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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中國古代反腐:有三個問題沒有解決

2014-12-04
来源:北京日报

  為“清官”立傳,寫“清官”專史,是我國史書的一大特色和優良傳統。圖為宋代費樞撰寫的《良吏傳》,堪稱一部“清官”通史。此外,二十四史中的《循吏傳》《良吏傳》《良能傳》也記述了許多良吏。

  李傳印

  在中國古代曆史上,腐敗是一種多發社會現象,危害至深。新建王朝鑒於前代人亡政息的曆史教訓和本王朝長治久安的需要,與腐敗進行鬥爭,腐敗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或遏制,甚至出現短暫的太平盛世。在與腐敗做鬥爭的過程中,曆史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反腐倡廉文化遺產,其中既有一些值得我們認真批判、總結、繼承和合理利用的成功經驗,也有許多因反腐不力,腐敗滋生蔓延,以致亡國的曆史教訓。

  古代曆史表明腐敗導致人亡政息是一條規律

  《周易·既濟》爻辭說:“君子以思患而豫(預)防之”,說的是君子總是想著可能要發生的禍害,事先做出有效的防范。從治國安邦的角度看,腐敗就是國家之大患,應時常預防和治理。雖然每個王朝滅亡的具體原因很複雜,但都與腐敗有著密切聯系。中國古代曆史發展表明,腐敗導致人亡政息是一條亙古不變的曆史規律。

  “大道既隱,天下為家”。私有制出現後,腐敗就有了產生的條件和土壤。在一定意義上說,腐敗是與私有制伴生的政治現象和社會現象。堯、舜、禹時期雖然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國家,但大禹對於日益滋長的貪贓腐敗感到憂慮,命令獄官長皋陶制定刑法,將貪贓行為定為墨罪,加以懲處。周公是一位有著深刻曆史意識的政治家,夏、商亡於政治腐敗,周公看得很清楚,反複強調“我不可不監(鑒)於有夏,亦不可不監(鑒)於有殷”。在對夏、商因腐敗而亡國曆史教訓總結的基礎上,周朝對貪腐進行有效防治,官吏仗勢為惡、行賄受賄、接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者都要“閱實其罪”。禹、湯、文王、武王對貪腐防治結合,有效遏制了貪腐,一時官風清明,河清海晏,被後世頌稱為名王聖主。孔子對夏、商、周三代英明君王當政的好時代十分向往,感慨地說:“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唐太宗開門納諫,集思廣益,群言暢達,在一定程度上將權力置於陽光下,君明則臣直,腐敗的細菌不易滋長,成就了貞觀盛世。明太祖朱元璋認為“吏治之弊莫甚於貪墨”,若任其蔓延,足以毀滅政權,必須采取非常手段予以遏制。他恩威並用,鐵腕反腐,查處了空印案、郭桓案等一批貪腐大案、窩案,甚至不惜律外用刑,對貪腐者族誅、淩遲,據說朱元璋對貪腐者實行剝皮實草的酷刑。朱元璋高調反腐,鐵腕治貪,雖然有律外用刑和違反人道之舉,但對官吏貪腐起到了極大威懾作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元末以來貪汙腐敗之風,出現了有名的洪武之治。

  與此相反,有些王朝統治者奢靡無度,君昏臣貪,反腐不力,腐敗之風蔓延,社會正氣不張,以致人亡政息。“千裏來做官,只為吃和穿”,“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就是中國古代吏治腐敗的形象寫照。夏桀“乃大昏淫”,把夏王朝推到曆史終點。商紂王荒淫暴虐,“作新淫聲,北裏之舞,靡靡之樂”,最終身死國滅。主張“人生歡樂富貴幾何時”的南朝蕭梁時期太守魚弘曾大言不慚地說,他做官所到之地要做到“四盡”,即“水中魚鱉盡,山中獐鹿盡,田中米穀盡,村裏庶民盡”。蕭梁有這樣貪得無厭而又不知羞恥的官吏主政地方,吏治腐敗不堪,結果就是王朝易姓,江山易色。

  元朝末期,無名氏作小令《正宮·醉太平》對元朝末年的腐敗進行揭露和諷刺,“堂堂大元,奸佞專權。開河變鈔禍根源,惹紅巾萬千。官法濫,刑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賊做官,官做賊,混愚賢。哀哉可憐!”正是元末腐敗得不到有效治理,是非顛倒,世事混濁,人民用自己的雙手埋葬了腐敗的元王朝。

  懲於事後、防於事前、防懲並舉的反腐倡廉思路和方法

  反腐與倡廉,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反腐必須倡廉,倡廉的基礎是切實的反腐。曆代王朝在與腐敗鬥爭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懲於事後、防於事前、防懲並舉的反腐思路。在中國古代林林總總反腐倡廉的具體措施中,如下四個方面對於當下反對腐敗有較好的啟示意義。

  其一,正人先正己,養廉先養心。

  在私有觀念還存在的社會裏,每個人都有欲求,都有人性的弱點和陰暗面。如果人的欲求得不到有效約束並超過合理的界限,腐敗就容易滋生。治腐先治心,公共權力的掌握者只有紮好心靈籬笆,樹立正確的人生態度,才能淡泊名利,抵禦誘惑,廉潔奉公,勤政為民。

  中國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許多治腐心、養廉心的思想認識,也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儒家把人生目標定位於成仁成聖,主張官吏要正身修己,仁民愛物,這些人生觀、價值觀通過學校教育和相關考試制度浸潤到人們的心中,起到了很好的防貪拒腐的作用,中國古代一些清官廉吏,如東漢的楊震、明代的海瑞都是儒家文化的忠實信奉者和踐行者。宋代呂本中撰寫《官箴》,強調“為官之法”,惟有清、慎、勤。包拯以遺訓的方式為子孫立下規矩,“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周公把商紂王作為反面教材,規勸周武王、周成王要敬畏天命,要立君王之德,不可貪圖安逸,棄德任刑,這些教育內容都保留在《尚書》中的《多士》、《無逸》、《多方》等篇章中。

  其二,表彰廉吏,斥責貪官。

  在中國古代社會潛規則盛行,要做一名清官廉吏確實不容易,壓力很大,要抵禦金錢美色的誘惑,要排除大大小小權力的幹預,要擺脫複雜人情世故的羈絆。為官清正廉潔,就意味著要失去許多物質利益,甚至可能失去權力,失去朋友,失去親情。從中國古代倡廉的曆史實際看,表彰清官廉吏,不讓“老實人”吃虧,不失為倡廉行廉的有效辦法。

  司馬遷《史記》設立《循吏列傳》以後,曆代正史大多設有《循吏傳》《良吏傳》,宋代費樞專門撰著《廉吏傳》,讓“以不貪為寶”的子罕、“一錢太守”劉寵、“二不尚書”范景文等廉吏彪炳史冊。曆代封建統治者也都注意褒揚“廉吏”、“循吏”,通過增秩、升遷和死後追贈追諡等方式,樹立廉吏的形象,通過廉吏的言行表率作用給予社會正能量,弘揚正氣,蕩滌官場歪風邪氣。漢代南陽太守召信臣節儉清廉,為民興利,人稱“召父”。蜀郡太守文翁興辦學校,勤政為民,政聲顯著。漢哀帝下詔為文翁立祠,又命郡二千石官員奉祀召信臣墳塚。諸葛亮一生鞠躬盡瘁,死後追贈“武穆侯”印綬,諡為“忠武侯”。

  與表彰廉吏相對應的,是對貪官汙吏進行無情的譴責和鞭撻。我國曆史上早期稱貪汙為墨罪,也稱贓罪,“貪以敗官為墨”,貪腐在人們的心目中就是汙黑不淨。《詩經》對那些居官行貪,或憑借政治地位和權勢攫取各種非法利益的貪人用“敗類”予以貶斥,表明人們對於貪腐的憎恨和厭惡。明清時期文學家更是把百姓對貪腐的憎恨融入小說、戲曲、筆記之中,嬉笑怒罵。

  清廉光榮,貪腐可恥,表廉吏,斥貪官,一褒一貶,讓清廉者名垂史冊,將貪腐者釘上曆史恥辱柱,善惡彰顯,是非明辨,引導人心向善。

  其三,立制反腐,巡察地方。

  官吏的道德自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腐敗,但這種軟性約束彈性很大,效率因人而異,因時而異。中國古代政治家們也領悟到,只有依靠較完備的法制,才能保證行政機構的有效運行,有效遏制腐敗和處置腐敗。所以,無論是皋陶之刑、《禹刑》,還是《秦律》、《唐律》對貪腐都有明確的懲罰規定。在防治腐敗的制度中,最有創新意義的,一是察舉、考試任官制度,二是刺史巡察郡縣制度。

  防治腐敗首先要把好官吏的入口,選出賢能的好官,建立一套良好的官場“准入”制度。什么樣的官是好官?一是有“德”,二是尚“清”,即廉潔。為了選到高素質官員,在先秦時即出現了“察舉”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推薦官員。這種察舉手段,民間叫“舉賢”。兩漢時期,察舉賢良方正已成為官員的重要來源之一。為了防止“察舉”中有違規行為,先秦時的秦國就規定,如果所推薦的官員“不善”,推薦人也要治罪,在漢代則叫“連坐”,即舉賢者要負終身連帶責任。曹魏時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開始的科舉取士制,都是古代為了選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其次,對官吏進行有效監督,形成權力的制衡。漢武帝設立十三部(州)刺史,刺史受命於皇帝,代皇帝定期巡察地方,以“六條問事”,主要巡察地方二千石等高官的腐敗行為。刺史雖然只有六百石,但能監察二千石的地方守相,行政級別雖低,但任重職大。刺史巡察郡縣,對於整肅吏治,發現和震懾腐敗,籠絡民心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四,鐵腕治貪,形成威懾。

  在中國古代,遏制腐敗的一個手段就是重典反腐,甚至運用嚴刑酷法懲貪。夏朝時定了“昏、墨、賊、殺”之刑,貪墨之官是要掉腦袋的。商朝凡是收受賄賂的貪官都被列在淫風中之“貨”罪,要處以墨刑,即在貪官的額上或臉上刺字,以示羞辱。西周把官吏營私枉法、貪汙受賄等列為“五過之疵”。

  漢代重用一批鐵面無私的循吏,對貪腐者進行定向打擊。北魏規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僅太和八年被處死的貪官就達40多人。明朝更是重典治貪的典型。在《大明律》《大誥》之外,朱元璋組織人員編寫了《醒貪簡要錄》,規定:“官吏貪贓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並處以剝皮之刑。”朱元璋反腐懲貪的決心大,力度強,措施有力,對於貪腐者確實起到了強烈震懾作用。

  中國古代在與腐敗鬥爭過程中沒有解決的三個問題

  中國古代廉政教育一直常抓,反腐利劍時時高懸,腐敗亡國的警鍾長鳴,但是,曆朝曆代仍然是貪官如蟻,清官廉吏寥若晨星,因腐敗而人亡政息的曆史悲劇不斷上演,中國曆史發展陷入腐敗——亡國——再腐敗——再亡國的曆史怪圈。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反腐過程中有三個主要問題難以解決。

  第一,對權力約束和監督的疲軟問題。

  雖然中國古代有許多約束權力和監督權力運行的制度,但在君主專制制度下,這些制度對權力的約束力有限。史官記言記事,把君主言行昭諸史冊以及君權神授、敬天保民的觀念,雖然對至高無上的君權形成了一定的約束,但這種約束力是建立在君王有較強烈道德自律意識的基礎上,屬於軟約束,不是法律和制度的剛性約束,這種軟性約束力十分有限。而各級官吏的權力受命於君,君明則臣直,君昏則臣奸,對官吏權力的約束系於明君聖主,缺乏人民和社會對於官吏權力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權力在封建專制的體制內封閉運行,腐敗成為一種多發的社會現象就不難理解了。

  第二,潛規則對於法律和制度的異化和效率消解問題。

  中國古代文化重血緣關系和親情友情,法律觀念、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相對薄弱,潛規則盛行,在親情、友情和利益導向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人們善於把反對腐敗、倡行廉政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制度的執行效率悄然消解得無影無蹤。

  漢代察舉孝子廉吏,強調以德舉人。但在社會現實層面,察舉孝廉竟然成為一些投機分子獲得功名利祿的工具,出現了“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的尷尬局面。曹魏政權為了選拔優秀人才,實行九品中正制,以德、才舉人,把好官吏入口關,若僅僅從文本看,九品中正制的確是善制善政。但是,負責選舉人才的中正官選人唯親,造就了中國曆史上“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庶族”的門閥社會。

  第三,官吏知行背離、行不由衷的問題。

  儒家是中國古代社會主流思想,絕大部分官吏都是飽讀經書,口稱聖賢之士。儒家的仁義禮智,仁民愛物的基本思想對於中國古代的各級官吏而言並不陌生,甚至是熟讀於心。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名言張貼在許多官吏廳堂的顯要位置。翻開史冊,貪贓腐敗而致身敗名裂的前車之鑒曆曆在目。令人詫異的是,曆史上一些貪腐之徒恰恰就是這些滿腹經綸的儒生。

  清代和珅出生在一個並不富裕的武官家庭,從小受到較好的教育,十來歲時被選入鹹安宮官學,接受儒學經典和滿、漢、蒙古文字教育。但和坤貪得無厭,賣官、受賄、結黨營私。要說和珅不明事理,難以令人信服,但是他口中說的是聖賢之書,做的卻是城狐社鼠之為。身陷囹圄的和珅在《上元夜獄中對月》的詩中寫下了“百年原是夢,廿載枉勞神”的句子,流露出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悔恨。只有真正解決好官吏知行背離,說一套做一套的問題,才能把反腐倡廉落到實處。

  (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人文學院曆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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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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