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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今二審 黃洋父親堅稱以命償命

2014-12-08
来源:中新网

圖為被告人林森浩一審出庭時的資料照片。

  中新網12月8日電 備受關注的復旦投毒案將於今日在上海市高院二審。在今年2月18日的一審宣判中,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林森浩隨後上訴,在訴狀中否認有殺害被害人黃洋的故意。

  2013年4月15日,復旦大學校方深夜發佈官方微博,該校醫學院一名醫科在讀研究生因身體不適入院,後病情嚴重,學校多次組織專家會診,未發現病因。校方遂請警方介入。4月16日,投毒事件受害者黃洋去世。警方經現場勘察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年11月27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林森浩與黃洋居住在同一寢室內。林森浩因瑣事與黃洋不和,逐漸對黃懷恨在心。 2013年3月底,林森浩決意採取投毒的方法殺害黃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從其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得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將劇毒化學品全部注入宿舍內的飲水機中。次日上午,黃洋從飲水機中接取並喝下已被注入了劇毒化學品的飲用水。之後,黃洋即發生嘔吐,赴醫院治療。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黃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臟、腎臟等多器官損傷、功能衰竭而死亡。

  一審庭審時,林森浩表示,黃洋曾戲稱欲在即將到來的愚人節“整人”,便產生整黃洋的念頭,並由此實施投毒行為。他說,自己和黃洋關係一般,且無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間“有些看不慣”。在他看來,黃洋聰明,勤奮好學,很優秀,但有點自以為是。在庭審結束前,他說:“我的行為導致我同學黃洋的死亡,給他家庭帶來了巨大打擊。我對不起我父母近30年的養育之恩。我罪孽深重,我接受法庭給我的任何審判。”

  在一審開庭前,黃洋的父親黃國強稱,黃洋的遺體已經在殯儀館放了半年多時間,他們只有在兇手受到應有懲罰之後,才會讓黃洋入土為安。一審宣判後,黃洋的親屬於12月19日將黃洋遺體火化。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律師唐志堅正式受林森浩委託向法院提起上訴。

  事件發生後,在復旦校園內乃至社會上引發巨大爭論。黃洋家堅決要求依法處理,不接受道歉,但是為林森浩求情的聲音也不斷傳來。今年年初,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了一封《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建議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隨後又有媒體報導稱,一位元貴州的退休教師致信上海高院、找黃洋父母,為林森浩“求免死”。當時黃國強表示,這樣的行為“太幼稚”。黃國強表示如果二審改判,他肯定要去有關部門問個理由。其代理律師則表示“相信法院會秉公辦案。”

  “人生若只如初見,那該有多好…事到如今,我只能很蒼白地說,對不起…”此前有媒體報導,林森浩曾於近期親筆寫了一封道歉信給被害人黃洋的父母,跪求他們原諒自己的靈魂。黃國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的確收到過一封道歉信,但收信時間並非近日,而是今年五六月份。且該信並非手寫,而是由電腦列印而成,只在每頁底部均附有林森浩的簽名。末尾署名為“罪人:林森浩”。

  黃國強說,“信裡的口氣不像是林森浩本人,倒有點像辯護律師。”由於信中林森浩仍稱自己投毒只是出於開玩笑,因此他們並未接受致歉。面對即將到來的二審,黃國強依舊態度堅決:“嚴懲兇手,殺人償命。”

  新聞加點料——

  求情信不影響量刑或維持原判

  根據林森浩的上訴狀,他表示自己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黃洋所飲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劑量能否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不清,認定他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認定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但目前尚未有明確跡象表明林森浩取得被害人黃洋家屬的諒解,其辯護律師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林森浩既沒有殺害黃洋的主觀故意,行為客觀上也不會必然導致黃洋的死亡等,都將成為二審中的焦點問題。

  此前,法院曾收到求情信。但聯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大。專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或“免死”請求外,其他人類似請求不應該成為量刑的影響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認罪態度較好(對行為性質辯解不屬於認罪態度不好)之“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即存在該情節,法院在是否從輕上有自主裁量權,相對于林森浩為生活瑣事動殺機的動機、殘忍手段、社會危害極大的殺人行為,這不足以從輕處罰。有律師表示,中國並非廢除死刑國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極刑判決,遵從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量刑適當。

  按照我國法律,如果二審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後,七天就要執行死刑。(騰訊新聞綜合新京報、光明網報導)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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