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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警察丟槍 懸賞5萬元尋槍未果

2015-01-15
来源:中青在線

  中青在線1月15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謝洋)記者經多方核實了解到,1月6日晚,廣西南寧市邕寧區中和鄉派出所民警黃某在中和鄉興和街一帶遺失一把公務手槍,至今仍未找到。

  14日下午,記者在事發地中和鄉街道未見尋槍告示。據當地村民介紹,公安人員已開始逐家逐戶排查。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和鄉派出所工作人員介紹,丟槍時間約為1月6日晚9點多。事發后,警方在當地尋找,并對店鋪、學校以及住戶展開詢問,希望獲得線索,并承諾對“提供線索或交回槍支子彈者,予以5萬元獎勵”。

  事發后當地學校也展開了安全教育工作,校方叮囑外出學生避免前往復雜場所,并要遠離可疑人員。

  近年來,廣西發生了多起警察丟槍案:2010年,廣西荔浦縣一派出所所長醉臥街頭,丟失配槍;2014年3月23日,廣西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丟失一支警用“六-四” 式手槍,當地發布通告懸賞10萬元尋槍未果。

近年發生多起警察丟槍事件

  1、2010年2月8日晚,廣西荔浦縣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長周某,在隨身攜帶配發的“七七”式手槍(槍內有槍彈6發)的情況下,連趕三場飯局并飲酒至醉倒街頭。次日凌晨5時許,周某醒后發現配槍以及小提包、手機甚至身穿的外褲丟失。2月9日上午11時許,他才將丟失槍支事件向上級報告。3月19日,周某到荔浦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被盜槍支未找到。

  2010年7月2日,荔浦縣人民法院對周某丟失槍支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周某構成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2003年9月8日,《蘭州晨報 (微博)》報道說,“8·17長青血案”中兇手杜堯峰自殺后,現場遺留了一支手槍,而這支手槍正是武都縣公安局民警張蘭軍1997年9月在其辦公室丟失的,張蘭軍和杜堯峰系朋友關系。丟槍事件發生后,武都縣公安局很快作出處理決定:免去張蘭軍兩水派出所副所長職務,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調離派出所。長青血案發生后的當晚,張蘭軍被警方帶走關押。

  3、2002年5月5日晚,江西泰和縣一派出所所長梁某到當地一發廊內洗臉時,將其所配發的一支“六-四”式手槍遺忘在發廊的按摩床上。當晚手槍被該發廊小姐曾某發現并將其藏在自己的行李袋中,次日早晨6時許,曾某即以回家取衣服為由攜帶裝有槍支的行李袋離開發廊,后在等車時被聞訊趕來的發廊老板追上,搜出槍支,當場交還給隨后趕來的梁某。

  梁某為逃避法律制裁,在找到槍支后,將嫌疑人放走。7月17日,泰和縣公安局黨委給予梁某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將其調出公安機關。

  4、遼寧盤錦市公安局治安科槍管員孫某,在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任職期間,超越職權,私自借給朋友李某獵槍兩支,送給李某“五九”式、“六-四”式手槍各兩支。同時,他還存放在李某及另一朋友王某處獵槍兩支。

  李某為了感謝孫某,送其1200元香煙、3700元的手機一部及現金2萬元。此后,孫某還借給公安人員王某獵槍2支,曾將獵槍4支存放在朋友張某處。

  案發前,孫某收回獵槍7支、“五九”式手槍一支。在此期間,孫某的行為導致一人輕傷、“五九”式手槍丟失一支的嚴重后果。經鐵嶺市銀州區法院審理,孫某以濫用職權罪被判入獄三年。

警察丟槍后的法律責任 最轻是“警告”

  2011年新修訂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其中,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攜帶、保管規定,致使公務用槍丟失、被盜、被搶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不及時報告的,從重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用槍保管人員對應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督促收回,致使公務用槍丟失、被盜、被搶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攜槍進入賓館、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公安民警攜槍飲酒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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