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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手機信號超強,你幸福嗎

2015-04-14
来源:新浪创事记

  文/白永忠

  真理愈辯愈明,道理越論越清。丁傲西先生《美國運營商有公益性?開什么玩笑!》(以下簡稱《哪門子公益》)一文,對我的上一篇新浪創事記文章《電信運營商是公益型國企?開什么玩笑》(以下簡稱《國企公益》)進行了批駁。鑒于丁傲西先生《哪門子公益》中的邏輯是“單純地以網絡覆蓋優良來衡量一個國家電信法律制度的優劣”,另外還有一些關鍵性問題需要進行回應、答辯、澄清及延伸分析,所以,本文及下一篇文章一并進行深入解讀。

  歡迎丁傲西先生及其他有興趣者對本文進行批評、討論乃至批駁。如果批駁的較為專業,我一定回復;若連最最基本的電信法律概念都混淆不清,比如下面詳細分析的“網絡中立”與“技術中立”,露怯地“拿著不是當理說”,或者對諸如“一個國家人口密度與移動網絡覆蓋關系”之類概念性問題缺乏電信相關從業者所應有的基本理解、感覺或判斷,我就沒動力答復了,因為那屬于授業導師的工作。

  手機信號差、市場失靈與有效競爭

  本文將對國有或私有運營商公益性、美國運營商數量等問題進行回復。由于篇幅過長,將在下一篇文章專門對“運營商數百家的美國,為何手機信號不如中國”現象進行詳細分析。這一問題,既是作為在美國的或者去過美國的中國普通手機用戶困惑不解的事情,也是電信專業人士丁傲西先生《哪門子公益》中的主要邏輯點,比如文章結尾寫道:“拋開這個重點不談,把矛頭指向通信覆蓋,網絡性能做到極佳的中國,甚至不惜顛倒黑白將網絡覆蓋較差的美國擺在中國面前,只能是赤裸裸的打臉了。”

  實際上,在《國企公益》的第2部分(“道德顏值挺高?:國有運營商的公益性”)結尾處,我已經說到:由于篇幅所限和與主題相關度較弱,“美國的移動信號遠沒有中國好”問題將在下一篇文章中進行專門的分析。

  “美國的移動信號遠沒有中國好”,若是電信法律制度方面的“真”問題,那么,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假如美國移動用戶對網絡信號,有著與中國手機用戶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在沒有法律障礙,同時又能確保基本的規模經濟的情況下,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就是不積極響應用戶的這一強烈需求,就是不開展網絡廣度與深度覆蓋工作,那么,這就是市場失靈的表現,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體現,而且此時美國電信監管又遲遲未能跟上,未采用必要的制度安排促使運營商提高網絡質量,這就等同于“市場失靈+制度失效”。問題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基于多重角度審視,這一推理并不成立,而且情況恰恰相反:在其他因素不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情況下,如通信塔建造政府審批程序與繁簡程度、中國特色的手機文化沒有改變、用戶對網絡性能、質量與覆蓋的要求和優先等級不發生變化等,假如中國能夠移植或借鑒美國以“促進電信用戶福利、保護公共利益”為電信監管目標的電信法律制度,那么,事關手機信號好壞的網絡性能、質量與覆蓋,在中國只會變得更好!

  美國有數百家移動“網絡”運營商是鐵的事實

  丁傲西先生《哪門子公益》中寫到:“遺憾的是,作者并沒有對美國運營商有任何深入的了解。美國根本沒有所謂的‘其他數百家移動網絡運營商’,除了人們熟知的四大全國性運營商和MVNO TracFone,剩余的僅有3-4個地區性運營商。”

  提到“MVNO TracFone”,這種邏輯也讓我“遺憾”,因為他在此段文字之前,引用了我在《國企公益》中的下述內容“未包括虛擬運營商、MVNOs、轉售商等沒有RAN的運營商”。墨西哥電信大亨斯利姆旗下TracFone之類的MVNO,即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常被中國媒體簡稱為虛擬運營商,它們其實對于市場有效競爭所貢獻的價值比較有限。無論是美國通信監管機構FCC還是承擔美國反壟斷職責的司法部,長久以來都持這樣看法。所以,我特別強調的是“數百家移動網絡運營商”、而不是“數百家移動運營商”。若算上這類虛擬運營商,那么數量就多的沒譜了,就絕對不止“數百家”這個概念了。

  按照丁傲西先生的說法,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是“四大全國性運營商+3-4個地區性運營商”,但“3-4個地區性運營商”的表述有些怪,到底是3家還是4家,這里姑且假定為最高值,即最多為8家。

  說到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的數量,其實連承擔美國通信監管職責的FCC都不是特別精準掌握。這倒不能簡單地認定FCC失職,事實恰恰相反。可以這么說,美國的電信法律制度,比全世界其他所有國家加在一起還復雜,當然,這只是我自己近二十年研究美國及其他國家電信法律制度的個人判斷。我的新浪博客文章《美國4G拍賣啟示錄》中給出了許多網絡鏈接,其中有一處FCC官方文件中就寫明了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的數量(413家),有興趣者可以去看看。

  因為FCC在管制上秉承“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之原則,由于存在著頻譜二級市場交易、多種形式的頻譜租賃以及運營商層面多種多樣的市場整合策略,同時為了減輕中小運營商的負擔、保護公司商業秘密與促進市場競爭、確保管制的正當性,一些與運營商相關的交易并不要求FCC審批或報備,再加上不同管制規則可能對運營商涵義有著不同的界定標準,因此FCC對市場上實際的運營商數量并不能精確掌控。這是我為什么不在本文及以前文章中只是籠統地說“數百家”,而不講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是“413家”或者“250家”這樣具體數字的原因。實際上,就移動通信業來說,100家與10家相比,相差是巨大的,100家與200、300或400家相比,差別反而沒有那么大了。不過,就像FCC通過頻譜拍賣等方法盡力推動市場進入那樣,監管者應該盡量增加運營商的數量,至于經過市場競爭、優勝略汰,最后剩下了多少家,具體是哪些運營商生存下來,哪些運營商被并收購、破產或以其他方式退出了市場,這些事情應當由市場決定、而不是政府,這才是市場經濟題中應有之義。

  假如丁傲西先生說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是“4大+3中+0.25+0.75”家,還真的能夠在一開始把我鎮住:他可能真的了解美國高度法制文明所催生的移動通信市場結構的復雜性以及由此而呈現的高度市場化。美國移動通信業中的不少商業模式,要視你從哪個角度看,來判斷是否現在許可轉移、事實控制或其他類似情形,進而對移動網絡運營商作出界定。這種現象在歐洲與日本等其他發達國家是完全不存在的,從這一點說,可以算是移動通信領域的“美國例外”。這種“例外”使得國際上的專業機構也可能會對美國移動通信業的判斷產生偏差。譬如國內電信業真正專業人士都知道,在全世界移動通信業發展狀況資訊收集、研究與公布方面,全球移動供應商協會(GSA)是國際上非常權威的機構,其經常定期公布某個技術標準全球有多少家運營商商業運營了、又有多少家準備或承諾要運營了之類的報告,在這類報告中往往存在著關于商業運營的定義。我發現其中對移動網絡運營商概念的界定,并不適合于美國的某些案例:有些被FCC或投資銀行歸入移動網絡運營商行列的情形會被排除在外,而按照這一定義屬于移動網絡運營商的情況,在美國有時并不認為是。

  與人少地小的歐洲不同,美國移動通信市場結構具有鮮明特點。按用戶數多少劃分,用戶多的運營商為少數,大多數運營商用戶數較少,總體呈現為“金字塔結構”:位于頂端的是所謂全國性的四大移動運營商(Verizon Wireless、AT&T Mobility、Sprint及T-Mobile US),中間的是十余家區域運營商,再往下最底層的是數百家小型的地方運營商。需要指出,這些小運營商并不是“本地通”,小運營商的網絡也不是一座座的“信息孤島”,都能夠與其他電信網絡進行互通。另外,由于市場競爭激烈以及適當的管制,即使是最小的運營商,也能夠從包括大運營商在內的其他運營商那里獲得漫游服務。除了本地套餐、區域套餐,許多小運營商還針對本地市場存在的需求,開發了沒有漫游費與長途費的全國一價套餐。

  再有,還有一些零散信息,可以佐證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之多,盡管它們的權威性遠比不上前述FCC的官方文件,但這些資訊,即便不是從事電信法律研究的中國電信業界真正專業的人士,也有機會、有可能接觸到。2012年10月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發布調查報告,認定華為、中興的產品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并建議美國政府應避免購買這兩家企業的產品,美國企業也應尋找可替代華為與中興的電信設備供應商。雖然不是強制性法律,而只是呼吁,但也使得華為和中興在美國電信設備市場的開拓變得困難重重。由于美國電信市場規模龐大、是真正的肥肉,誓將徹底擊潰愛立信的華為,從未因此而停止美國電信市場的拓展,2015年3月底,華為北美無線業務的一位負責人就對媒體表示,與華為有合作的美國運營商超過了五十家,其中無線運營商就有30家。

  地理面積比新疆稍大、但人口比西藏還稀少得多的阿拉斯加,是美國面積最大的州,面積為1,717,854平方公里,占美國面積的五分之一(百度百科),相當于德克薩斯州的二倍、加州的四倍,人口僅71萬(數據源自阿拉斯加的運營商,百度百科上寫的是108萬),該州移動網絡運營商數量達到二位數。另外,美國還存在著多個主要由小型運營商組成的行業協會(NGOs),其主要宗旨是為成員利益向FCC等政府機構進行游說,其中有一家叫做CCA,它的小運營商會員數在百家左右。

  盡管美國移動網絡運營商如此之多,但是,自2010年開始,FCC移動通信市場分析年度報告已經連續四年未得出“美國移動通信市場為有效競爭”的結論。所以,FCC仍在盡力通過諸如剛剛結束的AWS-3頻譜拍賣和將在2016年舉行的600 MHz廣電頻譜激勵拍賣等頻譜一級市場的管制舉措,以多種形式促進市場進入,同時,還采取放松移動衛星電話所占用頻譜的規制等其他方法,推動其他有實力的通信服務商進入移動通信市場。

  TD-LTE與技術中立

  關于政府電信監管機構在頒發許可時的技術標準中立問題,盡管中國在過去十年頗有爭論,但是,國際上,經濟與管理理論方面在十余年之前就已經形成定論,各國也紛紛遵循《WTO基礎電信協定》要求制定相關法律進行實施。

  移動運營商的代際技術標準的選擇,其實是一個非常簡單問題。我認為,有了前期CDMA和TD-SCDMA刻骨銘心般的教訓,即使只有高中文化學歷、在三大運營商中的任何一家工作一年以上者,哪怕是營業廳服務員或者第三方派遣工,也能說出其所在運營商應當如何選擇4G標準。

  關于技術中立,不再重復或延伸討論,但有一點需要指出:雖然TD-LTE和FDD LTE是同一技術的兩個變體、二者90%以上是相同的,但這絕不意味著二者90%的專利是相同的,更不能直接推定二者90%的知識產權是相同的,也不能說二者商業生態“最多只差10%”,另外,中國移動2014年TD-LTE大躍進,受益的并非僅限于TD-LTE廠商、而是全球整個LTE。

  運營商公益性是偽命題

  在“運營商是不是公益性國企”部分,丁傲西先生《哪門子公益》首先寫到:“作者所犯的第一個常識性錯誤就是否認運營商的公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運營商具有社會公益性和企業屬性的雙重身份。所謂的社會公益性是指提供覆蓋全國絕大部分人口的網絡能力,特別是偏遠地區人口的信息化需求。不僅如此,國家還要求運營商及時采用最新的技術,降低網絡成本,用更低的價格滿足更多人的需要。”作為在中國基礎電信運營商干過8年法律工作、出版了2部電信法律專著(法律出版社)、總共近90萬字、從事電信法律研究近二十年的法律人,《電信條例》,我至少讀了上百遍,我真不知道丁傲西先生的以上論述是依據《電信條例》中的哪條哪款得出的,怎么還涉及到“信息化需求”了?“國家還要求運營商……降低網絡成本,用更低的價格滿足更多人的需要”的說法,也存在問題。可以說,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現代電信法中有“國家要求運營商降低網絡成本”的直接規定,因為這與電信業基本規律相沖突,在實踐中也無法做到,而且不符合電信法立法目標與宗旨,會傷害公眾利益。

  丁傲西先生在《哪門子公益》中強調國有運營商的社會公益性,說“運營商具有社會公益性和企業屬性的雙重身份”,卻認為不應當據此限制運營商利潤率,這不就是網友所戲言的“你說他壟斷,他說自己是公益國企;你指責他漲價,他說要持續性發展”、“你給講政治,他給你講法律;你給他講法律,他給你講政治”嗎?

  為了支持國有運營商社會公益性的論點,丁傲西先生在《哪門子公益》中寫道:“以中移動為例,僅僅一張TD-LTE網絡就耗費了3500億以上的資金。即使移動2014年利潤1093億,也需要3年的時間才能滿足。”這一推斷沒有考慮企業會計制度,而且沒有進一步估算TD-LTE網的投資周期與回報率。姑且按照丁傲西先生的此處邏輯,簡單做做算術。眾所周知,2014年中國移動拼命建造TD-LTE網,TD-SCDMA網搞了那么多年、累計投資才1,880億,所以說3,500億的資本開銷可謂巨大,即便如此,利潤仍然高達1,093億,相當于每天凈賺3億,3.2年的利潤就能把3,500億的資本投入“填平”,而且這還是在國有運營商存在所謂社會公益性的情形下完成的,人們不禁要問:移動網絡折舊期有多長?這種“公益性”還不算是暴利嗎?要是沒有公益性,哪是不是一年半載就夠了?

  移動通信頻譜是一種稀缺資源,在進入移動互聯時代之后,這一稀缺性更加凸顯。2015年1月29日結束的美國AWS-3頻譜拍賣,總共只有65MHz頻譜且其中15MHz是只能用于上行而大大影響使用價值的頻譜,即便如此卻拍出了450億美元的天價。2015年3月下旬,在經過19天、115輪激烈競標,印度頻譜拍賣也創出了159億歐元的高價。與美國和印度相比,中國運營商的頻譜簡直就是白菜價,這本應由全體中國公民共同所有的稀缺資產,至少也應當由政府按照其應有經濟價值征收頻譜費,用于公共開支或其他社會事業,比如填補社保缺口——要知道,過快的老齡化速度已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最大挑戰,80歲以上高齡老人正以每年100萬人的速度遞增。由于三大運營商都已經在海外上市,而且在上市之初一般都作出了高額派息的承諾,因此,可以說,這些原本應當用于公益性開銷、列入公共預算而由政府留給運營商的錢,實際上,至少有一部分最終是以利潤分紅形式直接“回饋給”境外投資者了。電信央企的“公益”都做出國了,惠及到了海外資本家,只不過買單者是中國老百姓!

  退一步看,即使因所謂運營商公益性而限制利潤率、限定高管薪酬,在電信央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之前,也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因為貪腐行為是企業成本和費用,降薪甚至可能催生更多的尋租行為。三大運營商當初在海外上市,國家的目標不僅是融資、更是要“融制”,即促使它們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近些年被媒體曝光的運營商內部人控制和腐敗大案看,這一目標還遙遙無期。所以說,丁傲西先生所謂的國有運營商社會公益性,其實還不如2011年12月國資委副主任邵寧所提出的“公益型國企論”呢,更何況邵寧的公益型國企論當時就被中國財經界廣泛質疑和批評,認為那樣會將國企改革直接倒退到八十年代改革起點。

  退一萬步講,假如真要像丁傲西先生主張的那樣認定“運營商具有社會公益性”,那么,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你可以搞希望工程,他可以在革命老區推動紅軍小學建設,或者為了響應國家足球戰略為這些小學足球體育設施條件的完善做些公益事情,所以說,公益行為之間通常沒有沖突與矛盾、沒有競爭關系,有時還有疊加倍增效應。然而,三大運營商之間是有競爭關系的,也即出現了“公益之間的競爭”,有些情況下還很激烈、火藥味十足,甚至會出現所謂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國有運營商為了自身利益連法律和電信用戶的基本通信權都不顧的案例。所以,為了調整這類“競爭”,就必須將“運營商社會公益性”定位落實到制度層面,以提供制度保證與支撐,進而需要把電信監管制度體系及適用于電信業的反壟斷制度完全推倒并重構。這不僅與過去三十多年國際電信業發展潮流相背離,而且對于制度供給短缺的中國來說,公眾利益的保護將會遇到空前挑戰。

  公益國企論的一處致命硬傷,在于其理論上不能自洽。正如哈耶克所言,“通往地獄之路,常由善意鋪設”。刻意凸顯國企的公益性,是國企改革的回頭路,其結果很可能會走到善良人良好愿望的反面。

  特別需要聲明的是,我在《國企公益》中從沒有說直接或者間接暗示美國運營商的公益性,運營商都是公司,是盈利性經濟組織,追逐利潤是其存在的根本價值。我不知道丁傲西先生的判斷是如何得出的。另外,關于普遍服務與應急通信的內容,也是為了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基于我對所謂“運營商公益性”內涵作出的最大范圍假設而囊括其中的,而國內運營商及電信媒體通常并未將應急通信納入運營商公益性話題。

  在說到自然災害發生后運營商應急通信服務和通信保障問題時,丁傲西先生《哪門子公益》中寫到:“美國在應對卡特里娜颶風時反應遲緩……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卡特里娜颶風來臨的時候,第一個為救援提供幫助的居然是一名普通的無線電愛好者所使用的設備。”我認為這一論據過于八卦。

  有種說法叫“看新聞聯播感覺歌舞升平,上互聯網發現問題種種”。解讀與理解中美兩國自然災害發生后的新聞報道,進行通信保障和應急通信研究、總結經驗、檢討和改進制度時,理性的智者必須考慮以下背景因素:其一,當中國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發生時,出于維穩考慮往往執行比平時更為嚴格的資訊管控,而美國則由于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存在,即使像《紐約時報》整版全文刊登由國防部泄密者提供的國家絕密文件,美國政府也拿《紐約時報》沒有辦法。日本橫濱國立大學名譽教授村田忠禧日前出版新書《史料徹底考證:日本如何占據釣魚島》,通過對公開資料的搜集、考證,全面反駁了日本政府“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說法。(《人民日報》,2015年4月13日)這種“反革命式”的事情,在中國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其二,從新聞傳播的角度講,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當自然災害發生后,若沒有政府管控,媒體在抓新聞時,往往傾向于負面的新聞報道,可能政府和運營商都做出了相當出色的工作,但媒體就是只報道其中的不足。在進入互聯網時代,這一特點變得更為突出。其三,如網絡上流行段子所講述的,不僅美國媒體監督美國政府,部分中國媒體也承擔著監督美國政府的“法定職責”,有時會發生撲風捉影式的笑話,也有相關記者因缺乏專業知識而誤讀的情況。

  另外,自然災害發生后,如果固定或移動網絡還能夠部分運行,那只能說災害的嚴重等級還不夠高。在大的自然災害發生后,地面上的通信基礎設施一般都會遭到重大破壞,網絡通常會完全癱瘓。要使受災地的通信恢復正常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在此期間只能依靠應急通信車輛或航空器,或者臨時搭建的通信網。但是在所謂“黃金72小時”之內能夠在第一時間即投入使用、最為可靠的就是衛星電話,除了國人熟悉的國際海事衛星電話(Inmarsat)之外,美國還有Globalstar等三家以上的移動衛星電話(MSS)服務商能夠提供類似服務,其中有的還自己主動對當災害達到一定等級時的通信價格作出了限制性承諾,這些都是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其他國家所不具備的。因此依托著強大國力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國在應急通信與通信保障方面雖然不可能達到完美境界,但也絕不會淪落到靠“普通的無線電愛好者”來救場的窘境——更何況颶風與地震不同,是可以進行提前預報的。再者,我建議丁傲西先生回去查一查,包括你所提到的所謂“油機”以及沒有提到的應急通信車在內,應急通信的整個體系是哪個國家發明的,哪個國家最先投入使用的,非洲的運營商有沒有應急通信車和所謂的“油機”?認為中國運營商有“油機”,美國第一位救援來自普通無線電愛好者,并據此簡單地認定“在地震颶風之類災難發生的時候,美國的運營商根本比不上中國的運營商”,這讓我有種“只見樹葉、未見森林”的感覺。

  我還是堅持在《國企公益》中的觀點:一是,與普遍服務制度一樣,大災大難時的應急通信與通信保障,關鍵在于制度本身的完善性與完備性,把希望寄托在“流淌著高尚道德血液”國企的自覺自愿上,可能會在某時或在某地有效,但很難確保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任何情況下都有同樣效果,從根本上講,這即是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所在。二是,應當遵循國際慣例,以運營商所有權中立為出發點,不管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首先假定其為“魔鬼”,通過完善、系統、成體系的制度規則,像美國那樣“迫使”其演變或升華為“天使”。

  出路判斷與路徑選擇

  丁傲西先生《哪門子公益》中以美國偏遠地區沒有網絡覆蓋為由,認定我關于中美兩國普遍服務方面的差距是“令人啼笑皆非”。我覺得這很不專業。因為普遍服務制度在美國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解美國的人都知道,在中國1949年解放時,美國的固定電話就已經非常發達了,而移動通信從商用到現在也不過30年的歷史,因此美國普遍服務更早、更廣是基于固定通信的,將移動通信納入普遍服務體系只是近些年的事情。僅僅憑美國偏遠地區沒有移動網絡覆蓋,就全盤否定美國普遍服務法律制度的先進性,這才真正“令人啼笑皆非”。

  丁傲西先生在《哪門子公益》的總結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雖然幾家運營商飽受詬病,但是在中國這種特殊的國情下,企業的公益性絕不是三言兩語就能抹殺的。在競爭嚴重缺位的情況下,我們的政府部門應該建立長效的監督、管理體制,特別是攜號轉網和網絡中立,讓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運營商,運營商也可以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網絡。”

  通常情況下,“總結”在一篇文章中起著畫龍點睛的作用,上述建議應當是丁傲西先生為中國電信業種種問題開出的解藥,但我認為:這一建議過于理想化、過于簡單、完全沒有技術含量。國人中稍微有些經濟頭腦的人都能夠看出來,中國電信業最為直觀表現出來的問題,從某種角度看,也可以說是萬惡之源,即市場準入制度壁壘所催生和維系的行政壟斷,而且,這一點我在《國企公益》、《FDD博弈:中移動出局,13億手機用戶受損》(以下簡稱《出局》)等近期二篇創事記文章中都多次提及,我不曉得,丁傲西先生批駁時為何對這種本質性的關鍵問題視而不見。

  在部門主導立法的中國,一部《電信法》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草擬,直到現在還是“在路上”,而國外的電信法已經跟隨產業演變進行了許多次修訂式的版本升級,已由電信法1.0進入4.0或5.0時代。而中國的《電信條例》已經有15年了,從未進行過實質性修訂,要知道與15年前的2000年相比,包括移動通信業在內的整個電信業早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式的變化——不比這15年期間中國房價暴漲的程度低。這才是近些年以來運營商成為央視3?15晚會常客這一現象背后的根源,即把本應由電信法解決的行業問題,在積累與發酵之后,推給了輿論監督的媒體。

  各國電信法第一條一般都直接闡明立法目的,丁傲西先生只需將中國的《電信條例》與國外電信法的立法目的,以比較法的形式進行簡單對比,就能夠發現中國電信業種種問題的體系性根源。對于深化中國電信體制改革來說,制定一部與國際接軌的《電信法》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三座大山與三家之痛

  人們常說的壟斷或者壟斷程度,有一個專業術語與之對應:市場集中度。評估市場集中度有多種方法,通過計算HHI進行初步評估,是一個廣泛使用的方法。

  赫芬達爾-赫爾希曼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n Index),簡稱為“赫氏指數”或者“HHI”,是指在一個相關市場所有經營者市場份額的百分數平方之和。

  若某個市場有5家經營者,每家均占有20%市場份額,那么,HHI即為:20x20+20x20+20x20+20x20+20x20=2,000。若是4家市場份額相同的情況,則HHI為2,500(25x25+25x25+25x25+25x25),數值上升了500。假如仍然為4家經營者,其中一家占有40%市場份額,其余三家各占20%份額,那么,HHI為2,800(40x40+20x20+20x20+20x20),HHI數值比份額相同的情形增加了300(2,800-2,500)。獨家壟斷市場的HHI等于10,000,這也是HHI的最高值;而一個由許多很低市場份額經營者組成的市場,HHI可能接近于0。可以看出,HHI對市場份額較大經營者的反映較為敏感,而對份額較低經營者小幅度的變化反映則較低;一個市場HHI越高,就表明其市場供應越高地集中于少量經營者之中。

  HHI能夠同時反映一個市場中經營者的數量以及它們相應的市場份額。一般來說,HHI隨著經營者數量的增加而下降;同時,在經營者數量不變的情況下,隨著市場份額非均勻的加劇而增加,或者說,市場份額越是均勻,HHI數值就越低,而當所有經營者市場份額完全均等時HHI數值最低。

  HHI不僅被經濟界與法律界普遍認可,而且也被全球電信監管機構和反壟斷機構廣泛使用。就移動通信而言,用于計算HHI的市場份額可以是用戶數份額、收入份額、利潤份額等,其中以用戶數進行計算的情況最為常見。

  需要指出,與電信業不同,在互聯網領域,由于存在著相關市場定義、雙邊市場、市場進入壁壘、技術快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性,不能根據百度、阿里巴巴及騰訊等中國互聯網三大巨頭各自主要業務的市場份額,簡單地計算HHI進而確定BAT在各自主要業務市場擁有市場支配力。

  2008年5月工信部、發改委及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通告》,正式啟動了中國電信業史上的第3次電信重組。該通告中有這樣表述:“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發放三張3G牌照,支持形成三家擁有全國性網絡資源、實力與規模相對接近、具有全業務經營能力和較強競爭力的市場競爭主體,電信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競爭架構得到完善……”。可見,“實力與規模相對接近”,是政府在該次重組中追求的一項主要目標。而三家運營商之間市場競爭的最理想結果是勢均力敵、實力相當,即在相關市場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市場份額,此時HHI是3,333。

  2010年8月19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新的《水平合并指南》,從總體上將市場劃分為三種類型:(1)“非集中市場”,HHI低于1,500;(2)“中度集中市場”,HHI在1,500-2,500之間;(3)“高度集中市場”,HHI高于2,500。而歐盟對市場集中的劃分標準,相對而言更為嚴格。在歐盟,通常情況下,將HHI低于1,000的情形視為低市場集中度,把1,000-1,800的情形看作中等市場集中度,而高于1,800時則屬于高市場集中度。英國競爭規制機構“公平貿易署”和“競爭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合并評估指南》中,把HHI高于2,000視為“高度集中”,介于美國與歐盟之間。由此可見,中國移動通信市場HHI最好情形下也要高達3,333的情況,遠高于美國和歐盟“高度集中市場”的市場劃分。

  依照美國《水平合并指南》規定,高度集中市場中的合并使得HHI增加幅度在100-200之間,可能產生實質性競爭問題,通常有必要審查。若HHI增加幅度超過200,將假定可能會產生、強化或鞏固市場支配力或者使得市場支配力更易運用。因此,中國HHI最理想狀況的3,333,與比歐盟寬松的美國“高度集中市場”認定基準2,500相比,雖然在數值上僅高出833,但實際上市場集中度是高出很多的。所以說,即使是在最理想的市場競爭狀態,中國的手機用戶還是只能在“虎獅豹”之間進行選擇。

  理想很美好,現實很殘酷。中國第3次電信重組已經過去近7年,所謂勢均力敵的、壓根就算不上理想的“理想國”仍然遙不可及。2015年3月《財經》雜志的一篇文章稱:2014年1月-10月,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的移動用戶市場份額分別為63.9%、23.3%和12.8%。據此計算,HHI高達4,790,比美國“高度集中市場”認定基準2,500高出了2,290!假如按照近期央企合并潮中傳言的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的合并發生,假設市場份額不變,二者合并后的份額為36.1%,那么,HHI就上升到了5,386,增加了596,大大超過了前述高度集中市場中HHI增加幅度超過200的基準。

  也就是說,中國移動通信市場的競爭還很不充分,有效競爭的格局遠未來臨,而這正是“三大運營商都有信號很好的網絡、但用戶幸福感與滿意度卻未必高”的原因所在。

  如果說就移動通信市場競爭結構將中國與美國直接相比,有人會覺得:這多少有些脫離中國國情,畢竟中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而美國則是全球領先的發達國家。然而,作為金磚四國之一,中國與同為發展中國家且國情較為類似的巴西、俄羅斯和印度等其他3個國家相比,在移動通信事業與規制方面,差異還是巨大的。相對而言地小人少的金磚國家南非就更不必說了,看看同樣曾經作為英國殖民地的新加坡和香港,在法制體系方面與原宗主國之間的“密切性”就知道了。就移動通信市場準入等管制的價值取向而言,巴西、俄羅斯和印度等三國是比較接近的,而且從本質特征方面看,它們與美國是比較接近的,也就是說,中國與它們之間的差異度,其實并不比中國與美國之間的差異小多少。

  攜號轉網制度:很重要但價值有限

  包括丁傲西先生在內的許多專業人士、媒體人及普通移動用戶都特別強調“攜號轉網”制度的重要性。我認為,這更多是作為手機用戶的一種本能反應。實際上,攜號轉網制度的執行在美國與歐盟已有十多年,印度等不少發展中國家也都實施了這項制度。在制度執行的初期,用戶轉網行為較高(與沒有這一制度相比),但其后轉網率通常會趨于穩定。中國不是沒有攜號轉網制度,而是制度本身從實體到程序都因為相當有中國特色而致使效果很差,基本上與沒有差不多。

  中國的銀行業,是國有銀行、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股份制銀行及外資銀行并存競爭的格局,HHI比中國的移動通信業應當低得多。而且銀行業沒有手機號碼對移動用戶鎖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儲戶轉換銀行的經濟成本和時間花費,應當比移動用戶轉換運營商低很多。另外,三、四線以上城市中的普通國人,根據其工作和居住地情況,一般都能夠在10家以上銀行中進行選擇。可是,銀行業仍舊不時被媒體批評壟斷暴利、服務質量差。可見,對于管制性行業來說,用戶能夠在多家服務商中進行自由選擇,未必能夠解決這個產業的結構性問題。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看,消費者權利的具體權項可以進行細分。就電信業而言,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最為關鍵。移動電話的攜號轉網制度,即使能夠像美國那樣完善,也只能在某些情況下“部分解決”消費者選擇權問題,并未觸及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痛點,諸如畸高價格、流量清零等等普通手機用戶最為關心的問題依舊存在。因此,我認為,攜號轉網制度固然重要,但也僅僅是這類重要制度之一,比它還重要的制度有不少,而且攜號轉網制度與其他一些制度協同實施,才能對促進市場有效競爭產生更為積極的效果。

  要求政府執行“網絡中立”是對運營商的精神出軌

  按照中文傳統,批辯文章的在通篇批駁別人之后直接列出的觀點,就是文章的文眼。對于批駁者而言,它應當是最能揭示主旨、升華意境、涵蓋內容的關鍵性詞句。丁傲西先生在《哪門子公益》的總結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雖然幾家運營商飽受詬病,但是在中國這種特殊的國情下,企業的公益性絕不是三言兩語就能抹殺的。在競爭嚴重缺位的情況下,我們的政府部門應該建立長效的監督、管理體制,特別是攜號轉網和網絡中立,讓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運營商,運營商也可以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網絡。”

  這段文字中提到了近期網絡熱詞“網絡中立”,但從內容表述及上下文推斷,對該術語的解釋似乎是:“……讓……運營商也可以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網絡”。這顯得很不專業。“運營商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網絡”本身就不是規范、“專業”的說法。

  再有,更重要的是,與“運營商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網絡”所對應的電信術語應當叫“技術中立”或“標準中立”,“網絡中立”則另有所指。不知道丁傲西先生是混淆了“技術中立”與“網絡中立”兩者的概念,還是假裝糊涂借機向政府喊話、呼吁網絡中立?

  另外,丁傲西先生在《哪門子公益》在第一段中提到其從多個角度反駁我觀點的文章《中移動申請FDD牌照和13億人利益有啥關系》,“抱怨”我刻意回避他對我創事記文章《出局》的批駁。其實,我在《出局》一文中框定的最核心關鍵詞就是“技術中立”,整篇文章都是圍繞這一主線展開,現在看,丁傲西先生連“技術中立”的最為關鍵的用語和基本概念都沒有搞清楚,就批駁我的《出局》一文,還埋怨我不回應。若將此定性為“無知者無畏”似乎有些過分,但本質上確實又具有這種性質。

  網絡中立所涵蓋的領域在價值鏈上游,與作為普通消費者的電信用戶沒有直接關系,但卻有著重大的間接關系,同時能夠充分暴露運營商逐利本性,無論它們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完全看不出“公益性”成分。網絡中立制度所涉及的民事主體,是通信業價值鏈中具有上下游垂直關系的兩類企業:“網絡接入運營商”(即三大電信運營商)與“內容或業務提供商或者其他通信商”(如Google、騰訊微信、網易門戶等等)。網絡中立制度并不調整位于價值鏈相同環節、通常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

  美國互聯網產業全球領先,寬帶發展也非常先進,同時,又是全球首先提出網絡中立問題的國家,還是全世界網絡中立爭論最為激烈、公開與深入的國家,并且在網絡中立的規則建立與運作、全面性司法介入等方面,也不是其他國家所能比擬的,因此,研究網絡中立,必需要把網絡中立在美國的情況進行透徹分析。

  筆者近十余年以來一直跟蹤研究網絡中立的國際進展與中國案例,可以說,中國違反網絡中立基本原則的情況要比美國嚴重地多:美國存在的涉嫌違背網絡中立原則的案例類型,中國基本上都有;而美國沒有的案例,中國也不少。

  兩年之前,在中移動微信收費博弈事件中,騰訊都沒有喊出“要網絡中立”,現在,與電信運營商存在密切厲害關系的人,卻不識趣地替“騰訊們”要求政府實行網絡中立,這真的有可能被三大運營商“赤裸裸的打臉”,因為這屬于評書中所說的“胳膊肘往外拐、調炮往里揍”的反叛行為!

  就在今年2月底,FCC剛剛制定了美國通信監管史上最為嚴厲的網絡中立新規,這引起了全球通信界的熱議,原因是美國互聯網產業全球領先,寬帶發展也非常先進,同時,又是全球首先提出網絡中立問題的國家,還是全世界網絡中立爭論最為激烈、公開與深入的國家,并且在網絡中立的規則建立與運作、全面性司法介入等方面,也不是其他國家所能比擬的。關于網絡中立的系統闡釋,有興趣者請看我的創事記文章《美式網絡中立制度不能破解微信“封殺門”》。

  傲“西”應該,但只應在戰略層面

  與眾多受過法律系統教育的法律人一樣,我從來不認為存在著完美的制度,電信法律制度的領先性是相對的,即便是發達的美國也是這樣。實際上,美國問題與爭議比中國要多得多,這就好比“半徑越大、圓周就越長、圓內外交界部分就越多”一樣。批評美國電信法律制度對中國的發展意義不大,僅僅在政治層面具有局部的、短暫的象征意義,而用美國電信法律制度中“好”的制度安排,聚焦長期困擾中國電信業的深層次問題,則具有積極意義,是廣大電信用戶的福音。這里向民粹主義者建議:少談些抽象主義,多研究些具體問題。美國電信制度中好的規則為什么不能借鑒?任何理性的人都應當支持學習他國好的法律,實際上,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在內中國的許多法律都是從國外借鑒引入的,怎么電信法就不行了呢?這與“崇洋媚外、抹黑國內吹捧國外”有關聯性嗎?

  一個國家手機信號的好與壞,除了這個國家電信法律制度的完善性與完備度、市場有效競爭程度之外(這兩個因素美國比中國的正相關性更高),至少還要受到十幾個因素或情況的影響,而這些因素或情況與電信監管制度無關,也超出了運營商的控制。也就是說,若將某個國家的手機信號視作一個函數,那么,電信法律制度和市場有效競爭僅僅是其中的兩個變量,此外還存在著十幾個變量,手機信號好與壞屬于“多因一果”。若反過來,僅僅依靠“手機信號的好與壞”來推斷這個國家電信法律制度的“優與差”,顯然在邏輯上是完全錯誤的!

  僅僅憑網絡覆蓋差來否定美國電信法律制度對中國的借鑒價值和移植意義,就普通手機用戶而言,完全無可厚非,但是對電信業相關人士來說,則令我十分費解,讓人難以在“無知”與“別有用心”之間進行判斷和選擇,難道還存在著第三種可能?

  設想一下,假如XXTV記者在大街上攔住手握手機的行人問道:“中國三大運營商的手機信號秒殺美國,你幸福嗎?”有的人回答:“我幸福”。猛然間,一位學生模樣路人主動上前答道:“我姓曾”,然后匆匆走開。他這是什么意思呢?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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