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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家暴立法 亟須提速

2014-10-13
来源:香港商报

   打破「家事」禁忌 借鏡國外經驗 中國反家暴立法 亟須提速

  中國深圳市婦女聯合會最近起草的一份反家暴條例草案成為輿論熱點。深圳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贊成反家暴立法。但同時,將語言暴力和經濟封鎖歸入家庭暴力這一項也引起了一定爭議。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隨着立法反家暴呼聲的日益高漲,國務院將制訂反家暴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目前,反家暴法草案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

  事實上,將軟暴力界定為家庭暴力並非深圳市的首創,在美國、澳洲甚至南非等國,將口頭虐待和經濟剝奪納入法律條文的做法早有先例。不僅如此,國外在反家暴立法、保證反家暴執行力度,以及為弱勢群體提供幫助等方面的做法都很有借鑒意義。 香港商報記者 魏煒婷 毛焱

  1 女權運動促多國反家暴立法

  受傳統男權、父權觀念的影響,中國社會長期以來對家庭暴力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辱罵甚至毆打妻子、孩子被認為是一種家務事,外界無權干涉,更不涉及違法。警方對於家暴類的案件也常常持有一種「清官難審家庭案」的態度,低估甚至忽略案情的嚴重性。一部分家暴受害者由於求助無門,只能默默忍受;另一部分則受縛於「家醜不出外傳」的觀念而主動保持沉默。

  因此,中國的反家暴立法工作比較滯後,直到2011年3月,第一部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才起草完成。相形之下,國外在這方面則已經有相當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經驗。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數據顯示,目前全世界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專門的反家暴法。

  美:對家暴採取強制干預原則

  美國的女性也曾經被視為丈夫的財產,婚後不再具有獨立身份。法庭認為丈夫有權糾正妻子的行為,即使是採用體罰的方式。19世紀中期,隨美國第一波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家庭暴力問題也開始引起社會的重視,少數州開始明文規定禁止虐妻行為,但在執行上仍然將家暴案件區別於其他暴力案件。直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日益高漲的第二次女權運動開始將反家暴立法推上日程。現在,美國部分州立有專法,其餘州則將家庭暴力防治問題納入刑法及民法等體系中,對於家庭暴力事件採取強制干預的原則。與此同時,美國還建立了很多庇護和幫助受虐者的機構和組織。

  英國也從七十年代開始通過一系列干預家庭暴力的法案。1976年,工黨議員理查德森提出實施重大法律變革,讓警察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並將同居關係納入保護對象。這一變革被視作英國社會對家暴態度發生根本變化的標誌。八九十年代,兒童權利運動的興起也推動了社會對反家暴問題的重視。之後,英國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家暴防治的法律,並明確規定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騷擾令和驅逐令。

  日:違令者將遭刑拘或罰款

  日本也曾長期盛行「法不入家門」的陳腐觀念,但隨九十年代女性地位的提升,性別平等呼聲高漲,家暴問題也日益得到重視。政府開始手研究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並於2001年正式開始執行《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護法》。保護法內容共計6章30條,包括向加害人發出「禁止接近配偶」、「退出居室」、「禁止接近孩子」等6種命令。違反命令者將面臨法院1年以下的懲役或者高達100萬日圓的罰款。2004年,日本進行修法,進一步擴大保護對象,即使婚姻已經破裂,受到前配偶虐待者仍然在保護法範圍之內。

  此外,日本政府在基層設立了各種保護受害人的機構,以供受害人諮詢、治療、緊急避難甚至短期食宿,必要時還會為受害人尋找工作機會,幫助其從經濟上生活上自立。

  2 為保執行力 警方可強制干預

  除了制訂相關法律法規外,反家暴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執行力度。美國、挪威等國家都對家暴建立了強制性干預的司法原則。

  挪:公訴機關可無條件提訴

  挪威1988年頒布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密關係者採取暴力者,公訴機關可以無條件提起訴訟。即使沒有獲得受害者同意,或者受害者報案之後又反悔,撤銷先前的指控,警方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加拿大的許多省份也有硬性規定,警方必須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作出反應。無論受害者是否合作,都必須在徹查之後提交報告,如情節嚴重,必須對施虐者提出指控。

  美國警方亦對家暴極其敏感重視,警察上門後,如果發現受害者身上有明顯傷痕,會直接帶走施暴者。即使受害者自己不報案,鄰居聽到不尋常的動靜,或是醫生看到疑似家暴造成傷痕,甚至是公共場合目睹家暴的路人,一般都會主動向警察報案。

  而在家暴案處理過程中,為了隔離施暴者和受害者,很多國家的法庭都會頒布強制保護令。美國所有州都立有相關法案,在受害者提出申請之後,法庭會核發保護令,禁止施暴者繼續侵害或者騷擾行為,遷出原有住所或為申請人提供新的住所,同時必須與申請人的住所及公司保持一定距離。

  英:家暴黑歷史須記錄在案

  為防患於未然,2003年,英國政府甚至推出了「家庭暴力登記簿」,規定因虐待家人而被判處6個月以上監禁的施暴者將全部被記錄在案,方便警方日後查閱,7年之後才可銷案。而被判處兩年半或以上監禁的人則將終身在案。普通人也可通過這一管道查到自己的配偶過往是否曾有家暴史,甚至一些對僱員誠信度比較高的用人單位也可申請查詢。

  制訂這項規則的原因是,英國警方認為,家庭暴力已成為發案率最高的犯罪行為之一,當一名登記在案者遷居到新社區時,社區公眾的權利應當得以維護。

  3 庇護地址高度保密 救助周到

  在家暴防治工作中,國外格外重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例如低學歷、低收入的婦女兒童以及移民群體等等。美國政府最近正在考慮將受到家暴的非法移民視作特殊群體,給予他們庇護資格。在今年8月的一個案件中,司法部的移民上訴委員會作出了一個沒有先例的裁決,宣布一名因受到家暴而離開危地馬拉、越境來到美國的婦女獲得庇護。

  受害者庇護所多為非盈利性

  社會資源匱乏的家暴受害者除了及時報警,還可向眾多專門的團體和機構尋求幫助。這些機構一般會提供庇護場所、心理諮詢,還有律師會免費為他們代理上訴。以美國為例,各州普遍設有大量非盈利性質的家暴庇護所,供受到虐待的婦女兒童暫住。

  這種庇護所最初於1976年出現在倫敦,為婦女為了自救而籌款建立。後來逐步向各國擴展,在家暴問題日益為社會所重視之後,很多國家的政府力量也開始介入進來。庇護所的地址一般非常注重保密性,住所與辦公室分離。受害者可以直接去辦公室或者電話求助,會有專人帶他們去更為隱蔽的地方,避免施暴者跟蹤騷擾。庇護所內布置溫馨,有專門的社工安撫受害者情緒,聯繫醫療和法律援助,並幫助他們處理其他生活問題,例如兒女的安置等。

  此外,美國一些大學院校的法學院一般都會下設「法律診所」,法學專業的學生會在有律師資格的教師的指導下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的法律援助。很多受到家暴又求助無門的婦女兒童也會選擇這類機構尋求專業的司法幫助。

  中國庇護所陷無人問津窘境

  實際上,中國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也逐步開始建立這類家暴庇護所,目前全國約有數百家類似機構。然而,中國的家暴庇護所卻少有問津。有分析認為,這首先是因為整個社會對於家暴的認識不足,很多受害者仍然受縛於「家醜不出外傳」的舊觀念,羞於向外界求助。其次,這些家暴庇護所本身也問題頗多。很多庇護所與收容所無異,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夠,設施不全,除了提供基本的吃住,對受害者不聞不問。一些受害者即使來了也很快就離開,寧可住到朋友或者親戚家中。

  4 軟暴力仍存取證和界定難題

  將語言暴力、經濟控制等軟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範疇的做法,在很多國家也很普遍。美國律師協會全國家庭暴力委員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當一方親密伴侶使用身體暴力、脅迫、威脅、恐嚇、隔絕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經濟暴力,試圖保持對另一親密伴侶的權利控制時,即發生家庭暴力」。經濟暴力被明確寫入家庭暴力的定義中。澳洲聯邦法律改革委員會則指出,「家庭暴力」是「一成年人對另一人犯下的實際的或威脅的暴力行為……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不斷的口頭虐待、騷擾、過度支配佔有、隔離孤立和剝奪物質與經濟資源」。

  心理傷害很難檢驗取證

  儘管如此,將經濟控制和言語辱罵列入反家暴立法當中一直存在爭議,其中最主要的兩點在於軟暴力難以取證及難以界定。很多人儘管贊成軟暴力一樣會給家暴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但對於將其正式納入法律的意義卻仍存疑慮。肢體傷害一目了然,心理傷害卻很難檢驗取證,不少人擔心制訂此類法律條文沒有實質意義,反而會令家暴定義的邊界變得空泛模糊。

  荷里活女影星茱莉亞.羅拔絲前段時間就捲入了一場軟家暴風波。今年2月,她的妹妹南茜服藥自殺,留下長達5頁的遺書,其中一半以上在控訴姐姐長期對她進行口頭虐待。報道一出,輿論嘩然。然而,家庭生活原本就比較私密,如果沒有第三方在場,很難證明茱莉亞.羅拔絲曾經對妹妹進行過怎樣的言語辱罵。且語言暴力帶來的心理傷害也很難進行衡量。

  經濟控制界定標準不易

  將經濟控制納入法律則面臨難以制訂標準的問題。儘管很多人都認可經濟剝奪也是一種「殺人於無形」的暴力形式,不僅影響到受害者的生活質量,還會損害其自尊心,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然而,什麼程度的經濟剝奪可以被認為是虐待?要為經濟控制立法,必然需要將界定條款細化,例如行為人對家庭成員的經濟控制達到了最低多少元、佔家庭收入多大比例、持續的時間超過多久等等。但由於不同家庭之間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差異巨大,社會上目前對此也缺乏共識,這一程序的實踐難度頗大。

  5 中國家暴案司法解釋可期

  前幾年,「瘋狂英語」創辦人李陽的家暴案鬧得滿城風雨。其妻子、受害人李金長期受到李陽毆打虐待,多次報警均被警方以調解方式勸回,最後通過社交網絡求助,才令這一事件曝光在公眾視線下。在歷時一年多的訴訟之後,李金終於等到了准予離婚並獲得賠償的法院判決結果。她近日為《紐約時報》撰文稱,家暴問題在中國普遍存在,然而,恥辱與恐懼令中國女性避談家暴,警方不作為的態度令這一現狀更加嚴峻。

  李金在文章中稱,數據顯示中國有25%的女性曾遭受家暴,而實際情況可能要更加嚴重,因為相當一部分人都沒有報案。選擇報案的女性也通常會遇到很大阻力,因為警方通常缺乏「家暴是犯罪」的意識。與此同時,起訴離婚也需要巨大的成本。在因家暴尋求離婚的案件中,只有3%真正靠這個原因起訴成功。如果法庭不判決施暴者為過錯方,對於很多經濟上處於劣質甚至沒有收入的女性來說,離婚意味經濟上毀滅性的打擊,並且很有可能失去監護權。「法律體系偏袒男人、甚至那些實施家暴的男人,這讓絕望的女人幾乎別無選擇。」

  李金認為,中國需要更健全的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儘管一些地方推出了反家暴立法,但只有出台一項全國性立法才能大幅度提高人們的意識,認識到家暴是確確實實的犯罪行為,同時讓婦女有一個切實的法律依據要求警方立案。

  司法解釋將助打破禁忌現狀

  不止是李金,很多國外媒體都曾指出,中國在反家暴立法方面仍非常滯後。新加坡《海峽時報》曾刊文稱,雖然在過去十多年裏,中國民眾對家暴的認識有了極大提高,但很多受害者仍未得到幫助和必要的保護。儘管中國的《婚姻法》經過修改之後,把家庭暴力寫入其中,但缺少具體的執行條款。

  在各界呼籲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薛淑蘭今年2月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出台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於如何定義家暴、家暴行為的分類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等作出具體規定。這一決定受到了各方歡迎。德國《世界報》指出,家庭暴力在中國一直是最大的社會禁忌話題,而這項司法解釋或許能夠打破這一現狀。至今,中國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仍停留在婦聯層面,但它並非立法機關。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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