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被告人張某在廣東肇慶市因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銷售未經注?和檢驗的香港藥品,被該市端州區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人民幣。
據辦案法官2日向媒體表示,2013年6月,張某在端州城區經營了一家港貨店,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在經營過程中,張某發現顧客對港藥的信賴度高需求量大,遂從同年12月起,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批文的情況下,通過親戚朋友從香港藥店購買進口藥品,并直接將藥品擺放在店內銷售。
今年9月,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無證銷售“幸福傷風咳素”、“和興白花油”、“黃道益活絡油”以及“雙飛人藥水”等28種香港藥品。
經認定,該批港藥并沒有取得《進口藥品注?證》或《醫藥產品注?證》,并未報經有關管理部門檢驗,根據《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應按假藥論處。
根據中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此外,中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進口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注?。國外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進口藥品注?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醫藥產品注?證》後,方可進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