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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案越是被圍觀越要充分說理

2015-01-0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云帆

  核心提示:越是影響力大、社會關注高的個案,越會被圍觀者事無巨細地擴大觀察。法官們也要學著適應“被圍觀”,學著以更充分的公開說理來回應質疑與批評。

  昨天上午,上海高院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與普通刑案遵循“二審終審”不同,根據現行法,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還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林森浩父親昨日在獲悉這一結果後,以“我兒子有錯,但罪不該死”為由,表達了對二審裁判的不認同。而從整體上觀察,網上支持二審裁判結果的仍占絕大多數。

  對個案裁判的評析,當然不是拼人氣。支持者多未必就意味著公正,反之亦然。一個裁判結果,總難有所謂“雙贏”。有分歧並不可怕,這是一個多元化社會的常態。法庭審理設置有辯論程式,就是為了讓不同觀點在法庭上充分呈現,以期實現“事實越辯越清”。林森浩案二審引發全民圍觀,一方面固然與“復旦投毒案”這個著名的標籤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控辯雙方的激烈交鋒聯繫緊密。從網上流傳的辯護詞及辯護意見來看,辯方的業務能力可圈可點。

  尤記得二審期間,多家媒體紛紛聚焦辯方律師延請法醫胡志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胡提出了黃洋系暴發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不同觀點。一時間,輿論譁然。法醫連帶辯護律師,甚至還成了一些激動的線民發洩情緒的物件。

  回到庭審視角。對於辯方提供的質證,二審中檢方對此也有辯駁,稱胡志強並未對黃洋進行屍檢,而只是根據文獻、病歷等材料就作出結論,並試圖推翻此前的鑒定意見,這讓人無法認可。審判長更是當庭表明,胡志強的陳詞,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只能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當鑒識科學進入司法之後,有一種說法將鑒定專家形容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很多案件中,左右或決定案件最終裁判結果的,正是鑒定意見。

  在林森浩案中,鑒定意見無疑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法官不是鑒定專家,對鑒定意見本身只能在形式審查的基礎上,予以認同或不認同——通常來說,法官無法否認一個專業人士在某個專門領域中的鑒定,除非這個鑒定存在違法的特殊情形。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有助於法官正確理解“鑒定意見”。但將黃洋死因歸於暴發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仍然理據不足。二審律師在一些具體而微的司法程式上,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質疑,值得司法關注;有的合理質疑,還亟須一個說明。法院的裁判文書應該說理,並應充分尊重律師的勞動——在裁判文書中對辯護律師的主要辯護觀點進行回應和解釋,是裁判的應有之義。也唯其如此,方能打消眾多質疑。

  從精密司法的視角觀察,二審裁判並未盡善盡美。越是影響力大、社會關注高的個案,越會被圍觀者事無巨細地擴大觀察。這對於確保司法公正,還是利大於弊。法官們也要學著適應“被圍觀”,學著以更充分的公開說理來回應質疑與批評。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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