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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圖的翻案為何如此之難

2014-12-16
来源:香港经济导报

   作者:陳世和

 
  或許是因為依法治國的決定提出良法善治的要求,秉承上意的有關方面又將曠日持久的呼格吉勒圖案的復查重新提上議事日程。
 
  內蒙的呼格吉勒圖一案引起人們廣泛關注,是此案堪比聶樹斌案,兩個案件之離奇,何其相似;都是強奸殺人,都是在較短時間內就破案,都是以口供定罪,都是從重從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而吊詭的是,多年以后又都有落網的嫌犯供認自己實為奸殺的真兇。
 
  這真是咄咄怪事!
 
  如果沒有從重從快辦案的公檢法一體化流水作業,哪能演繹這如出一轍的冤案?
 
  雖然嫌犯已經供述,似乎冤案水落石出……
 
  但是,切莫高興得太早!
 
  中央依法治國的這部“好經”,會不會因基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化臻于無形。
 
  這,不能不讓善良的人在面對依法治國的方略時深感執行的憂慮。
 
  不是嗎,聶樹斌案的嫌犯現身后,該案的復查經過了漫長的歲月,至今結果音訊全無。
 
  眼下,經過漫長復查的呼格吉勒圖案,如果不是四中全會的法治之風吹去歷史的塵埃,恐怕申訴上訪的路徑就是呼格吉勒圖父母的黃泉之路。
 
  復查呼格吉勒圖案為何這樣難呢,比人造衛星上天還難?
 
  實際上,法治不是GDP,法治沒有給地方帶來看得見的經濟利益。況且,如果查實了真相,那些辦案的“有功之臣”還在,他們有可能面臨被刑責。因此, 官官相護使復查難于上青天。可是再難,也要查呀!“法治”的重要性,中國古代的官吏都知道,這是人命關天的事!而本案的內蒙青年呼格吉勒圖,難道他的小命一條竟不及他人的烏紗官帽一頂?
 
  從1996年6月10日搶決呼格吉勒圖,到2005年10月23日,身負多起命案的兇手趙志紅供認自己是奸殺的元兇,此消息在業內披露,引起震蕩。然而復查已經9年多了,仍然不了了之。之所以拖了這樣久,據有關方面解釋,由于犯罪行為已經過去多年,實物證據也已滅失。因此,該案至今沒有結果。
 
  可憐的呼格吉勒圖,這位剛滿十八歲的少年 ,可能還沒有談過戀愛。1996年4月9日,他因發現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區的公廁內,有一名女子被強奸殺害,前去報案,卻被公安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很快他被起訴甚至被法院判決死刑,于1996年6月10日被從重從快地處死。
 
  呼格吉勒圖的死刑好快啊,但復查起來卻如此之慢。其實,以所謂的物證已經滅失作為拖延重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呼格吉勒圖一案作為疑案已是不爭的事實。以下幾點可以證明:其(1),嫌犯趙志紅供述自己是奸殺的真兇,這趙志紅的口供,與已經死亡的呼格吉勒圖沒有串供的可能與條件,也無利害關系,他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應視為最直接的第一手證據:其(2),趙志紅的供述與“409”公廁強奸殺人案的情形基本吻合,他所認證的地點也符合作案現場的范圍與特征,應制圖作為作案現場的證據,構成證據鎖鏈之一;其(3),在偵查人員沒有泄露也不可能泄露“409”奸殺案的真實情況下,趙志紅的供述應為可信的證據;其(4),當初呼格吉勒圖曾在庭上翻供,聲稱有人逼供,這翻供也可作為趙志紅供述的佐證,構成證據鎖鏈之一;其(5),既然認定是奸殺,當初偵查部門沒有提取陰道遺留物進行鑒定,實為重要證據缺失,本案證據不足。可見。對呼格吉勒圖案的重審并不難。因為,我國刑法對被告人的定罪是十分嚴格的,必須是排除一切可能的疑點,即使有被告人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也不能定罪。更何況這是涉及人的生命的定罪科刑。因此,即使依據上述有關物證丟失的理由,只要有如此之多的疑點,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也應該判無罪。更為荒謬的是,當初判死刑時,就沒有物證,現在復查時卻以物證滅失為借口阻擾、拖延復查。
 
  可見,對于呼格吉勒圖案的久拖不決,不是案件 件復查的難度,而是官官相護。實際上呼格吉勒圖復查案的拖延不辦,傷害的是共和國的法治命脈。悠悠萬事,人命關天,法治之大,唯此為大!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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