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3月13日电(张伟)2014年3月12日陕西省工商局公布了2013年陕西省工商系统消费维权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一、某银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
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案例回顾:2013年3月,韩城市工商局在开展银行系统格式合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银行在与客户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第十三条费用印有:“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保管费、登记费由合同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内容。
维权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汽车自燃纠纷案
案例回顾: 2013年5月,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黄某某诉称,他停放在小区院内的小轿车突然发生自燃,经与该汽车经销商进行联系,要求索赔,可对方只答应修复,不赔偿损失。
维权结果:该局经过调查,最终确认车辆自燃是由于经销商为该车加装的雾灯线路短路引起的,消费者黄先生并无过错。经过反复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为黄某某调换一辆同款价值9.98万元的新车。
三、某传媒公司捆绑搭售付费电视节目案
案例回顾:2013年3月,宝鸡市千阳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诉称,某广电网络传媒公司收取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采取捆绑形式强行向用户搭售“合家欢节目包”(年费60元)。该局调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至2013年2月共收取2000户用户“合家欢节目”费12000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不愿使用“合家欢节目包”107户用户费用共计64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不合格家电冒充合格商品案
案例回顾:2013年3月,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某村民举报,有人以“展销会”的名义推销豆浆机、电磁灶、电热锅,购买后不能正常使用。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当场依法查扣了于某某推销的豆浆机26台、电磁灶23台、电热锅20台,后经法定机构检验,该批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维权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了村民的购货款1.42万元,并处罚款1.58万元的处罚决定。
五、农机消费纠纷案
案例回顾:2013年5月,渭南市临渭分局接到本辖区曹某某诉称,他以105000元的价格从陕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山东产的某品牌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时多次发生液压管漏油,离合器失灵,脱挡,发动机无力等故障,经过经销商数次维修仍问题不断,根本不能正常收获作业,与经销商、生产厂方代表协商多次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维权结果:该局主持召开了由生产厂方代表、经销商代表、农机用户参加的调解会。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次性退还曹先生所付购机款1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