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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透明化,讓司法陽光照進高牆

2014-11-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作者:和静钧

  據報導,廣東法院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開庭率達到100%,並在全國首創了裁前報告、裁後報備制度,管住“有錢人”、“有權人”和“有名人”的減刑假釋。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三類常見的罪犯入監服刑減免或停止狀態。儘管事由不一致,但客觀上都形成“提前出獄”的事實。如果不對“提前出獄”制度透明和規範管理,“有錢人”、“有權人”及“有名人”更有機會及能力購買刑期、杜撰醫學證明以及獲取為達到目的而需要的默契和配合。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並最終成功外逃,就充斥著暗箱操作下的錢、權交易與各環節的裡外串通。“提前出獄”把控不嚴,將會把司法審判機關努力下形成的“司法公正”前端,變形為刑事司法執行階段的“司法腐敗”後端,最終損害司法威信和社會正義。

  由於歷史的原因,罪犯一旦判刑入獄後,減刑假釋決定權由監獄管理方事實持有,在減刑假釋事由的產生由監獄方直接判斷的情況下,監獄方更有機會進行“刑期尋租”,罪犯或家屬也更有誘因與監獄方達成“尋租契約”。經過改革,減刑和假釋的決定權重回法院。不過,在大部分法院只對案件進行“形式審理”以及異議人等相關人不出庭的情況下,減刑假釋的實質決定權,依然還是受監獄管理方的左右。

  另一方面,所有類型的罪犯的減刑假釋都經過實質司法審理,這對目前法院系統所具備的人力資源來看並不現實,一些犯罪的減刑及假釋,也的確不太需要經過冗長的司法審理。從司法效率的角度考量,率先在一些社會危害嚴重性較高的犯罪中推行“陽光司法”,應是切中實際的做法。

  可以說,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佈的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指導意見,是針對了刑事司法執行階段的司法腐敗。指導意見特別選擇了“三類犯罪”為重點防範司法腐敗的領域,是結合了“司法效率”與“社會效益”的結果。

  照進高牆內的“陽光司法”,要求減刑假釋事由的設定,要遵從依法、公開、公允的原則,杜絕監獄為照顧某一犯人而特設“事由”。而對已經擬定的減刑假釋的事由,則應遵從公示和可查詢原則,所產生的事由應告之于相關各方,相關各方也可以便利地查詢到相關資訊。只有事由設定適當、產生事由符合事實,才能成為司法機關裁定是否准予減刑和假釋的法律事實依據。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定權時,應遵從“實質審理”原則,開庭率與證人對質到庭率要達到一定的程式。

  廣東省的做法是值得各地借鑒的。提前報告與事後報備等創新制度,使資訊充分流動與對稱,在“陽光司法”的驅動下,這一機制可以最大程度地遏制司法執行後端的司法腐敗。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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