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台灣一報社主管刊登李宗瑞迷奸照片 判刑定讞
中新網3月12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自由時報》3年前刊登富少李宗瑞案被害人裸照。台灣地區“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分別判處副總編輯及記者3人6個月到3月徒刑。
判決指出,《自由時報》在2012年8月14日以“李宗瑞之父,請辭元大金董事”為影劇版頭條標題,刊登3張經過馬賽克處理的裸女照。
檢方認定,報紙散布他人竊錄畫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副總編輯及記者等3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案發當時媒體爭相報道此案,顯見外界應知照片是偷拍所得,被告等人的辯稱,均屬事後卸責矯飾,考慮他們身為媒體人,卻放棄守門人義務,喪失媒體正面形象。
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自由時報》副總編輯鄧蔚偉6月徒刑,影視藝文中心撰述委員劉衛莉及記者陳慧貞各3月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18萬元、9萬元(新台幣)。二、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