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是“對抗”嗎?
我國最大的基金“老鼠倉”案二審已經結束,最高檢又為何罕見地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委員會日前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一審、二審控辯雙方激辯,三級檢察院抗訴。馬樂案究竟會產生什麼影響?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黃檢察官:這個就是我們公訴機關,也就是跟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
評論員白岩松: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昨天好多人在新聞當中看到了一條很少見的新聞,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這個詞一出現,我也注意到我身邊的好多人就議論開了,這兩家怎麼幹起來了?較上勁了,到底誰對誰錯等等議論的聲音非常多。其實抗訴起源於在深圳有一個基金的管理者,成交金額超過10億之後,成為一個最大的老鼠倉,為自己牟利超過了1800萬元,而最後在判他的時候是判三緩五,因此當地的檢察院就已經提起了抗訴,層層向上直至到最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原本這是司法行進當中非常正常的一種監督和對話的程式,但是大家的議論顯示出因為它太少見了,大家也太不適應了。接下來我們聽一下今天最高檢查院的相關人士接受了我們採訪,來談這個少見的抗訴。
最高檢公訴廳起訴二處處長張曉津:
對本案的抗訴實際上就是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實際上這個案件不僅是兩個部門之間,它也關係到了老百姓,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信任和對投資的信心。我們就是通過這個案件來維護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白岩松:
作21為媒體人在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以及周邊的反應的時候,我在觀察兩個角度,第一個角度是這件事為什麼如此新鮮,不是說原本很正常嗎。第二個是人們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誤讀?我覺得這兩個角度都格外的讓人耐人尋味,接下來我們走進抗訴的起始。
今天,因為“抗訴”這個詞,讓我國兩個最高的司法機關,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焦點。有媒體稱,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這種情況實在是罕見。
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抗訴原因是,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檢公訴廳起訴二處處長張曉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各自有各自的職責,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本案的抗訴實際上就是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被稱為是我國最大的基金“老鼠倉”案。主角,就是這個出生於1982年的馬樂。調查查明,在他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帳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元。 犯罪持續時間之長、交易股票之多、交易金額之大,都創下了記錄。
2014年2月21日,深圳市法院一審開庭,面對指控,馬樂當庭認罪。之後,深圳市法院以“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予以追繳。然而,對於該判決結果,深圳市檢察院卻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並在今年4月4日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9月22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控辯雙方主要圍繞案件的適用法律及相關量刑展開激辯,焦點主要集中在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還是“特別嚴重”。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而廣東省檢察院卻認為,終審裁定依然錯誤,並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
張曉津:
抗訴的目的就是通過這一個個案來向社會傳達一個資訊,就是《刑法》第180條第4款,所規定的量刑是分兩個情節,一個是情節嚴重,一個是情節特別嚴重,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如今,隨著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馬樂案的結果,又再次充滿了懸念。
白岩松:
面對我們今天節目的標題,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是對抗嗎?其實回答應該是很簡單的,當然不是對抗也不是較勁,而是符合司法程式的從某種角度來理解的話應該是一種對話,原本應該存在的監督之間這樣的一種對話,但是我想之所以讓大家趕到很差異,甚至大家在議論的時候它們倆怎麼較上勁了,誰對誰錯等等,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的誤解,我覺得來自於兩個因素,第一個抗訴的這一個抗字容易讓我們引入到中文中的對抗啊,較勁啊,面子等等很多的因素。其實抗訴就是司法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種監督的方式,這是第一個因素。
第二個雖然在司法流程中抗訴是正常的一種監督程式,但是在過去我們見的太少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存在著檢察院跟法院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他們都是大範圍的同行,面子問題私下裡協商解決等等,可能很多因素都有,因此原本應該常見的變得非常罕見才引發了我們大量的誤解,所以我們關注這樣一個選題,很重要的一點其實並不僅僅關心這樣一個抗訴中間的對錯,它是在依法治國背景下普法的一個特別好的案例,我們也期待今後更多。
其實你看完成這樣的一個最高檢來抗訴最高法,持續了將近一年的時間,這個案子得注意,並不是說最高檢提出的公訴,然後最高法去判的,起始於在深圳的檢察院提出了申訴,然後深圳法院判完之後,深圳檢察院覺得不對,適用法條有問題,然後就要向省法院去抗訴了,然後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結果廣東高院法院駁回了抗訴,維持了原判。這二審完了之後廣東檢察院要提請最高檢抗訴了,到了最高檢這,他當然要向最高法,按照法律的規定要向最高法院來提出抗訴了。接下來我們自然很關注,那好了。針對這一個發端於深圳的一起案子,現在變成了最高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接下來的流程會怎麼走呢?我們還是來聽聽高檢的相關人員來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張曉津: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根據相關法的規定,對於抗訴案件法院有幾種方式,一個是維持原判,另外是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可以發回重申,還有就是依法改判,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導致量刑不當的應當依法改判。
白岩松:
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幾句話,最高檢檢委會來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因此他認為是本案終身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因為這個量刑是判三緩五,然後肯定是覺得你動用了交易額10億多,最後給自己牟了1800多萬,才判三緩五,基本上就等於沒事被很多人理解成。那麼顯然可能就有問題,但其實有關的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也認為,我拿到現在的法條只能是這麼判,並不是說這個案子判的有多黑,或者出現了人情案,或者其他的一些因素。接下來我們就關注這樣的一起,最後演變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的一個案件,一路上又是怎麼波折走過來的。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的調查和審理,耗費的時間並不長,但是,三級檢察院的抗訴,卻持續了近一年的時間
《刑法》第180條第1款中規定:犯內幕交易及洩露內幕資訊罪,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檔,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而馬樂所犯180條第4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180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但是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國家沒有發佈司法解釋。2014年4月4日,在一審判決一周之後,深圳市檢察院就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了抗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黃檢察官:
我們收到一審判決後第二天起算十天內我們有權力提出抗訴,情節嚴重只是入罪的一個門檻,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最,案件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十幾個億,違法所得是1883萬餘元,已經遠超了司法解釋對情節特別嚴重規定的標準,這是公訴機關跟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面的分歧。
在深圳市檢察院看來,對馬樂的量刑顯然是偏輕了。而在此案一審宣判後,也有媒體評論說,馬樂一審的量刑過輕,有可能產生縱容犯罪的影響。
黃檢察官:
抗訴書我們會交給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連同本案的案卷材料再遞交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案件材料以及抗訴書之後,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發一個通知書,叫《調閱案卷通知書》,並把案件材料給到省檢察院相關的辦案人員,省檢察院在審查之後它是支持了深圳市檢察院的抗訴,本案就進入了二審程式。
9月22日,馬樂案二審,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38分鐘後,宣佈結束。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黃檢察官:
二審經過開庭審理,省法院的法官做出了一個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情節嚴重並無不妥,也是符合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因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在宣佈的二審結果中,廣東省檢察院依然認為裁定有誤。因此,在11月27日,他們提請最高檢察院抗訴。
黃檢察官:
我們國家規定刑事案件是二審終身,但是還有一個再審程式,如果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檢察院的案件在法院的判決裡面確有錯誤,上級法院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目前最高檢經過檢委會的討論,決定以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正是基於這麼一個規定。
白岩松:
再次強調一下,不能誤讀成是一種對抗,它原本就是在我們大的這種法律的流程當中應有的一種監督程式,而且也應該很正常,甚至很多才對。但是過去回頭去看這樣的情況還真不多,所以我們多少會有些陌生感。接下來我們要連線一位嘉賓。他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教授陳衛東。同時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委員,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約監督員,所以等於說跟最高人民檢察院跟最高人民法院都有一定的關係。好,接下來我們就連線陳教授。陳教授您好。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
你好。
白岩松:
首先不談這個具體案件的時候,我在節目當中一開始也說到了兩個觀察的角度,第一個是人們很驚訝,這兩家幹起來了吧,會有很多誤讀。第二個就是這樣的事情太少,首先您怎麼看待第一個,大家會產生大量的誤讀,會把它理解成是對抗或者是較勁等等。
陳衛東:
最高人民檢查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可以說無論是高檢還是高法,那麼他們都在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按照訴訟程式推進刑事訴訟,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的案件不是沒有,在實踐中是有的,只不過過去我們關注的少。馬樂這個案子由於它的特殊性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這是可以理解的。
白岩松:
但是陳教授,其實我們今天也看到了幾個分析,在過去比如說面對抗訴這一個很合理的監督程式,但是在檢查系統跟法院系統存在著,尤其檢察系統,重公訴、輕抗訴、只抗輕的,不抗重的,尤其最後一句話重配合、輕監督,講究彼此之間的配合,監督變得很少,您怎麼看待過去畢竟存在著某種人情、面子,抬頭不見低頭見,因此使應該更多的抗訴其實變少了。
陳衛東:
按照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包括公安機關他們在刑事訴訟中的關係是一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會發現檢察機關比較重視公訴,或者說重視抗輕不抗重,重是配合不是制約、監督。這實際上一方面我覺得是檢察機關的一種這樣的一種職責,給人民導致了這樣的一種誤讀。因為檢察機關本身就是控方,它在訴訟中就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它總不能向律師那樣專門去為被告人去辯護,所以它表現出來的過程更多的是公訴抗輕,但是在實踐中確實是存在你剛才所說的這種情況,重視懲罰犯罪,忽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樣一種權利的保護,這樣的問題不是說沒有、不存在。
但是我們看到從最近一些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召開,司法改革的推進,依法治國的推進,強調了我們公檢法機關要重視配合更要強化監督。我們看到這一起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這樣一種判決的裁定的監督,最高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是值得肯定的。因為他體現了我們司法機關實實在在的依法辦案。不是像有人說的,或者說在過去出現的那樣,兩家在私底下你溝通,你協商,或者說有關部門出面一協調,咱把問題就解決了,現在是按照法律的程式在辦事,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現象。
白岩松:
沒錯,其實這起案子被媒體,包括很多人在格外的放大以及關注,也存在著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更加強化了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其實也在明確的表達了人們的某種期待。接下來我們就繼續去關注抗訴會使依法治國也受益什麼?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案件少見嗎?其實,早在2003年,發生在廣東韶關的“潘文烽國家賠償案”,也出現過最高檢向最高法提起抗訴。當時,媒體的報導也稱之為“實屬罕見”。
2003年1月7日,21歲的韶關青年潘文烽,因盜竊鋼廠廢料被當地派出所抓獲,但第二天他的家人再見到他時,他卻已因顱腦外傷成為了植物人。之後,潘文烽家屬以派出所有違法行為,向韶關市中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256萬元的國家賠償,但遭到法院駁回。法院認為案件涉及到警方的違法犯罪問題,應該由檢察院進行管轄,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因而不予立案。
在潘家持續近一年的申訴後,2004年11月,最高檢以原終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及終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起抗訴。就在2005年1月,最高法指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潘文烽國家賠償案”進行再審。最終,廣東省高院撤銷了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審裁定,同時指令韶關市中院立案受理潘文烽的起訴。雖然,這起案件經歷了3年時間,但通過最高檢的抗訴行為,最後還是讓法院的不受理改為受理。
檢察院的抗訴,究竟在起著什麼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公佈的資料顯示,2011到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有17776件,其中改判的有6223件。今年11月1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人民日報》以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為題發表署名文章,文章說要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手段、重點監督糾正裁判不公、虛假訴訟、民事調解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違法執行等問題。
黃檢察官:
檢察機關如果發現法院這個判決存在錯誤,他可以通過抗訴這個手段進行糾正,把這個案件抗訴到上一級法院,由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審理之後再對這個案件做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最終他的目標達到的也就是司法公正。
白岩松:
大家常說普法普法,其實最好的普法就是案例,就像80年代初江青、林彪四人幫集團的時候讓大家知道原來還可以給他們請律師,一下子就明白了,到薄熙來案子的時候,大家更意識到司法整個公開、透明審判的程式應該怎麼樣去推進,這次抗訴其實也是一次特別好的普法,更有助於監督在我們整個司法行進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檢察院還是法院系統,其實也都是從不同的角度成為正向的推進者。
接下來我們還是要連線陳衛東教授,陳教授其實最後還要回到具體的案件當中,圍繞馬樂案廣東高院已經終審了,那麼這次有了高檢的抗訴,高院會如何去面對他呢?
陳衛東:
安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結果可能有兩個,一個是認為原判沒有問題,維持原判。第二種可能就是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依法改判,無論是維持還是改判,都體現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白岩松:
陳教授我剛才說了,其實這一個案例是一次特別好的推動和普法,讓大家更多的去心平氣和的理解,抗訴不是對抗也不是較勁,是發揮監督作用。您覺得將來應該改善什麼樣的環境,讓檢察系統可以把這工作做得更好、更多?
陳衛東:
就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提出的那樣,我們要使公檢法機關更好的發揮配合、制約雙重的作用,同時要強調辦案的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的程式符合程式的公正,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人民檢察院應當適應這樣的變化,尊重法院的判決,同時又加強完善對法院判決的監督。
白岩松:
好,非常感謝陳教授帶給我們的解析,其實從普法的角度來說,我們要為這次抗訴點個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