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作出決定,授權中國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
對於此次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指出,是“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決定指出,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新設的粵、津、≥這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臺胞投資,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據知,上述行政審批的暫時調整適用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涵蓋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
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