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认为30日申请时限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市政府修改规章废止该规定,8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见义勇为30日申请时限”规定将于8月1日起废止,触动这一变化的是一封市民来信。
新京报记者 郭超
市民申请见义勇为错过时限被拒
2013年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民李树行的信,4页纸上写满了他对见义勇为申请时限的建议。
2007年10月,李树行在部队服役期间,跳入油库挽救了2名群众的生命,自己差点送命。他认为这是一名军人应尽的义务,未告知部队,后来其所在部队领导收到了被救群众的感谢信,部队才获知。
救人过去1个多月后,李树行向石景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希望将自己救人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石景山区民政局答复说,《〈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李树行提出的申请已经过了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所以不予认定。
之后,李树行向市人大常委会写信,提出审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建议。他认为,一般人并不知道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否则就会作废。这样的实施办法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没有规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时限,而《实施办法》规定“3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有违《条例》的立法本意且相抵触。
市人大建议废止“不合理”规定
收到来信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实施办法》对公民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设定的“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然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审查职责所作的时效规定,但是从见义勇为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从目前全国已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市情况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市没有规定时限,其他规定时限的省市从60日至两年不等,北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最短的。从体现立法本意来说,过短的申请时限明显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关于“见义勇为30日申请时限”的规定,予以废止。
今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废止了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同时,还对其他若干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背景
政府规章“有问题”公民可提审查建议
去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民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公民提出建议,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要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第二,公民的建议应是认为“红头文件”和上位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