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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紅受審:魔鬼多可怕我就多可怕

2015-01-0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廣網北京1月6日消息(記者寶音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今天上午依法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中的搶劫、盜竊犯罪進行公開審理。其他關於故意殺人、強姦的指控,因涉及隱私,將不公開審理。 ”

  這是昨天(5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志紅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的現場錄音。此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趙志紅有可能是呼格吉勒圖案的真凶,一個個謎團有待解開。

  昨天上午9時30分左右,身穿藍色棉襖、留著光頭的趙志紅,背對坐滿了人的旁聽席、面向審判席,接受法庭調查。蒙冤而死的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靜靜地坐在旁聽席上。那麼,趙志紅究竟是個什麼樣的人,他都犯了那些罪呢?

  趙志紅,1972年9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永興村人,2003年10月因盜竊罪被賽罕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0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罪被逮捕。

  趙志紅落網時,身高一米六二,體重不足百斤,其貌不揚。2005年1月,央視曾對趙志紅做了採訪,他所說的作案動機讓人吃驚。

  趙志紅:如果不去作案的話,心裡壓抑的不行,老感覺這種壓力壓的我就快爆炸了。凡是認識我的人,從來不跟他們打啊鬧啊,這些事情根本不會在我身上發生,但是我作案時,是另外一副面孔,也就是魔鬼有多可怕,我就有多可怕。那時候就不受我控制了,換句話說,平時壓抑的憤怒就爆發出來了,誰也控制不了。

  公訴機關指控,趙志紅搶劫、盜竊他人財物分別為32700元和3803元。其中199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某社區對下班歸家的池某某進行搶劫,捅了池某某15刀。

  公訴人:我院認為,被告人趙志紅目無國法,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並使用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搶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志紅本人和親屬均未委託辯護人,法院通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謝飛、張瑞軍兩位律師為其辯護。

  11:20,審判長宣佈休庭。下午兩點半開始,法院依法對趙志紅涉嫌強姦、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不公開審理,預計庭審會持續兩天。

  大家都想知道趙志紅和呼格吉勒圖案到底有什麼聯繫?接下來,我們就為大家梳理一下。

  1996年4月9日,呼市第一毛紡廠一女廁內發生強姦殺人案,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並在62天后被執行死刑。

  2005年,趙志紅在呼市新城區一家幼稚園被抓獲。警方認定,從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間,趙志紅搶劫、強姦、殺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強姦後殺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強姦殺害,最年幼者12歲。其中,趙志紅犯的第一起強姦殺人案便是“4·9”女屍案。

  200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牽頭成立呼格吉勒圖案複查組。2006年11月28日,呼市中院對趙志紅系列強姦殺人案進行不公開審理。公訴機關對趙志紅供認的10起強姦殺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訴,其中沒有“4·9”女屍案。

  2005年趙志紅落網後,呼格吉勒圖父母開始了持續9年的上訪。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式,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圖家屬送達再審判決書,並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16日,呼市檢察院宣佈,經對1996年呼和浩特“4·9”女屍案進行審查,就趙志紅的該起犯罪事實向呼市中院追加起訴,指控趙志紅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

  呼格吉勒圖被宣佈無罪後,人們期待進一步瞭解“真凶”是如何作案的?從而進一步通過法理證明呼格吉勒圖的無辜。不過,法院方面表示,對趙志紅被指控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部分,因涉及個人隱私,進行不公開審理。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強調,不公開審理是法律的規定。公眾知情權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洪道德:就強姦這部分,它涉及到個人的隱私,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那是有法律的根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個不公開審理是絕對不公開,沒有什麼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公開的做法,一律不公開。主要是保護被害人個人的民事權利。也就是個人的隱私,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受到法律和司法有效的保護和保障。

  洪道德還強調,我國新刑訴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洪道德:根據這樣的認定標準,法院最終認為,認定呼格是這起案件的兇手,證據不足,最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呼格無罪,這樣的證明標準和這樣的處理結果同樣應當適用在趙志紅身上。不能因為趙志紅個人承認這起案件是他做的,依據他的口供就對他進行定罪,同樣要根據他的口供,還要找到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以後,才能對他進行犯罪的認定和加以處罰。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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