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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旦投毒案:黃洋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2014-12-11
来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2月10日新媒體專電(“新華視點”記者黃安琪)“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複旦大學林森浩投毒案二審中,“有專業知識的人”胡志強給出的法醫鑒定意見引起廣泛關注,黃洋的死因成為二審中最大關注焦點。

  “有專業知識的人”提出“肝炎致死說”

  在8日的庭審中,法醫胡志強作為“有專業知識的人”出庭。據辯護人介紹,他從事法醫鑒定工作30餘年,曾在公安系統和檢察系統工作多年。

  胡志強認為,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被審查人黃洋的整個病程中,有過4次針對乙肝血清學標志物的檢驗:2013年4月3日上午9時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體陽性,是161.8;到了4月6日,乙肝病毒e抗體和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均變為陽性;4月8日、4月12日乙肝病毒表面抗體、e抗體和核心抗體仍然為陽性。這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強還表示,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就不會表現出乙肝病毒性抗體陽性的現象。“這是兩個不同的事件,偶然地巧合在了一起,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獨立存在,完全可以表現出黃洋的一系列症狀,不需要二甲基亞硝胺的介入。”

  同時,辯方律師表示,在此前中山醫院的治療中,4月7日的病曆顯示,當時消化科和血液科的專家有一個會診意見:不排除爆發性乙肝引起肝衰竭。

  對此,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鑒定人陳憶九法醫表示,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衰竭死亡,並且是五位鑒定人的一致意見。   林森浩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根據相關屍體檢驗的規定,應該在屍檢時對屍體中的血液、尿液、肝髒進行毒物檢測,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兩次屍檢均未進行這樣的檢測,且在之前的全部檢測中,只做了二甲基亞硝胺的定性檢測,但二甲基亞硝胺廣泛微量存在於人體血液、尿液、自來水等之中,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是缺乏法律意義的。因為,之前的全部檢測出的二甲基亞硝胺,可能是本身存在於人體中的。

  對此,檢方認為,“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並未對黃洋進行屍檢,只是根據文獻、報告、病曆等材料作出結論,就推翻此前的鑒定意見,並不認可。而且,死因應當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而不是根據被害人的某項單獨指標來進行判斷的。

  審判長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的內容,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涉案毒物是否為致死的二甲基亞硝胺?

  二審中,辯護律師堅稱:“即使黃洋不是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肝炎,也無法確定涉案毒物為二甲基亞硝胺。”

  辯護律師提出,第一,根據呂巍巍等人的大鼠實驗結果分析,不能確定該實驗所購的化學品就是“二甲基亞硝胺”;第二,通過案卷發現推算,呂巍巍網上購買的二甲基亞硝胺單價為100元100克,而相關證人從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的二甲基亞硝胺,單價為1200元/克,銷售價格相差巨大;其三,林森浩獲得的毒物二甲基亞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書本上的方法做的,又違反存儲規定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時候,它還是不是二甲基亞硝胺?”據此,辯護人多次要求檢察機關出示質譜圖,以確認涉案毒物是二甲基亞硝胺。

  對此,檢方表示,根據本案的全案證據,可以確定林森浩投入的是二甲基亞硝胺。首先,兩家的鑒定機構在鑒定時肯定是用到了質譜圖,相關的鑒定人、鑒定結果是中立的;其次,在本案的鑒定過程當中,其實涉及到三個方面的毒物質譜圖之間的比對:一為被害人黃洋使用過的杯子,飲水桶裏面的水樣,被害人黃洋的尿液,經過分析之後產生的質譜圖;二為本案中相關證人從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的作為比對品的二甲基亞硝胺,經過分析後產生的質譜圖;三為本案中所使用的檢測儀器所附帶的質譜圖。三方的質譜圖在相關鑒定人的對比下是一致的,這樣的鑒定過程是嚴謹的,三方之間的比對可以確定是二甲基亞硝胺。

  “在上海市所有的毒物鑒定當中,在鑒定意見中都不附質譜圖,不是因為這個案件的特殊性,故意不提供。”檢察員表示。

  投入劑量能否致人死亡?

  在質證階段,辯護人還提出,退一步說,即使林森浩投的毒是二甲基亞硝胺,黃洋咽下的劑量很低,遠遠達不到常規致死的劑量。

  辯護人稱,從我們的實驗推算的劑量看,黃洋咽下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劑量僅僅為0.129克左右,劑量極其微小,不足以致人死亡。並且,有資料顯示,在自然界中,也存在微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即使根據公安的偵查實驗的數據,黃洋喝入一口的量,也遠遠未到半數致死量。因此,應進行定量檢測。

  而檢方認為,從全案的證據看來,定量檢測其實是一個偽命題,二甲基亞硝胺在人體上的致死量、半數致死量,或者說中毒量,沒有一個精確的、科學的、權威的數據來進行權威驗證。

  “因為我們不可能拿人去做這樣的實驗,而且定量檢測是沒有意義,也是不可能的。”檢方進一步闡釋道,根據現在的證據狀況,飲水桶包括飲水機在案發之後被清洗過,已經不是林森浩投毒後沒有做任何變動的飲水桶和飲水機。所以,想用後面的定量檢測來證明林森浩當時投入了多少二甲基亞硝胺,是不現實的。黃洋的尿液中也檢出了二甲基亞硝胺,但尿液是人體的排泄物,他和黃洋當時喝下的水中含有多少二甲基亞硝胺,中間沒有必然聯系,也不能從黃洋尿液當中的二甲基亞硝胺含量來倒推他當時喝進去有多少二甲基亞硝胺。

  目前,此案二審庭審已經結束,法院將擇日作出終審判決。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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