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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帥大學校長被曝有6個情人 其中1人揮霍6百萬

2014-12-17
来源:江西新聞網

 

  周文斌案庭審現場

  原標題:周文斌案公訴方出示沈某某證言

  辯護方申請讓其出庭作證,審判長稱須提前書面申請

  16日,周文斌案庭審進入第五天,庭審依然處於舉證質證階段。當日,控辯雙方就沈某某、徐某某等人證言進行質證,辯護方申請兩名公訴人回避。當日下午,辯護方申請關鍵證人到場質證,審判長表示需提前進行書面申請。17日,周文斌案將繼續庭審。

  信息日報記者葉景順文/圖

  質證

  公訴人出示沈某某證言

  顯示周文斌送其850萬

  16日,公訴人接著15日庭審舉證,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及贓款扣繳相關書證。沈某某證言顯示,周文斌先後9次給沈某某送錢投資,涉及金額850萬元。

  沈某某證言顯示,2010年4月份,周文斌到江蘇商會辦公室找沈某某,交給其一個密碼箱,裏面是100萬元現金。這是周文斌第五次給沈某某送錢,前後共計500萬元。其後,沈某某將周文斌送的500萬元及自己墊付的100萬元共600萬元,以沈某某名義,全部投入江西三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音)。後因管理不善,600萬元全部虧損。

  2011年9月份一天,沈某某在家裏給周文斌打電話,叫其來家一趟。過了一會兒,周文斌開車來到福田花園。周文斌從車裏拎出一個黑色密碼箱,跟著沈某某上樓。在沈某某家客廳,沈某某向周文斌彙報研發小型飛機項目有良好市場前景。周文斌表示,此前的項目虧了就算了,現在這個航空項目一定要慎重。沈某某認為可以做前期認證,周文斌讓其先試試,並把密碼箱交給沈某某,裏面有100萬元。沈某某將密碼箱放在衣櫃裏,並在兩個月後登記注冊了江西凱備(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之後,周文斌又送給沈某某100萬元。後來由於航空管制沒有放開,項目無法實施下去,100萬元一直放在沈某某家衣櫃裏。

  最後一筆為2013年元月左右,周文斌約沈某某吃午飯,沈某某約其到江蘇商會見面。當天,周文斌在商會吃完工作餐後,留下一個黑色密碼箱給沈某某,共50萬元。

  沈某某證言中提到,周文斌放“閑錢”在沈某某處投資。對於所謂的“閑錢”,沈某某表示,周文斌工資肯定不多,並猜想這些錢可能是別人送的。最後兩次周文斌送的共150萬元,沈某某均用於打麻將、購買奢侈品消費掉了。

  周文斌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相似

  辯方稱“肯定有人做偽證或串供”

  庭審現場,周文斌對沈某某證言進行質證。他表示,江蘇商會在江信國際花園北端(音)酒店,並非公訴人此前提出的在陽明路洪都賓館。2010年底,沈某某擔任江蘇商會會長,並搬到自己開的酒店,改成會所。出現在沈某某證言裏的情況,周文斌稱之為“無效證據”。

  辯護方認為,沈某某證言裏兩次出現的“江蘇商會”,實際上搬到沈某某自家所開的酒店,已經改為會所,周文斌的有罪供述和沈某某的證言如此相似,肯定有人在做偽證或串供。辯護方申請用大學論文“盲審”軟件,對兩方供述進行過機檢查。

  公訴方在質證過程中回應,被告人和證人的說法是對一個案件事實的描述,出現一致的情形很正常,並不能以此認定為串供或偽證。

  此外,周文斌提到沈某某、秦某某的投資情況,稱自己不可能眼看風險這么大,還一次一次往裏面投錢。周文斌對此全部予以了否認。

  交鋒

  辯護方申請兩公訴人回避

  公訴方稱回避理由不成立

  庭審現場,辯護方再次當庭提出公訴方第一公訴人與第三公訴人應當回避。辯護方認為,第一公訴人為南昌大學研究生畢業,在校當過老師,與周文斌曾為師生與同事關系。並且,第一公訴人當庭對周文斌表達了濃烈的個人情緒,將影響法庭公正、公平審判,故申請其回避;第三公訴人為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是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沒有資格作為公訴人,故申請其回避。

  對此,公訴方當庭回應,辯護人申請公訴人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第一公訴人稱,自己只在開學典禮通過電視跟周文斌有過遠距離接觸,此次庭審是第一次與周文斌近距離接觸。此外,他代表檢方出庭指控是履職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完全可以做到客觀公正。第三公訴人則表示,青山湖區檢察院隸屬於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自己本身受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委托,作為公訴人是合法有據的。

  進展

  被告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稱須提前書面申請

  審判長當庭重申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指出,辯護方申請第一公訴人回避的理由為第四種“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情況,但條文中的“其他關系”應當接近該條文中的其他三種情況所述關系,即檢察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等三種情況。

  辯護方則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當辯護律師提出公訴人回避的情況,只有檢察長才有權進行決定。

  當日下午,周文斌及辯護方還多次提出申請沈某某、徐(音)某某、秦某某等關鍵證人到場進行質證。對此,審判長表示,申請證人出庭需要提前做出書面申請,由合議庭研究後再做決定。

  鏈接

  《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條文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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