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與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佈《商品煤品質管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品質指標不符合該《辦法》要求的商品煤,將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
《辦法》規定,商品煤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灰分:褐煤30%,其他煤種≤40%;(二)硫分:褐煤1.5%,其他煤種3%;(三)其他指標:汞0.6μg/g,砷80μg/g,磷0.15%,氯0.3%,氟200μg/g。在國內運輸距離超過600公里的商品煤,還應滿足以下要求:(一)褐煤發熱量16.5MJ/kg(約為3946大卡/千克),灰分20%,硫分1%;(二)其他煤種:發熱量18MJ/kg(約為4300大卡/千克),灰分30%,硫分2%。同時,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煤炭應按照GB/T25209-2010《商品煤標識》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
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對《辦法》規定的環保專案實施法定檢驗監管,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進口商品煤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