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周偉立報道:食物安全中心昨晚宣布,評估過台灣調查劣質食油事件的最新進展后,決定即時全面禁止台灣生產的食油進口和在本港出售,即除上周所公布的動物源性食油外,并將植物源性食油加入限制之列。持有受影響產品的商戶,應立即停用和停售,以確保可能有問題的食油不再進入本港的食物鏈,以便保障市民的公共衛生。
中心發言人說︰「自9月初以來,一直密切跟進台灣劣質豬油事件。最新發現所得,因台灣當局發現有業界未能滿足當局的報關要求,將進口牛油、椰子油及棕櫚核仁油以工業用途報關,亦無辦理食品輸入查驗登記,故台灣當局立即命令有關業界關閉問題油品生產線,限期說明,并封存上述進口牛油及植物源性油品。同時亦預防性下架相關產品,包括酥油、瑪琪琳及椰子油等,以候調查。」
促主動停售回收問題食油
發言人同時透露,中心在處理強冠回收事件,共約封存了130公噸的涉事豬油,及約1公噸的受影響豬油食品。
至於處理第二波「頂新制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新)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正義)事件,中心發言人說︰「自上星期宣布禁止台灣生產的動物源性食油進口和在本港出售,中心除已公布了四間進口商戶外,又再發現有另外三間公司曾進口台灣的豬油或豬油制品。它們分別為恒興食品(香港)有限公司、添安產品有限公司和華慧企業有限公司。調查仍在進行中。」
他補充說:「多間連鎖式經營的零售店舖,包括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百佳超級市場、惠康超級市場和759阿信屋等,亦配合中心的行動,預防性停售可能受影響的動物源性食油產品,并知會中心有關進展。藉此,中心亦希望其他商戶會作出響應,主動回收有懷疑的產品和盡快與中心聯絡。」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該《條例》第52條,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