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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红线内禁止一切无关建设

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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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1号公告《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将市域内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等六类区域,共计2980平方公里划定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约占天津总面积的1/4。日前,市政府又出台《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明确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提出区县政府应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并制定搬迁安置方案。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1日废止。

  天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根据《规定》,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保护和严格管理,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积极推进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恢复项目的实施。同时,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

  《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标志。毁坏或擅自迁移生态用地保护标志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天津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还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完)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实习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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