,是确定海洋岛屿归属的重要事实依据。本案裁决积极维护了国家主权,具有历史意义。

  (作者邢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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