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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绝非“党天下” 司法独立需统筹

2014-10-26
来源:香港中通社

    特稿:“党的领导”绝非“党天下” 司法独立需统筹

 
    香港中通社特约记者  庄恭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已落下帷幕。有媒体报道,四中全会公报中,“党的领导”一词共出现13次,创历史新高,并指“中国的法治建设旨在强化执政党的权威”。
 
    对此,有法学专家向中通社记者表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於川告诉记者,他也对公报进行了梳理,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现了15次,“法治”出现了58次。“出现次数多或少并不重要。”莫於川说,“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出现次数多很正常。”
 
    在莫於川看来,“党的领导”绝非“中共 驾於宪法、和法律之上”。他认为,在依法治国的语言体系中,“党的领导”有两重含义,一是中共要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只有中共有能力推动依法治国这样庞大的社会工程。从这个角度看,“党的领导”实为强调中共在推动依法治国方面的重大责任。二是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亦要不断改进,要“在宪法的范围之内,在法律的精神之下,实现党的领导”。莫於川表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提法正是反映了这一点。特别是“依宪执政”一说,明确指向中共的执政党地位,是在要求中共以身作则,高度尊重宪法、模范遵守宪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推进依法治国,一定要避免某些地方、部门给自己的利益披上法律的“外衣”。要防止这种情况,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审查法律体系,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当其时。
 
    公报中另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内容有关司法独立,即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明安告诉记者,1954年的宪法就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但是没能很好执行,各地政法委时常向法院“打招呼、批条子”,产生了很多冤假错案。刘仁文表示,“批条子”的原因很多,既有为个人利益、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有出於对重大案件的关注,即所谓“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他认为,实现司法独立必须改变不符合法治思维的工作方法,徇私枉法和所谓“好心办坏事”都要被禁止。
 
    另一方面,建立对干预司法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追究制度,仍需要多方统筹。 明安表示,如果只有四中全会的这个决定,法官依旧“不敢记录、通报领导干预司法的行为”,因为过去法院的人事任免、财政拨款等问题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从这个角度看,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莫於川也认为,只有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措施结合起来,对干预司法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追究这一制度设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例如司法体制改革强调的由法官独立判决,对案件终身负责,”莫於川说,“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和法官才能主动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进行记录、通报。”(完)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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