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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原檢察長受賄超千萬 現金裝滿4紙箱

2015-01-20
来源:新華社

  資料圖:河北“億元貪官”馬超群家中巨額現金照。(圖文無關)

  1月19日,張東陽在法庭上。新華社發

  原標題:從“打黑英雄”到腐敗貪官——沈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的墮落軌跡

  新華社沈陽1月19日電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張非非、范春生

  從警18年,因在打擊沈陽劉涌黑社會案件中榮立一等功,從縣委“一把手”最后升任為副省級城市的檢察長。在19日沈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涉受賄罪的一審判決現場,張東陽因“長期與腐敗做斗爭”而被一路提拔的工作履歷,引發特別關注。

  根據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宣判,張東陽犯受賄罪,涉案總金額達1000余萬元,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打黑英雄”到腐敗分子的巨大落差,令張東陽本人也難以接受。據悉,此案于2014年底開庭審理時,張東陽曾在現場情緒失控,痛哭不止,致法庭不得不一度休庭。

  應親屬請托騙取過億元國家土地補償款,4個裝水果的大紙箱裝滿現金

  張東陽出生于1964年,曾在沈陽市公安系統工作18年,在偵破劉涌案件中立過一等功。2013年1月出任沈陽市檢察院檢察長之前,曾歷任沈陽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沈陽下轄遼中縣縣委書記多年。

  張東陽案發緣于其表弟史海鷹獅子大開口非法攫獲巨額征地補償款。2011年,史海鷹通過弄虛作假、打通各個環節,非法拿到了過億元的國家土地補償款。當其正想如法炮制、再次騙得巨額補償款時,引起了國家審計部門的注意,發現了張東陽巨額受賄線索,并移交給遼寧紀檢部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張東陽應其表弟史海鷹的請托,請求時任沈陽市和平區區長、滿融經濟區管委會主任林強在史海鷹企業動遷補償過程中給予關照。林強將此事安排給時任滿融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馬英奎辦理。史海鷹在陸續獲得補償之外,更通過弄虛作假獲得非法收入合計1.09億元。

  為表達感謝,2012年至2013年間,史海鷹先后6次送給張東陽人民幣570萬元、美元5萬元。

  據史海鷹交待,他給張東陽每次都直接送現金,其中有兩次都是直接交給張東陽200萬元,為此他用4個裝水果的大紙箱裝滿現金,還有一筆史海鷹以給張東陽妻子買車的名義送其100萬元。

  反腐經歷成避罪“經驗優勢”,用“大姐生病了”暗號報信

  長期在反腐領域工作的經歷,竟然成為張東陽逃避黨紀國法懲罰的“經驗優勢”。

  “大姐生病了”這句再平常不過的對話,竟成了深諳法律的張東陽夫妻的暗號。張東陽的妻子劉某某說:“2013年11月張東陽出國去澳大利亞前,因為滿融地區的有關負責人被查,擔心史海鷹也被查,所以和我約定:如果史海鷹被查,我給他打電話時就用‘大姐生病了’這個暗號來告訴他。”

  張東陽從澳大利亞回國時,妻子到北京接他,他特別高興,還稱“真怕在機場等著的是紀委的人”。然而,伸手必被捉。張東陽終究難逃法網。

  除了上述事實,2005年至2013年間,張東陽還有5筆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東陽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和沈陽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崗位調整、工程承攬、承諾在案件處理上給予關照等方面的利益,還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多獲取動遷補償款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先后收受六人款物合計人民幣986.96萬元、美元6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為此,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警惕腐敗官員利用影響力“請托斡旋受賄”

  張東陽落馬后,涉案的林強也被調查。“一個史海鷹讓兩個正廳級干部落馬值得反思,畢竟國家培養領導干部不容易。”一位辦案人員說。

  張東陽案件審判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崔大勇說,在張東陽收受的6筆賄賂中,有多筆是其規避法律、利用影響力“請托斡旋受賄”,這一個新現象應予關注。其中,張東陽收受其表弟史海鷹的賄賂,既是其受賄系列案中數額最大的一筆,也是其利用職權影響力的突出事實。

  崔大勇表示,“斡旋受賄”和一般受賄有所區別。一般的受賄案件普遍為如下犯罪鏈:允諾給予幫助――收錢――實施幫助。“斡旋受賄”則是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通過其影響力,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施與幫助和關照。

  據史海鷹交待,2011年3月,沈陽市和平區滿融經濟區發布公告,對該地區進行動遷。史海鷹為了多得補償款,在自己租用的158畝土地上大肆建房。之后,他找到時任遼中縣委書記張東陽幫忙,張東陽找到曾經在遼中縣與其搭班子、時任沈陽市和平區區長的林強幫忙,林強允諾幫助后,給時任滿融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馬英奎打電話。

  “我找到馬英奎,說企業馬上要動遷了,希望領導多幫忙。馬英奎說林區長已經跟他打過招呼了。”就這樣,在馬英奎等人的安排幫助下,史海鷹從當地主管部門順利拿到共計1億多元補償款。

  “這件事沒有張東陽找林強幫忙說話,馬英奎不會搭理我,我也不可能得到這么多補償款。”史海鷹說。

  負責審理張東陽的司法干警表示,張東陽是黨委部門的干部,按理說政府的事不在他職權范圍內。但由于“一把手”的權力缺乏邊界設定,讓張東陽敢于利用自己職務的影響力委托其他干部為其謀私。

  遼寧省社科院研究員侯小豐認為,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是張東陽從一名縣委書記、一名司法領導干部走向犯罪深淵的重要原因。作為縣委“一把手”和檢察長,張東陽一直都是在監督別人的,而別人卻很難監督到他。未來的反腐工作要在強化對各個層面權力的約束上下工夫。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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