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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監獄要公開罪犯減刑、假釋的條件

2015-04-07
来源:新华网

  原標題:司法部出臺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全文)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出臺《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增強監獄執法透明度。意見全文如下: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部署,進一步增強監獄執法透明度,促進執法公平公正,提升執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監獄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深化獄務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

  1、獄務公開是刑罰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監獄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監督的具體體現。自2001年10月司法部決定在全國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以來,各地公開監獄執法的依據、過程和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使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了監獄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近年來,一些地方還開展了深化獄務公開試點工作,通過進一步深化公開的內容,創新公開的方式,拓寬公開的管道,全面打造陽光執法體系,增強了獄務公開的實際效果,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好評。同時,也要看到當前獄務公開整體工作水準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特別是在公開的內容、方式方法、制度機制等方面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還存在一定差距。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完善司法公開、推進獄務公開提出明確要求,將推進獄務公開列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獄務公開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也表明,切實做好深化獄務公開工作,是監獄系統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實現依法治監、推動法治中國建設、平安中國建設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執法公信力,預防司法腐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確保監獄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提高監獄人民警察業務素質和執法水準的有效途徑。各級監獄機關要進一步認識深化獄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深化獄務公開的各項工作。

  二、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指導思想及原則

  2、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部署,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意識,圍繞罪犯及其近親屬、社會公眾關注度較高的、監獄執法領域的重點和熱點問題,進一步深化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託現代資訊手段確保各項公開措施得到落實,切實推動執法的內容、方式、制度、服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

  3、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公開原則。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內容和程式,向社會公眾、罪犯及其近親屬公開相關執法資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資訊。

  (2)及時準確原則。凡是依法應當公開的執法事項和資訊,都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採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公開,在內容上確保客觀、真實、準確。

  (3)強化監督原則。加強內部監督,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及社會公眾監督,確保獄務公開工作持續健康開展。

  三、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內容

  4、監獄機關應當根據社會公眾、罪犯近親屬及罪犯等公開物件的不同需求,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內容。

  5、對社會公眾,監獄應當依法公開下列資訊:

  (1)監獄的性質、任務和職責許可權。

  (2)監獄人民警察的權利、義務和紀律要求。

  (3)對監獄機關和監獄人民警察執法、管理工作進行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4)罪犯收監、釋放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5)罪犯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6)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方式和途徑。

  (7)罪犯減刑、假釋的法定條件、程式和結果,監獄向人民法院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的建議書。

  (8)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程式和結果,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9)罪犯獄內又犯罪的處理常式和結果。

  (10)罪犯服刑期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11)對罪犯服刑改造表現進行考評的條件和程式。

  (12)罪犯分級處遇的條件和程式。

  (13)罪犯獲得表揚、記功或物質獎勵等獎勵的條件和程式。

  (14)罪犯受到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等處罰的條件和程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條件和程式。

  (16)罪犯通訊、會見的條件和程式。

  (17)罪犯離監探親、特許離監的條件和程式。

  (18)罪犯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有關情況。

  (19)罪犯勞動專案、崗位技能培訓、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報酬有關情況。

  (20)罪犯伙食、被服實物量標準,食品安全、疾病預防控制有關情況。

  (21)監獄執法管理重大事件的處置及調查情況。

  (22)監獄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3)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規定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6、除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內容外,監獄還應當依法向罪犯近親屬公開有關罪犯的個人服刑資訊。公開的內容包括:

  (1)監獄的名稱、位址及聯繫方式。

  (2)對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建議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3)監獄對罪犯實行分級處遇、考評、獎懲的結果,以及對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結果,以及對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5)監獄批准罪犯通訊會見、離監探親、特許離監的結果。

  (6)罪犯參加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社會自學考試、考核的結果。

  (7)罪犯從事的勞動項目、崗位和勞動報酬以及勞動技能、勞動績效和勞動素養的評估等情況。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費及個人錢款帳戶收支等情況。

  (9)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體檢結果以及疾病診治等情況。

  (10)監獄認為需要向罪犯近親屬公開的其他資訊。

  7、對罪犯公開,除向社會公眾和罪犯近親屬公開的內容外,監獄還應當以監區或分監區為單位,向罪犯全面公開監獄執行刑罰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依據、程式、結果,以及對結果不服或者有異議的處理方式,但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個人隱私的資訊不得公開。

  8、對依法向社會公開的資訊,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對涉及罪犯個人服刑情況的相關資訊,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親屬告知,也可以根據罪犯及其近親屬的申請依法予以公開。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的工作規程,明確辦理依申請公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確保罪犯及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請及時得到妥善處理。

  四、進一步創新獄務公開方式方法

  9、要在繼續堅持和完善借助新聞媒體、運用獄內宣傳手段、開展獄務諮詢、印發《獄務公開手冊》等傳統公開方式的同時,積極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創新公開的方式方法,拓寬公開的管道,使罪犯近親屬和社會公眾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獲得公開信息。

  10、對罪犯公開,可以通過獄務公開專欄、監獄報刊、獄內廣播、閉路電視、電子顯示幕、罪犯教育網等方式,在罪犯學習、生活、勞動區域及時公佈獄務公開的相關資訊;還可以通過在獄內設置獄務公開信息查詢終端,實現罪犯對計分考評、分級處遇、行政獎懲、刑罰變更執行等重要服刑資訊的自助查詢。

  11、對罪犯近親屬公開,可以通過在會見場所設置電子顯示幕、獄務公開信息查詢終端,為其提供資訊查詢服務;也可以通過設立獄務公開服務熱線,及時解答罪犯近親屬對監獄執法管理工作提出的疑問;還可以通過運用手機短信、微信等現代資訊手段,向罪犯近親屬及時發佈罪犯個人服刑改造的相關資訊。

  12、對社會公眾公開,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新興媒體,增強獄務公開的影響力和輿論引導力;還可以通過召開執法情況通報會等方式,主動向社會人士、執法監督員介紹監獄執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權益的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五、進一步完善獄務公開工作制度

  13、落實罪犯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過入監教育、發放罪犯服刑指導或罪犯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方式,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14、強化公示制度。要嚴格依法對罪犯計分考評、分級處遇、行政獎懲、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假釋和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等資訊進行公示。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應當及時進行覆核並告知結果。

  15.健全完善執法監督員制度。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和監獄可以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人士中聘任執法監督員,明確執法監督員工作職責,定期邀請執法監督員檢查、監督監獄執法情況,列席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評審會議或者參與旁聽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執法監督員有權向監獄反映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監獄應當將相關辦理情況及時回饋。

  1、建立完善門戶網站和執法辦案平臺工作制度。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應當設立門戶網站,凡屬向社會公開的資訊都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發佈,逐步開發網上諮詢和自助查詢功能,將門戶網站打造成深化獄務公開的重要載體。要進一步加強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辦案平臺建設,逐步實現刑罰執行工作網上錄入、網上辦理、網上公開、網上監督和網上考核。

  六、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17、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彙報,爭取黨委、政府對深化獄務公開工作的關心和重視。要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爭取支持與配合。要按照《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積極穩妥推進深化獄務公開工作有序開展。

  18、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監獄要分別成立深化獄務公開工作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並明確牽頭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深化獄務公開的各項工作。要明確獄務公開工作的工作程式和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健全獄務公開工作的考評機制,定期組織專項督導檢查,把獄務公開工作實際效果作為評價各級領導班子和個人工作績效的重要標準。要開展獄務公開文明視窗創建活動,及時歸納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經驗。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獄務公開工作成效和經驗,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司法部

  2015年4月1日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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