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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点名富士康违法超时加班

2015-02-03
来源:新京報

   [摘要]全國總工會點名富士康,稱其長期違法安排勞動者長時間加班,致使部分勞動者出現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導致過勞死或自殺現象時有發生。

  新京報訊 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法律工作部部長郭軍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業長期違法安排勞動者長時間加班,致使部分勞動者出現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導致過勞死或自殺現象時有發生。

  郭軍是在全總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說,從目前我國勞動關系發展現狀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事件還大量存在,下一步將加強對勞動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推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建立重大典型違法案件曝光和公開譴責制度。

  同時,全國總工會集中公布了2014年10起勞動關系領域的違法案件和勞動事件,包括侵犯女性平等就業權、非法使用童工等。

  富士康違法超時加班

  郭軍說,一些企業安排勞動者每日工作長達十幾個小時,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一些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未執行帶薪休假制度。富士康等企業長期違法安排勞動者長時間加班,致使部分勞動者出現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導致過勞死或自殺現象時有發生。

  “許多地方僅對投訴舉報的案件進行查處,不能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已經查實的違法案件懲處力度不大,達不到震懾違法用人單位的目的,導致木桶短板效應。很多企業都可以向富士康學習,通過超時勞動,企業可以獲取更多利潤,進入世界五百強”,郭軍說,“如果不能對這些違法企業真正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木桶短板效應一定會出現。” 據全國總工會官網

  用工性別歧視問題突出

  又訊 據新華社電 郭軍表示,當前在勞動關系方面用人單位的就業歧視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性別歧視。

  這次發布會公布了10起典型違法案件和勞動事件,其中發生在2014年的浙江新東方烹飪學校侵犯女性平等就業權就是一起典型事件。河南籍應屆女大學生郭某在應聘該校文案職位時多次因烹飪學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條件被拒。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烹飪學校行為屬于就業性別歧視,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業權,應向郭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欠薪是基本道德問題”

  郭軍表示,農民工欠薪問題不是簡單的違法問題,而是基本的道德和道義問題。企業應負首要責任,政府有關執法部門的責任也很大。

  郭軍還表示,嚴重、惡意的欠薪有更嚴厲的解決手段,如惡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據他介紹,在一些欠薪比較突出的地方,工會推動建立了員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一旦資金或者建設項目出問題,可以作為職工工資的一種補償。另外,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還有一部分資產可以變現,這時候工會或者政府可以先行墊資,幫助員工滿足工資需求,事后向欠薪企業追償。

  2014年度勞動違法部分典型案件

  深圳兩公司非法使用童工

  2013年底,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電子有限公司因非法使用童工被媒體舉報。2014年1月,兩公司被下令限期整改,分別被處以1萬和3.5萬元的行政罰款。

  江蘇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2014年8月2日,江蘇昆山臺資企業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目前,對涉嫌犯罪的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等18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

  江蘇鵬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辭退懷孕女工

  2012年初,江蘇鵬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周女士擔任公司行政秘書。2014年周女士懷孕后,公司告知周女士暫時回家休息,后要求遞交辭職報告,否則將安排到體力勞動繁重的一線生產崗位。有關部門向企業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事實+

  富士康曾因跳樓事件備受質疑

  富士康科技集團創立于1974年,是專業從事電腦、通訊、消費電子、數位內容、汽車零組件、通路等6C產業的高新科技企業。不過,讓富士康廣為人知的并非其代工的產品,而是自2010年起,其各地分公司接連發生的多起跳樓事件,富士康也因此備受質疑。

  例如,自2010年1月23日富士康員工第一跳起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發生14起跳樓事件,引起全球關注;2011年,成都郫縣德源鎮富士康菁英公寓、深圳寶安區龍華富士康北門百鳴園宿舍樓、太原富士康等地分別各發生1起跳樓事件;2012年,富士康科技集團(煙臺)工業園、成都富士康各發生1起跳樓事件;2013年,富士康豫康宿舍樓、鄭州富士康富鑫公寓各發生1起跳樓事件;2014年,深圳龍華富士康園區發生員工跳樓事件……

  有分析認為,富士康頻發發生員工跳樓事件的原因可能有:第一,企業一味的追求經濟利益,沒有做到權衡發展。第二,企業缺乏人文理念,以及對員工缺少人文關懷。第三,企業的管理制度有漏洞,有缺陷。第四,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介入以及監督管理,懲罰力度不夠,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勞動法的立法執行有漏洞,勞動者維權成本過高。

  強迫超時加班違法

  我國法律對勞動時間,和加班時間都有嚴格規定。《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不過法律規定也有特殊情況,勞動法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加班時間可以不受限制。

  而“員工過勞死”如與加班有因果關系,公司難辭其咎,相關人士表示,企業應該重視員工的身體健康,更應該尊重國家法律。如果工作需要加班,應與員工協商,并考慮員工的健康情況。(騰訊新聞綜合央廣新聞、人民網等報道)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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