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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大哥回應國家賠償:從未漫天要價 205萬可接受

2015-01-01
来源:新京报

昨日,呼格父母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決定,支付呼格父母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新華社記者 邵琨 攝

  新京報訊 昨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根據該決定,國家將向其父母賠償共計2059621.40元。隨後,內蒙古高院官微就呼格吉勒圖案賠償專案和金額進行了說明。

  此前6天,也即1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請求包括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1047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15555.5元,生活費160200元,總計3723335.5元。內蒙古高院於同日立案。

  經過與呼格父母協商,內蒙古高院於12月30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呼格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047580元(國家201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2379元×20),呼格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元(為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共計2059621.40元。

  內蒙古高院作出該決定的速度超出呼格家的預期。對於賠償結果,呼格家表示“能夠接受”,但強調錢多少都不能彌補此案帶來的傷害。

  資料顯示,呼格案是中國冤假錯案中,被告人死亡後執行國家賠償的第一例。

  1996年4月,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警方認定為一起女廁奸殺案兇手。案發62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奸殺案疑犯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殺人案中的一起就是當年這起女廁奸殺案。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後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釋疑1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確定?

  內蒙古高院表示,該國家賠償案件是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為依據提起的,而呼格案所涉及的被執行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死刑,這對呼格吉勒圖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鑒於這種特殊情況,內蒙古高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這個數額是內蒙古高院綜合考量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賠償數額超過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是綜合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到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傷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予以協商和決定的。

  釋疑2

  為何呼格被羈押也獲賠償?

  內蒙古高院表示,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看,因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若屬原判死刑已經執行的情形,侵犯的權利客體不僅包括生命權,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權。這兩項權利的賠償,分別規定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本案呼格吉勒圖生前受到羈押,雖然時間不長,但也依法予以賠償。儘管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在書面申請中沒有單列此項賠償請求,但本著依法賠償和主動告知權利的要求,協商中內蒙古高院主動對此予以釋明,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要求將此項賠償內容寫入賠償協定和決定。故內蒙古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

  釋疑3

  為何賠償不含父母生活費?

  內蒙古高院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雖然規定,“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後均有退休金,且高於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此,結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賠他字第17號和(2006)賠他字第4號兩個個案答覆精神,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釋明瞭生活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其他生活來源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無其他生活來源。

  ■ 追訪

  呼格家人 下一步關注追責

  對於呼格案205萬餘元的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的家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能接受這份決定,但錢的多與少,怎樣也彌補不了家人的傷痛。

  呼格的大哥昭格力圖介紹,呼格案的國家賠償,家屬一切都是按國家法律框架走,從未漫天要價,這一數目在家人能接受的範圍內。

  尚愛雲流著淚說,兩百多萬的賠償只是一個數字,“每一分錢都是兒子的命”,雖然國家賠償了,但此案給家人的傷害就像烙印,烙在心裡無法癒合。她表示,拿到國家賠償後,會給兒子買一塊好點的墓地。呼格現安葬在呼和浩特郊區,墓地簡陋,而且面臨拆遷。

  家人對國家賠償的速度表示滿意。昭格力圖表示,呼格案自進入再審程式後,到今天的賠償,速度相當快,“超出了我們的想像,畢竟我們上訪了9年”。

  呼格家人表示,下一步,他們將關注呼格案的追責:究竟是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哪個人在呼格案中出現問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昭格力圖表示:“我們不是要針對哪個具體部門、具體哪個人,我們(追責)是希望大家能從中得到教訓”,“希望以後,類似的冤假錯案再也不要出現了,這是我們一家人的新年願望”,昭格力圖如是說。

  律師 精神損害賠償超慣例

  針對內蒙古高院做出的呼格案國家賠償,該案當事人所聘請的代理律師苗立昨日表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決定,法院盡可能維護了當事人利益,家屬對結果也比較滿意。

  苗立對新京報記者介紹,這份決定充分尊重了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意見,尤其在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塊。法院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性,對當事人傷害較大,最終1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超出了原則性規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苗立介紹,這份國家賠償中,還有對呼格羈押60天的國家賠償,12041.40元,“雖然數額不大,但意義重大”,它說明法院特別注意到這一部分,對呼格60天的羈押也是錯誤的,它是對呼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

  本版稿件/新京報記者 谷岳飛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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