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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不予賠償 公道何在?

2014-12-07
来源:新京報

  據報道,44歲的廣西村民龐宗祥,被羈押6年多后無罪釋放。當他向北海中院申請256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時,法院卻給了他一份《不予賠償決定書》。該法律文書顯示,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表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龐宗祥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誤導了司法機關。”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結局讓人感到費解,因為公民要證明自己在羈押期間所作的有罪口供是刑訊逼供取得的,絕非易事。即使靠“亡者歸來”而獲得糾錯的佘祥林、趙作海們,之前都有過有罪供述,若當地的法院都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他們又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國家賠償法》確實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如此規定的本意是,是針對那些故意向司法機關報假案,聲稱自己犯罪而投案自首者,甚至偽造作案現場和其他有罪證據,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惡作劇者,即使被錯誤羈押或被判刑坐牢,國家也不賠償。法律如此規定當然具有合理性。舉個例子,兒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父親“自首”頂罪,隨后父親遭羈押甚至錯判,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還會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責任。

  而龐宗祥則是因牽涉一起搶劫致人死亡案件被抓進去的。而搶劫致人死亡是個可能判處死刑的重罪,面對如此重罪,若非有苦衷,誰會“故意作虛假的有罪供述”呢?

  北海中院認為,“龐宗祥主張在看守所沒被刑訊逼供就不認罪,被提出看守所到刑偵大隊訊問時被刑訊逼供就認罪了。但該主張與他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第五次供述矛盾,那次供述中龐宗祥承認參與搶劫。這說明龐宗祥在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同樣做了有罪供述。”法律文書的這段話反過來告訴我們,龐宗祥先前在看守所是有不認罪的供述的,后來據稱在刑偵大隊被刑訊時認罪了。他再后來又回到看守所,在第五次供述時,雖無刑訊但有威脅(龐宗祥這樣稱)作了有罪供述,就能得出“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結論,不予國家賠償嗎?若北海中院的此種邏輯成立,那絕大部分冤案都可以拒賠了。

  證明未被刑訊逼供的責任理應由司法機關承擔,且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供述都有全程錄像,能證明其在意志自由的狀態下“故意作虛偽供述”,否則,都不得以上述理由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據當事人介紹,“今年6月,北海中院曾舉行聽證會,主要圍繞是否賠償精神損失費及賠償多少的問題進行,不料法院最后竟做出不予賠償決定”。拒賠的真相到底如何,期待接下來廣西高院對該賠償案的審理,能有個公正的說法。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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